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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行政涉法研究

发布日期:2025年10月07日    


【裁判要点】

本案中,王某来不服某某人民政府作出的冀某转征函〔2023〕1303号批复(以下简称案涉批复),向某某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故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王某来现场指认、在**镇**庄村委会见证下进行了现场勘测并制作了《申请地块与批地地块 套合图 》,套合图显示王某来指认地块并不在故城县2023年度第32批次建设用地范围内。某某人民政府据此认定王某来与案涉批复不具有利害关系,并决定驳回其 行政复议申请 ,并无不当。王某来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承包耕地在案涉批复征收范围内,原审判决驳回王某来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5)最高法行申447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王某来,男,195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某某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谱。

再审申请人王某来因诉被申请人某某人民政府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 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冀行终97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某来申请再审称,其承包耕地在案涉批复征地范围内,原审法院片面采信村委会单方说明及未经验证的套合图,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本院撤销原审判决以及某某人民政府冀某复驳(2024)10号决定书,依法指令再审或提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应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行政复议机关才予以受理,否则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本案中,王某来不服某某人民政府作出的冀某转征函〔2023〕1303号批复(以下简称案涉批复),向某某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故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王某来现场指认、在**镇**庄村委会见证下进行了现场勘测并制作了《申请地块与批地地块套合图》,套合图显示王某来指认地块并不在故城县2023年度第32批次建设用地范围内。某某人民政府据此认定王某来与案涉批复不具有利害关系,并决定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并无不当。王某来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承包耕地在案涉批复征收范围内,原审判决驳回王某来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王某来再审申请的理据不足,本院难以支持。

综上,王某来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某来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杨 军

审 判 员  赵瑞强

审 判 员  王 炜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卢琨琨

书 记 员  张 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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