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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尚权刑辩

发布日期:2025年10月23日    


2025年9月20日,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总要求,由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全国刑事司法制度专业论坛主办,安徽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承办,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和北京隆安(合肥)律师事务所协办的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全国刑事司法制度专业论坛2025年度学术研讨会在安徽合肥成功举办。会议以“完善刑事司法制度机制,提升刑事司法质效研讨会”为主题,来自中央和地方政法机关、理论界和律师界的代表共计130余人参加研讨。现将会议内容综述如下。

一、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 推进刑事司法高质量发展

与会领导与专家一致强调,当前刑事司法改革需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立足中国国情,聚焦实践痛点,平衡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同时强化人权保障与权力监督。

其一,剖析制度机制短板,探索科学完善路径,推动理论成果向实践转化。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陈卫东教授 表示,根据党的二十大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的论述,我国刑事司法制度不断健全,但我们仍应总结经验、凝练问题,以积极应对新情况、新态势,进一步推进刑事诉讼法治建设。陈卫东教授指出,刑事诉讼的目的是消除社会矛盾、避免社会对立。为此,应当尊重各方当事人人身权、财产权等实体权利,也要保障其辩护权等程序性权利,在权力监督中,既要强化公权力对公权力的制约,也要强化公民权利对公权力的制约。 安徽省法学会党组成员黄世斌专职副会长 强调,法学研究的根本目的在于指导实践,期望各位专家坚持问题导向,以理论指导实践,聚焦刑事司法领域的痛点、堵点、难点,破解难题,充分发挥自身领域的优势,从不同角度提出具有前瞻性的观点看法。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李孝云副院长 指出,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科学引领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断进步,刑事诉讼日趋完善,刑事司法改革取得历史性发展。安徽省平安安徽建设成效保持在全国前列,安徽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坚持围绕严格公正司法的主线,做到忠诚履职、全面履职、依法履职。新时代、新征程,面对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大机遇,我们理应奋发有为,本次研讨会为更好推动新时代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和理论创新,更好破解刑事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其二,聚焦改革监督、理论与实务融合,推进刑事司法优化。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敬大力会长 指出,刑事司法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一环,我国社会治理格局发生重要变革,刑事司法制度面临更多问题。本次研讨会立足于时代背景,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要求,我们聚焦刑事司法中的痛点、难点、堵点,为破解司法难题、完善司法机制、提升质效,凝聚共识、贡献方案。刑事司法事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人民权益,必须始终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要让习近平法治思想贯穿研究的全过程,要自觉把研究视野融入中国式现代化全局,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角度审视刑事司法的定位与功能。要把论文写在中国大地上,确保研究成果符合国情、顺应民意。 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胡云腾会长 强调,应以让群众在每个案件中感受公平正义为价值宗旨,以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为目标,持续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统筹保护人民与保障人权,兼顾被告人程序权利与被害人实体权利;在司法成本上升背景下,简化不必要程序,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动态平衡。坚持赋权司法、强化监督,以权力与程序共同制约权力,做到尽力打击犯罪、尽量减少冤错;在坚持中国特色的同时遵循司法共性规律,完善制度运行新格局。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鲁建武副检察长 认为,刑事司法制度关乎民心向背、国家安全与法治权威,必须以改革回应多样化犯罪与新问题的高效能要求。要健全强制措施的事前审查、事中监督和事后纠正的工作机制,确保各环节在制约监督下规范运行。着力把握五对关系:一是守正与创新,在认罪认罚从宽与律师权利保障间求同促进;二是宽与严,对重大恶性犯罪坚持从严,对轻微案件体现从宽;三是监督与配合,在协同中实现有效制衡;四是快与好,落实繁简分流,兼顾程序合法与实体规范;五是治罪与治理,发挥定分止争功能,运用检察建议与白皮书促进社会治理提质增效。

二、聚焦司法质效提升 探索制度完善路径

与会专家聚焦于如何根据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新需求,对如何完善刑事司法制度、提升刑事司法质效发表了专题报告。

其一,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实践研究。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原主任高景峰先生 重点探讨了“刑事挂案”的法治化治理方案,认为对于无罪挂案,可以通过撤案监督予以处理;对于有犯罪嫌疑的挂案,侦查机关不宜直接决定撤案,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增加通过司法审查,侦查机关可以撤案的规定;对于虽然经过侦查,但是因为客观原因确实不能补充相关证据,致使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可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不起诉。

其二,立足于全方位视角,综合多方面因素全面考量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喻海松副主任 认为,完善当前刑事司法机制、提升刑事司法质效,应当着重关注构建单位犯罪刑事诉讼程序、规范涉案财物处置、适当延长审理期限等三个方面,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升实效,促进司法公正。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方炜副院长 总结回顾了党的十八大以来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刑事司法领域改革任务成果和形成的制度机制优势,围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刑事管辖制度的适用和完善等问题作了分析研究。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孙长永教授 聚焦侦查讯问期间的有效辩护问题。他认为,侦查中心主义的本质是口供中心主义,其制度基础是强制性的侦查讯问。犯罪嫌疑人一旦供述,哪怕是虚假供述,也会对后续的辩护产生影响。而犯罪嫌疑人在被讯问过程中处于天然弱势地位,很容易受到来自讯问人员的压力。现有的权利告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非法证据排除等制度,尚不足以打破侦查讯问的封闭性以及平衡控辩力量,不足以从源头上化解因强制取供导致冤假错案的风险。无论是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还是提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正当性,都需要在侦查讯问阶段贯彻有效辩护原则。为此,孙长永教授建议废除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义务、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在第一次讯问前以及在讯问过程中有权咨询律师,并且对一定范围的犯罪嫌疑人(如未成年、老年、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的,等)在侦查讯问期间实行强制辩护,由律师陪同在场。

第三,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理论回应现实需求。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熊秋红教授 着眼于我国刑事证据知悉制度,立足于实践,提出了自己的独到观点。一是现在的证据知悉制度是阅卷为主、开示为辅的制度。二是庭前会议中的证据展示主要功能是为了整理案件争议点,与英美法系通过开示知悉相去甚远。三是认罪认罚案件中,应当建立证据开示制度,在阅卷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替代性实现证据知悉的功能。四是不应当全面引进证据开示制度。

与谈阶段, 四川大学法学院龙宗智教授 认为,各位专家的主旨报告具有高端性、多角度与全面性以及聚焦实务三个特点,提出了当前刑事司法研究要在体制的框架内,现实的基础上,前瞻性地推进司法目标实现的看法。 天津大学法学院黄太云教授 就目前在办案实践中社会各方面反映强烈的办案机关对人、对物的强制措施、案件管辖、职务犯罪案件办理、认罪认罚和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及解决途径,发表了意见。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副校长李玉华教授 主要提出了两个观点,一是刑事诉讼法学者研究时应当关注公安执法新变化、新发展。例如,公安执法办案中心在市县两级已经普遍建立,跨部门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已经得到广泛推广应用,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应当予以考虑。二是要积极加强对我国刑事诉讼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研究,对于本土化的经验要提炼出标志性概念和原创性理论。 安徽大学法学院刘少军教授 从两个方面进行了总结,一是本次主旨报告内容既有宏观叙事,又有微观聚焦,具有理论与实践的双重指导意义。二是当下的司法改革需要从刑事司法现实需求出发,紧密围绕提高刑事司法质效的目标展开。同时对于完善刑事诉讼司法机制方面部分问题作出了回应。 盈科全球涉外刑事法律服务中心主任艾静博士 指出,本次研讨会是一次兼具全局路径和微观视角、具有实践特色和理论高度的高端研讨,并分享了关于涉外刑事法治建设方面的见解。认为我国目前国际法律网络建设方面成效显著,随着网络建设的不断扩展,国内立法也实现了体系化跨越。这些成果为国际合作奠定了越来越稳定的基础,随着我国涉外刑事法律体系的不断加强与完善,也将为构建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刑事司法新秩序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三、刑事审判制度机制的完善路径

刑事司法的核心在于通过法定程序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同时保障无辜者不受追究、保护公民基本权利,是平衡社会安全与个人自由的关键制度。围绕以审判为中心的制度目标,与会专家所揭示的问题与对策具有高度共通性:一方面需从程序公正、证据法治、协同运行与数字治理方面发力,促进规则体系与流程再造相互协调与配合;另一方面要以人民可感的公平为导向,将制度温度转化为案件层面的可验证效果,实现治理质效与人权保障的动态平衡。

其一,警惕刑事司法异化,强化责任监督、推进庭审实质化以提升司法公信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李奋飞教授 以认真对待刑事司法异化问题为题作了发言。他指出,作为人类发明的解决犯罪问题的必要“工具”,刑事司法的运作情状有时却被异化为失控的“机器”。一些刑事案件的办理,不仅折射出司法决策与社会期望之间的巨大差距,也揭示了“入罪容易出罪难”“错案易发生难纠正”等刑事司法功能的异化现象。 山东大学法学院胡常龙教授 针对刑事审判中的司法处理问题,如卷宗送达单向、预断信息片面、庭审形式化、控辩协同弱,提出要推行庭审实质化,强化法治观,畅通法官与当事人及多方的沟通,兼顾程序与实体公正,以提升司法公信力。 重庆大学法学院刘金松助理研究员 从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疑罪”认定难题切入,分析了在刑事客观证明模式下疑罪认定的特殊性,通过总结法院作出疑罪从无裁判的经验,提炼了“疑罪”认定的客观类型,并对其优势和内在缺陷作出反思,也阐释了通过客观类型认定疑罪的优化路径。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涂佳瑞法官助理 指出,分案审理存在损害被告人对质权等诉讼权利,影响事实查清与量刑均衡等问题,建议在庭前会议中对分案审理进行司法审查、确定同案犯出庭对质规则来完善程序。

其二,反思建设、完善辅助审判机制及特殊领域制度保障。浙江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张迪研究员 针对数字法院建设提出数助办案、监督、便民、治理、政务五个改革方向,指出当前存在面临理念边界不清、属性模糊、交叉错位、技安与成本压力等问题,倡导以三大体系为基底归位五板块,强化法官主导,设数字法官,技辅审判,建立问责机制。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审管办研究室黄乐法官 以社会治理法学视角审视涉未成年人从业禁止问题,指出存在监管失灵、隐蔽场所失管、协同不畅等问题,提出对策建议建立全国从业禁止人员统一动态信息库,明确监管主体,组建协调联动防御网,探索建立科学的附条件复权制度,推动从关注“判决”转向注重“防御”、从“单一部门的战斗”转向“多方力量的协同作战”。 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张啸远主任 剖析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控辩审三方的角色冲突,建议三方优化系统建设、规范明确标准以完善制度运行。

与谈阶段,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孙远教授 表示这次研讨会探讨了实务与理论方面的问题,并在方法论方面为大家提供了思考。孙远教授认为中国刑事诉讼的审判环节存在异化、失灵、失范的问题;为了提升辩护律师的辩护效果,应当加强对辩护人的职业保障;要重视法官检察官的个体参与,规范控辩审三方角色,更好解决刑事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研究院郭烁教授 认为认罪认罚标准需要在立法和司法层面同一标准。另外,应审慎对待司法实践中的分案处理问题,已经分案处理的裁判部分是否可以会对其他未经裁判部分的性质认定产生影响,这一课题在罗马法上是否有理论踪迹可循仍是需要论证的。

四、刑事检察制度机制的完善路径

刑事检察作为检察机关的核心职能,通过追诉犯罪、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与社会稳定,履行保护人民权益、捍卫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职责。与会专家围绕刑事检察制度机制的完善路径从理论与实务两方面展开全方位、多角度的探讨,形成多维度的理论探索与实践方案。

其一,深入剖析制度完善的理论与实践难题。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李本森教授 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存在三方面的积极意义:第一,是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决定中明确提出的完善刑事诉讼制度的具体体现;第二,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重大立法要科学有据的要求;第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很大程度上突破了我国当前刑事诉讼中的控辩关系。李本森教授以当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立法从某些方面扭曲了正常的诉审关系、扭曲了诉辩关系两个“扭曲”与异化了绩效考核中的意义、异化了抗诉两个“异化”回应了学界的批评,并提出要尊重司法规定,尊重司法过程中审判权的权威性等建议。 吉林大学法学院杨波教授 认为,行刑反向衔接存在诸如实际规范欠缺、程序运行不畅以及配套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并提出应明确刑行反向衔接行政处罚、处分的性质,建构逻辑清晰、体系完整的反向衔接机制,以适应轻罪治理的需要。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北京大学法学院吴洪淇教授 认为,在当前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大背景下,刑事检察监督存在三对矛盾:第一,当前刑事检察监督的需求迫切性与检察监督力量的有限性的矛盾;第二,刑事法律监督的涉及面广泛与刑事检察的力量有限的矛盾;第三,刑事检察监督手段多样性与监督效果有限性的矛盾。吴洪淇教授提出应在刑事立案方面和强制措施审查监督方面重点改进,以完善我国刑事检察监督制度。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鲍文强助理教授 认为,我国实践层面中羁押听证存在以下三点问题:第一,羁押听证的功能定位有待明确;第二,公安机关与行政司法机关的配合有待进一步完善;第三,听证员的实质参与有待进一步提高。在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背景下,他提出了两点对策与建议:第一,在侦查阶段,要对律师的部分阅卷权利予以确认;第二,完善被追诉人对羁押听证结论的救济措施。

其二,实务代表结合实践,分享提升监督效能与侦查工作的创新路径。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李丽华检察长 认为,当前检察机关开展侦查监督存在监督时间滞后化、监督程序行政化、监督效力软化三个困境,以全要素细化标准加强制度建设、全流程监督管理提升案件质效、全方位联动协作促推司法规范、全角度类案挖掘融入社会治理四个“全”,介绍了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构建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1+12”一体化工作模式方面的探索,并提出建设“智慧侦协平台”以实现全流程监督、穿透式监督和精准式监督的构想。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张仁杰副检察长 围绕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的侦查工作展开交流。张仁杰副检察长首先阐述了实践经验,第一,以直接侦查为主体,深化对检察侦查权内涵的理解;第二,强化线索意识,通过“同步审查”充盈线索库;第三,以“两项监督+检察侦查”融合式办案打造一体化体系;第四,加强监检、检法协作凝聚合力。而后,张仁杰副检察长提出发展路径:依托检察一体化打造内部联动体系;健全要素保障与监检衔接机制;以数字赋能重塑工作方式,培养复合型人才。 盈科全球涉外刑事法律服务中心中国区白宇副主任 表示,当前程序性制裁措施不足导致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实效无法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落地,她强调在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应当加强对程序性制裁措施的关注,使法律监督与程序性制裁紧密结合,以修补因程序违法造成的损害。

与谈阶段,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李伟副教授 对发言人的发言进行了总结评价,并强调了案件处理要以证据经得起法律检验为标准、程序的刚性问题以及司法部门解决问题时信息公开的重要性。 安徽大学副院长孔令勇副教授 总结评价本单元的发言抓住了话题探讨的核心,并从诉讼构造的角度出发,对智慧司法、数字检察等概念进行了反思和检讨,认为传统的结构诉讼理论仍需改革。此外,孔令勇副教授提出扩大程序性违法事宜研究的建议,要在司法中充分落实相关机制,同时鼓励学者继续探讨其可能性。

五、其他刑事司法制度机制的完善路径

刑事司法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一环,承担着保障国家安全、维护人民权益、捍卫公平正义等职能。当前我国社会治理格局发生重要变革,犯罪形式日益多样化,刑事司法工作面临诸多新情况、新问题。本单元的老师以多重视角展开研讨,运用体系化思维、综合多种研究方法,精准把握司法实践中的难题,提出完善司法机制、提升司法质效的有效方案。

其一,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体系化思考。 四川大学法学院韩旭教授 系统梳理了当前刑事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十余项制度性问题,一是被追诉人权利保障不足和无罪推定原则入法;二是证人出庭作证难和传闻证据规则的确立;三是将“主要犯罪地”作为管辖权基本标准,遏制“趋利性执法”问题;四是建立程序性制裁机制,将侵犯辩护权作为程序违法的事项;五是监察委调查阶段,赋予被追诉人律师辩护权;六是强化检察监督,赋予不服查冻扣决定的权利救济机制;七是建立先行返还、先行处置和“活查”“活扣”制度,尽量减少对公民财产权的侵犯和保障企业正常经营活动少受影响;八是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即便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辩护人仍可作独立的无罪或者量刑辩护,被告人仍享有上诉权;九是确立认罪认罚从宽“减轻”处罚制度,改变该项制度激励不足的问题;十是改革二审程序,明确“开庭审理为原则,不开庭审理”为例外原则;十一是建立侦查讯问律师在场权;十二是刑事诉讼法应当明确规定分案审理的条件。韩旭教授表示应当坚持法典文化,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应当应改尽改。

其二,强制措施制度的现代化转型。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董坤研究员 从理论层面指出,应将查封、扣押、冻结等实践中常用的侦查取证手段上升为法定强制措施,建立事前审查、事中监督、事后纠正的监督制约机制,同时赋予当事人一定的救济手段。 广西玉林市检察院胡杰检察官 认为,指定监居下非法供述的形成存在四个风险点:一是公安机关滥用指定监居并通过限制人身自由获取口供;二是指定居住期间讯问地点不合法;三是指定监居期间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四是应当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而不能提供。胡杰检察官对此提出相应解题的思路:一是明确指定监居的适用条件;二是强化监管,同时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创设义务与责任;三是完善立法并依法对讯问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四是充分保障辩护人会见等辩护权;五是强化检察机关全方位监督。 福建师范大学林艺芳副教授 分享了完善刑事对物诉讼构造的思考。附带式对物诉讼是指在对人诉讼的审判程序中附带地对涉案财物处置问题予以审理。其缺陷包括“先人后物”带来程序启动难题,以及“重人轻物”带来规范失当与实践怠惰;其优势包括确保裁判结果的一致性,并保证程序运转的高效性。分离式对物诉讼是指在刑事对人诉讼之外,另行启动独立的诉讼程序解决涉案财物处置问题。其优势在于充分体现刑事对物诉讼的独立属性,并有助于理顺相对复杂的诉讼关系;其缺陷在于可能有违无罪推定原则和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完善刑事对物诉讼构造,应在综合考虑“人物兼备”和裁判的公正性、效率性价值基础上,根据案件类型和程序特点,构建多元化的刑事对物诉讼构造体系。对于当事人和案外人未就涉案财物处置提出抗辩或者争议的情况下,采取附带式对物诉讼;反之,则由法院裁量适用附带或者分离式对物诉讼。同时针对违禁品处置问题和审前返还情况,分别构建独立的刑事对物诉讼构造。

其三,证据标准与证明体系的科学建构。深圳市福田区检察院黄春晓检察官 从现实中的两类现象出发,一是同样的证据或类同(证据)的案件,在不同的司法机关或司法人员的认知、审查、解析和决断上,却可能各自得出大相径庭甚至截然相反的事实认定结论;二是学界与实务界由于在研究视角、术业重心上存在差异,因而对证据充分性命题可能存在一定的隔阂与罅隙,由此归结出司法在求得(而非发现)真实上存在证据充分性及其阶层构造的问题。他提出将法律真实论作为立论的理论基础,强调证据充分性的证据法、诉讼法和实体法意义,并论证了证明标准和证据充分性之间的关系。证明标准是作为案件事实判断过程的权衡与准则,证据充分性是作为案件事实判断过程的综述和落定。在以证明标准作为证据充分性问题的核心体系构造中,可根据立案侦查环节、审查逮捕环节、审查起诉环节、审判环节、国家赔偿环节多个不同诉讼环节和流程进行刑事司法证明标准的阶层体系建构,并最终证成了一个服务于司法实践的系统的证据充分性阶层构造。

其四,实务难题的制度回应。北京尚权(合肥)律师事务所胡佼松主任 结合自身办案经历,指出四大实践困境:一是级别管辖不规范,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降级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二是分案审理标准模糊。分案审理的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尚无规定,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有所规定。实践中两人共同犯罪案件就能分案审理,甚至以认罪认罚、主从犯为标准进行分案。三是法院审判委员会改变合议庭定性问题,违反了直接言词原则和庭审实质化的司法改革。四是案件起诉证明标准降低问题,致使在法院审理期间不断申请补充侦查。胡佼松主任提出,从整体来看,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取得了长足进步,但存在一些实践问题,希望未来能够对以上问题予以关注和回应,实现真正的司法公正。 池州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徐智主任科员 提出了财产执行监督存在线索获取难、监督手段不足、力量配置薄弱等问题,认为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应当予以回应,构建执法信息共享平台,强化检察监督能力和资源配置,对检察监督设定专门条款,以在司法实践中予以制度支撑,强化刚性监督举措,提高监督实效。

与谈阶段, 安徽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魏小伟副教授 表示,这些研究既立足中国实际,又具有国际视野,为中国式刑事司法现代化建设提供了重要理论支撑。 盈科全球涉外刑事法律服务中心北京中心陶海洋主任 结合自身办理案件经历进行与谈,表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础问题在于要保证认罪认罚制度的公信力,无法定事由,检察机关不得随意变更不利于被告人的量刑建议。并提出可将刑事案件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前移,希望刑事诉讼法修改能对实务中出现的各类问题进行回应。 北京隆安(合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健律师 表示本单元研讨在权力监督、检察监督各方面的观点分享具有启发性。陈健律师提出公安交警部门在交通事故刑事追责中存在定性不准、执法能力不足问题,需加强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与专业指导。

六、会议总结与展望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安徽大学副校长汪海燕教授 在闭幕式的会议总结中表示,本次会议讨论的问题主要分为三类。其一是长期存在的司法顽疾,如关键证人出庭率持续低位运行、二审开庭存在区域差异。其二是司法改革特别是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衍生的新问题,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问题、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问题。其三是科技发展带来的司法实践新挑战。如电子数据取证不规范、人工智能辅助办案的算法不透明问题。对于问题的解决,汪海燕认为首先要改变观念,如录音录像议题、证人出庭作证议题,观念的更新才能够推进制度的变革。其次是单纯从诉讼制度规则入手难以解决问题,应当推进司法体制机制改革。探索中国式司法审查制度,进行司法体制改革。

最后,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陈卫东教授 对本次研讨会做出高度评价。陈卫东教授表示本次会议兼具高度、广度、深度,希望与会成员奋发作为,持续建设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科,为中国刑事司法事业建言献策。

来源: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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