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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眼观察

发布日期:2025年11月04日    


来源:法务之家

2025年11月3日,广东省司法厅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书(广东弘胤律师事务所)。

文号:粤司律罚决字〔2025〕10号

当事人:广东弘胤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2440620221002918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440000MD02683111。住所:*******负责人:****

本机关查明:当事人让佛山顶瀚法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顶瀚咨询公司”)及成都顶联互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为当事人做推广,许诺提供利益给顶瀚咨询公司并让顶瀚咨询公司为其对外承揽业务,当事人与顶瀚咨询公司的合作形式表现有:顶瀚咨询公司以当事人名义对外推广并为当事人承揽业务,当事人根据顶瀚咨询公司为当事人推广、承揽业务情况向该公司支付费用。

以上承揽业务的行为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违法行为。且当事人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数量众多,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违法情节特别严重。由于无法查证当事人违法所得具体金额,违法所得无法查清。

以上事实有禅城区司法局《关于广东弘胤律师事务所涉嫌构成行政处罚案件的情况报告》,本机关对当事人前任负责人现任负责人、合伙人、合伙人长、行政人员,顶瀚咨询公司业务员等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并制作的《询问笔录》,当事人2024年6月的社会保险费申报个人明细表,禅城区司法局处理投诉人***投诉当事人将案件允许咨询公司业务员承揽的投诉案件调查材料,顶瀚咨询公司业务员的社保个人参保证明,顶瀚咨询公司业务员以当事人工作人员名义和客户沟通的微信记录,当事人律师、行政人员、客户及顶瀚咨询公司业务员的共同微信群聊天记录,当事人与顶瀚咨询公司签订的《推广引流服务协议》,当事人的《合伙协议》《案件立案登记表》《利润表》《审计报告》等证据予以证明。

根据以上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4月27日依法作出《广东省司法厅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粤司律罚立字〔2025]1号),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并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该文书。当事人于2025年4月30日提交听证申请书,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5月22日在佛山市司法局听证室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因听证结束后出现新的证据,可能对当事人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本机关于2025年6月12日决定再次组织听证。因本案关键事实尚未查清,2025年6月30日,本机关中止本案的听证程序,其后于2025年10月13日恢复听证,并于2025年10月23日举行了第二次听证会,再次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因其理由不符合从轻减轻及不予处罚的法定理由,故不予采纳。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与顶瀚咨询公司合作,以许诺提供利益的方式允许顶瀚咨询公司以当事人名义对外承揽业务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二)项、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违法行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且当事人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数量众多,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违法情节特别严重,当事人的违法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以及《广东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律师类)》第22项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情形,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吊销当事人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执行。由本机关收回、注销其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执业证号:24406202210029181)。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或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东省司法厅

2025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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