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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尚权刑辩

发布日期:2025年11月07日    


编者按

2025年10月25日,第十九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在陕西省西安市成功举办。本届论坛由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与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主题为“共同犯罪案件的分案、并案与另案处理”。

本届论坛采用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方式,现场出席的专家学者、法律实务界人士共300余人,论坛在线实时收看累计达1.3万余人次。

以下是安徽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孔令勇在论坛上的发言,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孔令勇

安徽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

2019年“两高三部”发布了《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在该《意见》的第二块内容规定了“坚持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里面提到“特别是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主犯认罪认罚,从犯不认罪认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注意两者之间的量刑平衡,防止因量刑失当严重偏离一般的司法认知”。这是目前关于认罪认罚共同犯罪案件的主要规定,并不是特别详细,只是点到了量刑问题。而且只强调了一个标准,就是“一般的司法认知”。但这一条使我想到了一个问题,在共同犯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分案处理存在哪些程序上的风险?该如何进行规制?目前理论与实务界并没有深入讨论,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为此我将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

一、认罪认罚共同犯罪案件的分案风险

第一,关于分案标准。当前刑事诉讼关于分案审理的标准是比较模糊的,我国目前对认罪认罚共同犯罪案件的分案审理标准不明,实践中存在以事分案或者以人分案等不同做法。例如,正常情况下一个案子有的被告人认罪,有的不认罪。但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就是将认罪的被告人放在一个案件中,不认罪的放另一个案件中,或者说不认罪的单独审理,这就比较容易引发争议。那么,认罪认罚案件的分案标准具体应该如何设置?目前并没有一个明确答案。

第二,关于认罪认罚自愿性审查。有一个很有意思的设问:同案犯认罪认罚与否,是否影响其他人在认罪认罚上的态度,这就是认罪认罚共同犯罪案件的认罪认罚自愿性审查问题。一般可以假设:是否知悉其他人认罪认罚情况,会影响到当事人的明智性,从而影响到他的自愿性。这是“囚徒困境”的一种样态。完全可以进行实证研究或者实验研究,来验证这一假设。另外,认罪认罚案件中的分案还会影响认罪认罚稳定性。这体现在有些被告人一开始认罪,后来发现其他人不认罪,对他的量刑产生冲击,从而出现认罪反复情况。

第三,关于证据认定。同案犯的供述在分案之后的另一案件来说,究竟是供述还是证人证言,这其实涉及到证据标准问题。我个人觉得应当认定为证人证言,有利于保障另案被告人的对质权。但即使是认定为供述,也应当在另案中谨慎审查。当前理论与实务界对这一块内容的认识不够充分,导致认罪认罚案件中的质证无法有效展开。

第四,关于实体公正。认罪认罚案件分案之后,前案判决可能会影响后案的公正。在审理过程中,前案认罪认罚被告人的判决可能对后案被告人产生一定的不公情况。比如后案被告人在前案犯罪事实审理过程中的参与度很低,如果完全照搬前案判决结果,可能会导致后案审判不公。

第五,关于量刑失衡。这个风险也是上述《意见》里明确提出的一点。当然,这也不局限在认罪认罚案件当中,一般在有共犯的案件里都会存在。有个极端的例子,主犯因为认罪认罚获得了较大幅度的量刑从宽,但是从犯不认罪认罚,他的量刑会比较重,这种情况该怎么去处理、去平衡?这也是在实践当中可能会面临的问题。分案审理的量刑结果会因法官的知识体系、经验储备与审判习惯等等而有所差异,导致同案不同罚。

第六,关于被告人诉讼权利保障。一是辩护权,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范禁止同一个辩护人为多名同案被告人或者关联被告人进行辩护。分案审理虽然说能够解决部分利益冲突问题,但可能会导致辩护律师无法全面了解全案情况,影响辩护效果。更为严重的是,可能导致被告人在没有获得充分法律帮助的情况下,在不了解认罪认罚后果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二是知情权,部分共犯可能存在虚假供述,或者非自愿认罪认罚,为了保证不认罪被告人在庭审中的知情权等等,应探索证据开示制度。这也是《意见》里明确提到的,通过证据开示弥补被告人知情权保障不足的情况。

二、认罪认罚共同犯罪案件的规制思路

第一,强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权利属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以人为本,以权利为核心。每一个被告人均有独立决策是否认罪认罚的权利,不受其他被告人的认罪认罚态度与其他外部因素的影响。在已经认罪认罚的被告人获得从宽处理的同时,不认罪认罚的被告人的权利也应当得到充分保障。比如说在审判方式的选择上应当以合并审理为原则,以分案审理为例外,在分案审理方面要进行一定的规制,要征求被告人的意愿。

第二,努力实现量刑平衡。对于认罪认罚共同犯罪案件,应当准确适用《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并呼吁《刑法》从实体方面对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进行规范。另外,还可以适当运用量刑辅助系统作为参照体系,辅助量刑建议和量刑裁判。

第三,理性展开证据评价。认罪认罚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认罪认罚具结书仅对他本人有效,不能作为指控其他被告人的证据,这是一个底线。如果需要使用,也要经过庭审质证,否则会出现司法倒退。

第四,保障被告人认罪认罚知情权与对质权。应对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开示制度进行系统研究,探索在认罪认罚共同犯罪案件中试点证据开示与对质制度,进而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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