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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70):消费者以教育培训机构未履行合同义务为由主张退费并赔偿违约金时应如何处理?

案例分析
专业人士
发表于 2025 年 11 月 15 日修改于 2025 年 11 月 15 日

来源:法信

发布日期:2025年11月14日    


购买培训服务,购买者与机构之间便形成了受法律保护的合同关系。机构按约提供优质教学是教培机构的核心义务,当其服务“货不对板”或根本无法提供,构成违约,将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本文汇总了相关裁判规则和司法观点,供各位读者参考。

法信·人民法院案例库

消费者以教育培训机构未履行合同义务为由,主张退费并赔偿违约金的处理规则

—— 高某诉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吕某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

入库编号:2024-18-2-137-002

基本案情

原告高某诉称:原告与被告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信息公司)就辅导原告孩子英语达成协议,被告为原告孩子提供3年的英语辅导,原告支付3460元。但被告某信息公司未履行义务,被告吕某是该公司唯一股东,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故请求法院判令:1.依法判令二被告返还346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法律规定的标准计算利息;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某信息公司辩称:某信息公司与原告高某未达成任何合同关系,也未收取其任何费用,原告起诉某信息公司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吕某辩称:吕某已履行应尽义务,为学生开设账号并告知软件操作流程,并一直在进行维护,双方的口头合同处于正常履行状态,吕某不应退还学费。原告孩子已经学完小学三年级至五年级上册的课程和音标课,吕某已为原告高某开通权限至全部小学课程,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某信息公司系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法定代表人为被告吕某。吕某在莱阳市某商城开设“某英语”补习班,并将该名称牌匾挂于门口,上方挂有某信息公司名称的牌匾。原告高某的孩子到该英语辅导班报名学习三年级至五年级的英语课程及音标课。2022年3月4日,吕某在家长群中通知停课。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6日作出(2022)鲁0682民初5393号民事判决:一、被告某信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高某培训费用共计1900元;并支付以1900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26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吕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三、驳回原告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主要涉及原告是否足额支付学习费用,原、被告之间如何约定并履行学习方式及时间,以及二被告承担何种责任等问题。

第一,原告是否足额支付学习费用。根据原告高某与被告吕某的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原告高某已经报名了全册学习,并补交了470元附加课程费用,且曾向被告吕某主张过已交3460元的情况,被告吕某对此并未提出异议,且该数额与被告吕某答辩自述的收费标准一致,故对原告高某报名及缴费的情况,予以认定。

第二,原、被告之间如何约定并履行学习方式及时间。被告吕某抗辩称提供的服务为线下网络学习体验课及网课,但根据被告吕某曾在家长群中发放通知称“一律暂停线下教学活动,明天开始不上课,请大家不要跑空”和停课通知,且自述在2022年1月在家长群中发送了网课的账户和密码,可以证实此前学生系到店学习,由被告吕某掌握相关课程的账户和密码。结合家长给孩子报补习班的合同目的,根据通常理解和一般常理,上网课的学习效果会低于现场教学或监督学习的效果,故双方达成的合同约定应当理解为被告安排老师教授或协助学生学习,以达到课外补习的效果。故即便原告孩子学习了相关网络课程,亦无法证实被告吕某按约定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对被告吕某的上述抗辩意见,不予认定。

第三,二被告承担何种责任。因被告开办的英语培训班不再经营,原、被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双方的教育培训合同应依法予以解除。虽原告高某主张系老师一对一辅导,但根据此次诉讼的同类型案件可知,不同学生报名的时间和课程不同,且学生的学习能力也不一致,被告店里仅有几名老师,原告高某亦未举证证实一对一辅导的约定,故对该主张不予认定。结合相关情况,酌定被告退还原告高某培训费用1900元。对原告高某主张的利息计算方式,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高某要求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因在其他同类型案件中,被告吕某曾在培训费用收据中签字并加盖被告某信息公司的印章,故有理由相信其系以公司作为合同相对方与家长达成教育培训合同的合意,被告某信息公司应当承担返还培训费用的责任;在被告吕某未举证证实公司资产独立于其个人资产的情况下,其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教育培训合同解除后,消费者以教育培训机构未履行合同义务为由要求退费并赔偿违约金的,应当根据合同履行的情况、合同目的实现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教育培训机构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9条、第533条、第563条、第577条、第58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3条(本案适用的是201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63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2022年修正)第90条

来源:一审: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2022)鲁0682民初5393号民事判决(2022年11月6日)

法信·法信码|A2.I210

教育培训机构的违约责任

法信·裁判规则

1.教培机构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未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双方合同解除的 ,消费者有权主张解除服务合同并要求机构退还所有费用

—小A诉B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 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教培机构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未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双方合同解除的,消费者有权主张解除服务合同并要求机构退还所有费用。

案例来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2025年7月7日

2.培训机构未能按约提供教育培训服务,合同不能依法履行,已构成违约,符合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 ——李某诉某培训教育机构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 在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中,培训机构未能按约提供教育培训服务,合同不能依法履行,已构成违约,符合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当事人请求解除教育培训合同并退还未提供服务部分的培训费用,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报 2023年4月6日第3版

3.教育培训合同签订后,教育机构未依约提供教学服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刘某诉某教育咨询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 教育培训合同签订后,教育机构未依约提供教学服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又因教育机构的违约行为导致消费者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对消费者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的主张,依法予以支持。

案例来源: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2021年8月3日

  1. 合 同义务人履行义务发生在双方当事人应履约之前,视为未履行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 —— 王某某诉培训机构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 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事项履行义务,一方履行义务,因自己原因导致未履行相应权利的,由自己承担不利后果;一方履行义务发生在合同签订之前的,权利人并没有享受权利,违约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案例来源:北京法院网 2018年03月21日

5.未依照合同履行的行为构成违约,对方可主张解除合同并请求返还未履行的费用 — 玲玲妈妈诉培训机构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 合同遵循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为有效合同,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未按照合同履行的行为构成违约,对方可主张解除合同并请求返还未履行的费用。

案例来源:北京法院网 2018年03月20日

6. 培训安置合同中的被培训方非因自身原因未能被安置约定的工作的,培训方应承担返还赔偿责任 —湖南省郴州市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诉广州环洋商务学校等培训安置合同案

【案例要旨】 培训安置合同中培训安置人的主要义务是提供符合合同约定质量要求的培训安置服务。为此,培训安置人必须具备一定数量的合格师资、必要的培训场所及设备、详细可行的培训安置计划。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

审理法院: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00)郴经终字第145号

法信·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合同履行的原则】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三十三条 【情势变更】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合同法定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八十二条【瑕疵履行违约责任】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法信 第3582期

内容编辑、排版编辑:刘怡璇(实习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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