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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

来源:蔡雅奇刑法

发布日期:2025年11月18日    


本文共1199字。

前几天(11月14)晚上,我回到北京大兴机场后,无意中看到了一个案子,感觉似曾相识,与我之前所办理的几个案子有相似之处。大致案情是:

辽宁省盘锦市某派出所副所长A,带队在某宾馆抓获了卖淫女B和组织者C。A明知C有犯罪事实,在收受了C给予的5万元后,将B、C二人释放,未立案,也未侦查。经查,C此前曾因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判过刑,刑满释放后,重操旧业。这次,C被判组织卖淫罪,有期徒刑5年6个月。

至于A,自愿认罪认罚,退缴赃款,如实供述,被判徇私枉法罪,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对这个案件,我曾在第二天(11月15日)录制了一条视频,发在了B站、抖音和视频号上。我想再写一下。

1.徇私枉法罪的动机机要件是“徇私、徇情”,旨在将由于认识能力不足、法律素养不太够的司法工作人员排除在犯罪之外。基于历史原因,我国的很多司法工作人员都是非法律专业出身,法学知识不足。

例如,1980、1990年代,很多复转军人都进入了司法系统,尤其是进入法院,可以直接审理案子。再如,即便是现在,公安人员也大多是非法律专业出身,侦查学专业的大学生,通过执法资格考试,便具有了办案资格。他们可能并非是刻意为之,只是由于自己知识欠缺而办错了刑事案件。如果将他们都认定为徇私枉法罪,不太合适。

2.何为“徇私、徇情”动机?这是一个很主观的事情。即便一个司法工作人员内心里就想包庇一个当事人,或者就想陷害一个当事人,这也是无法查明的。但如果你收了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家属的钱,吃过饭,拿过烟,喝过酒,这就不好说了,起码变得不好解释。

作为当事人和律师,辩护方向肯定是:我虽然收过钱,但与我的职务行为无关,是基于双方的其他关系(同乡、朋友、他人介绍)。但这种辩护,往往是很苍白的。以我曾代理过的一起案子为例:

当事人A,是某刑警队队长,曾两次收受小商人B给付的8000元钱。半年后,B涉案,A是该案承办警官。A给B办理了取保候审。没想到,B在取保期间逃跑,并参与了另一个恶势力犯罪。A被以徇私枉法罪起诉。

作为A的辩护律师,我的辩护方向是:A确实曾收受过B的8000元。但收钱时,B并未涉案。A与B原本就相识,这笔钱是私人之间的馈赠。后来,A给B办理取保候审,也是基于合法的程序:B符合取保候审的基本条件、A的主管副局长、局长、法制部门负责人都在取保候审同意书上签了字,B被取保不是A一个人能够决定的。

但非常遗憾,A最后依然被判了徇私枉法罪,几乎是实报实销:被羁押了10个月多一点,被判11个月的有期徒刑。至于那8000元,被认为是受贿所得(未达到3万元的入罪标准)予以没收。

提出上述辩护观点,自然是基于我的律师身份。但从一个法考老师的角度而言,我认为这个判决没什么问题。起码有一点你就解释不通:就算B给A送钱时还未涉案,A作为一名公职人员,怎么能收钱呢?至于后面的给B办理取保候审这件事儿,与之前收钱这件事之间的关系,确实不好解释。

暂这些,2025年11月18日,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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