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刑事法律事务
发布日期:2025年12月14日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参考案例:奶某云诉某烟花爆竹专营店产品责任纠纷案
2025-07-2-373-002 / 民事 / 产品责任纠纷 /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2021.12.16 / (2021)黔26民终3092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5.06.19
裁判要旨
缺陷产品侵权纠纷中的受害人既可能是产品的购买者,也可能是购买者之外的其他人。非直接购买使用缺陷产品但受到缺陷产品损害的受害人向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入库编号:2025-07-2-373-002
奶某云诉某烟花爆竹专营店
产品责任纠纷案
——非直接购买缺陷产品的受害人
有权依法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
关键词: 民事;产品责任;质量缺陷;非直接购买人;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奶某云的亲戚伍某光从某烟花爆竹专营店处购买了一批烟花爆竹。燃放过程中,其中一箱爆竹出现侧面喷射及倾倒现象,导致奶某云以及在场多人受伤。奶某云右脚被炸伤,送至医院住院治疗,住院49天。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奶某云遂起诉要求某烟花爆竹专营店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14万余元(币种下同)。
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6日作出(2021)黔2633民初395号民事判决:一、被告某烟花爆竹专营店、梁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奶某云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139036.44元;二、驳回原告奶某云的其余诉讼请求。某烟花爆竹专营店、奶某云均不服,提起上诉。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6日作出(2021)黔26民终3092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非直接购买缺陷产品的受害人是否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
其一,案涉烟花不符合国家标准,具有质量缺陷。《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明确规定烟花爆竹在燃放时不应产生倾倒,应符合发射偏斜角的要求。本案中,案涉烟花在燃放时存在侧面喷射和倾倒现象,不符合国家标准,具有质量缺陷。
其二,非直接购买缺陷产品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据此,缺陷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时,受害人有权请求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责任。“被侵权人”既包括直接购买并使用缺陷产品的人,也包括非直接购买使用缺陷产品但受到缺陷产品损害的其他人。奶某云虽非直接购买人,但属于因产品缺陷受到损害的人,其就人身损害请求赔偿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法院依法判令某烟花爆竹专营店向奶某云支付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3万余元。
裁判要旨
缺陷产品侵权纠纷中的受害人既可能是产品的购买者,也可能是购买者之外的其他人。非直接购买使用缺陷产品但受到缺陷产品损害的受害人向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03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2020年修正)第6条、第8条、第9条、第10条、第11条
一审: 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2021)黔2633民初395号民事判决民事判决(2021年8月26日)
二审: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黔26民终3092号民事判决(2021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