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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东高法

发布日期:2026年01月06日    


鲁法案例【2026】007

(图源网络 侵删)

案情简介

2019年,李某与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19年6月至2022年5月。2022年4月又续签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22年6月至2025年5月。2023年9月,甲公司将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调整为其分公司乙公司。李某与乙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23年8月至2026年7月终止。

2023年12月,乙公司以李某未按公司考勤制度打卡工作,违反公司工作管理制度为由开除李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5万余元,甲公司对乙公司财产不足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甲乙公司辩称,李某长期违纪且经多次警告未改,属合法开除;李某与甲公司已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确认无其他补偿或赔偿,二公司均不认可向李某支付经济赔偿金。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本案中乙公司于2023年12月向李某作出《员工辞退通知书》解除双方间的劳动关系,经仲裁委裁决认为,乙公司未提交单位规章制度的民主制定程序,公示,通知工会的程序,且乙公司的考核制度存在一定不合理性,认定李某与乙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裁定乙公司支付李某违法解除赔偿金7000余元。乙公司不服起诉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撤诉处理,仲裁裁决生效。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而乙公司提交的证据既无法证明规章制度的合法性,也不足以证明李某未达标完成客户拜访任务即达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辞退标准,故仲裁裁决认定乙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赔偿金,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李某虽主张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计算年限应将其在甲公司的工作期间计算在内,但根据甲乙公司提交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李某与甲公司约定双方一致同意于2023年7月解除劳动关系,双方的劳动权利义务终止,李某不再因为原劳动合同的履行,解除,向甲公司要求支付其他任何费用,补偿或赔偿。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法院予以确认,故李某主张计算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将与甲公司的劳动关系期限计算在内,不符合双方上述协议约定。结合李某与乙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期间以及乙公司发放工资情况,仲裁委裁决乙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7000余元并无不当。

关于甲公司责任。李某主张甲公司对乙公司财产不足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甲公司认为李某未在仲裁中将其列为被申请人,不应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虽李某未将甲公司列为仲裁被申请人,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李某主张甲公司承担对乙公司不足以清偿部分的补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为减少当事人诉累,法院对李某该项主张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乙公司向李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000余元;若乙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甲公司对不足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分公司作为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其财产归总公司所有,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实践中,分公司可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签订合同,甚至参与诉讼,但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最终仍需由总公司承担。具体到劳动争议案件中,若分公司作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等费用,而分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劳动者有权要求总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同时,本案也提醒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仔细审查协议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终止范围;用人单位则需规范规章制度的制定、公示程序,确保辞退等用工决定的合法性,避免因举证不足承担违法用工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二款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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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王  萌

来源:槐荫法院

编辑:马聪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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