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页科技 Logo
首页
解决方案
效能律所私有AI中枢AI 智能作业系统
品牌AI影响力升级数字人代运营
资源观点
资源文书资源法律导航
观点法律社区律页声音
有关律页
团队介绍加入律页联系律页
律页科技 Logo
首页
律页

产品与解决方案

首页律所私有AI中枢AI 智能作业系统AI 影响力升级 (GEO)AI数字人代运营

资源与观点

文书资源法律导航法律社区律页声音

关于律页

团队介绍加入律页联系律页

用户协议

数据使用声明Cookie使用政策文档发布协议隐私条款用户服务条款

关注我们

律页公众号

律页公众号

律页微博

律页微博

2023-2026 北京律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ICP经营许可 京B2-20254773京ICP备2023007930号-4京公网安备11010502056436号
北京律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 400-966-9558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新华科技大厦13层1316室
全部问题
话题
话题
标签
榜单

17岁暑期打工学生发生交通事故,能否主张误工费?

案例分析
专业人士
发表于 01 月 08 日修改于 01 月 08 日

来源:山东高法

发布日期:2026年01月07日    


▶每周三、周六,速览全省法院资讯

封面新闻

图片

鲁法案例【2025】010

■聊城中院 :17岁暑期打工学生发生交通事故,能否主张误工费?

2024年7月,张某驾驶小型汽车与王某骑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王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王某作为原告,以张某、某保险公司为被告,向冠县法院提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之诉,诉请被告赔偿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诉讼过程中,依王某申请,对王某的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进行了司法鉴定。庭审过程中,王某提供其母亲银行卡明细查询、加盖某公司印章的考勤记录表、某学校政教处出具的证明,以证明王某暑假打工期间的收入情况,主张误工费按140元/天计算。保险公司辩称,王某为学生,无固定收入来源,误工费不应支持。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王某主张的误工费损失,根据王某提供的其母亲的银行卡明细查询、加盖某公司印章的考勤记录表、某学校政教处出具的证明等证据,可以证明事故发生前王某在某公司工作。王某虽系学校学生,但事故发生时已年满17周岁,其利用暑假时间“打工”既可以增加收入又可以锻炼其社会实践能力,且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其主张误工费损失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冠县法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对于王某主张的误工费损失按考勤记录表记载的110元/天计算至其暑假开学前一日(2024年8月31日),即为110元/天*32天=3520元,对王某主张的其他诉求项目中的合法合理部分,依法予以支持。现该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强三优

图片

■烟台中院 :6起纠纷“打包”调解,烟台经开区法院自贸区法庭跑出司法护企加速度

“原本以为要等很久,没想到法院仅用时3个月就帮我们要回了680万元货款。”2025年6月4日,烟台某建材有限公司代理人在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自贸区人民法庭签订六份调解协议后感慨道。

这起涉及六份买卖合同、标的总额达六百余万元的系列纠纷,在自贸区法庭的高效推动下,实现“一揽子”化解,成为烟台政法机关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生动缩影。

图片

■淄博市临淄区 法院:司法有爱 诉讼无碍——一场为“无声世界”发声的庭审

近日,临淄区法院受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正在开庭,两位手语翻译老师现场为听力、语言障碍的原告进行了专业手语翻译。这场特殊的庭审,不仅厘清了债务纠纷,更以细致的人文关怀,守护了残障人士平等参与诉讼的法定权利。

近年来,临淄区法院积极开展“有爱无碍”诉讼服务文明岗创建活动,开通残疾人绿色通道,为听障、语言障碍等有需要的当事人提供翻译服务,保障特殊群体平等、充分、方便地参与诉讼活动,以更加精细化、人性化的司法举措回应特殊群体多元司法需求。

■高密 法院:传承和让文化 践行司法为民——高密市人民法院双羊法庭创新“和让双祥”调解工作法

高密市人民法院立足东汉经学大师郑玄故里的文化根脉,将传统“和让”文化与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度融合,创新推出“和让双祥”八步调解工作法,在化解矛盾纠纷、服务基层治理、护航乡村振兴的司法实践中交出了一份亮眼答卷。其中,双羊法庭调撤率近年来始终保持在86%以上,2024年一审服判息诉率达97.65%,家事纠纷调撤率达83.75%,有力促进了辖区“案结事了政通人和”。

鲁法案例

图片

鲁法案例【2025】011

■莒南法院 :约定租赁场地后反悔,能否要求违约方支付整个租期内的租金损失?

2019年1月2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商定由乙公司按照甲公司图纸建设项目基地,建成后优先承租给甲公司,期限为10年,项目建设完成后双方将签订租赁合同。2020年10月,项目基地经甲、乙公司验收合格,但甲公司未与乙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未入驻该场地,也未支付租金。2022年9月19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函要求其于2022年9月30日前签订租赁合同,否则将案涉场地转租,甲公司未置可否,乙公司未对案涉场地进行转租并将该场地一直闲置。2025年7月15日,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按照市场价格支付其自2020年10月起至2030年10月期间的租金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本案当事人尚未签订租赁合同,甲公司作为违约方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但乙公司作为非违约方,租金损失不能无限延长计算至租期届满,其计算截止时间为双方合同解除或确定合同无法履行时加上乙公司寻找替代交易的合理期限。另,2022年9月19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函要求其于9月30日前签订租赁合同,否则将案涉场地转租。乙公司却在发函后、甲公司不予答复的情况下,未采取其他措施解决双方僵局,而将案涉场地一直闲置,对损失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相应减少甲公司的赔偿数额。因此,2022年9月30日前的租金损失,由甲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自2022年10月1日至计算截止期间的租金损失,甲公司承担50%的赔偿责任。

视频普法

平阴法院: 这份平等,受法律保护

▼

更多信息,长按|扫描二维码

关注 ©山东高法

编辑:马聪聪

相关话题
  • 男子“硅胶娃娃”遭遇室友性侵的法律责任
  • 离婚诉讼中,承担家务劳动较多的一方,能请求经济补偿吗?
  • “带租拍卖”的房屋成交后,预收租金应归谁?
  • 工伤谎称“自伤”,为何会被判刑?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当得利纠纷的核心裁判观点解析(2025年10月整理)
  • 人民法院案例库(70):消费者以教育培训机构未履行合同义务为由主张退费并赔偿违约金时应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