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四川高院
发布日期:2026年01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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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离婚后,抚养费本应用于保障子女生活与教育,若直接抚养一方擅自挪用,该如何保障孩子权益?本期推介入库案例《陶某娇等诉侯某琴抚养费纠纷案》,陶某作为三个女儿的直接抚养人,将前妻侯某琴支付的大部分抚养费用于个人消费,损害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权益。虽未达到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程度,但已违背“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法院根据本案未成年子女由其祖父母照顾生活的实际情况,判决其母将抚养费支付至祖母账户,由祖父母代为保管、专款专用,体现司法在监护职责履行监督上的灵活性与务实态度,切实保证抚养费“用在未成年子女身上”,也为类似情形下如何妥善保管与使用未成年人财产提供司法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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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审判·案例推介”第二十七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