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26年01月07日
随着互联网平台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选择通过线上渠道购买二手车。网络交易在为大家带来便捷高效服务的同时,也暗藏诸多风险隐患。近日,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因网络购车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被告汪某在网络平台发布了一黑一白两辆车辆的出售信息,原告刘某对车辆状况十分满意,双方就车辆价格、交付方式及交付时间等内容进行了协商,并达成买卖合意。然而,在交付环节,物流公司告知刘某,黑色车辆已被汪某自行开走,不再出售。刘某立即向汪某询问原因。汪某表示,因为此物流公司费用较高,打算更换运输的物流公司。但之后 汪某并未 按承诺重新发货,在刘某的进一步追问下,汪某表示黑色车辆已转卖他人,不再履行与刘某的合同。刘某遂要求汪某退还已支付的黑色车辆的车款,汪某表示已支付的款项均为白色车辆的,不同意退还。双方协商无果,刘某诉至法院。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认真审阅了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包括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平台订单信息等,初步判断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在审理过程中,法官注意到双方虽然矛盾尖锐、情绪对立,但纠纷标的明确、事实清楚,具备调解基础,为实质性化解矛盾,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法官向双方释明相关法律规定,指出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已通过平台沟通达成合意,汪某在收取价款后无正当理由拒绝交付车辆,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返还价款的责任。同时,法官 提醒 刘某,在网络交易中应增强风险意识,尽量选择平台担保支付等方式,以降低交易风险。
经过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汪某同意返还刘某全部购车款。调解协议达成后,汪某依约履行了给付义务, 纠纷得以实质性化解。
法官说法
网络空间并非法 外之地,任何违背法律规定和诚信原则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约束和制裁。广大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随意违约或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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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回顾
来源: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初审:董新月 田兴志
复审:王洁瑜
终审:徐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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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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