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朝阳法苑
发布日期:2026年01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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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谢女士在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购房后,租下小区内一处露天车位,每月按时缴纳150元租金至今。2024年底,谢女士换购新能源汽车后,急需在租赁车位上安装充电桩,物业公司却以各种理由推拒出具安装所需的“同意安装”证明材料。
小区虽设有公共慢充桩,但常被其他车辆占用,且收费标准高于外部公共快充桩,无奈之下,谢女士只能驱车3公里外寻找公共快充桩充电,日常出行十分不便。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谢女士已连续一年以上长期固定使用该车位,符合充电桩安装对车位“固定性、长期性”的要求。谢女士为满足自有车辆充电需求申请加装充电设施,是对车位的合理利用,符合国家绿色环保发展理念;物业公司出具同意证明仅是安装流程中的一个环节,并非是对车位产权的处分,无需经全体业主表决。
据此,朝阳区法院判决,被告以涉及业主公共利益、需要征得小区业主同意为由不同意出具安装证明的答辩意见不成立,法院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为其出具同意在车位上安装充电桩的证明并提供必要协助的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大力发展新能源汽车,对促进节能减排、防治大气污染具有积极意义。充电设施建设,是电动汽车应用推广的重要举措。物业服务公司应主动响应国家节能减排政策,在业主申请充电设施建设时积极配合、提供便利,而非消极推诿,共同破解居民区“装桩难”问题。
来源:人民法院报
编辑:麦浩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