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最高案例解读
发布日期:2026年01月08日
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
对当事人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案
(案例编号:SHSJYW1668670621)
【案情简介】
袁某国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其兄袁某生(被鉴定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明确被鉴定人目前的精神状态和民事行为能力状况,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特委托本院进行司法鉴定。
【鉴 定过程】
2022年8月9日,本院收到法院的鉴定指定。鉴定人审阅了送检材料后发函法院要求补充被鉴定人既往精神科住院病历资料和本次住院的入院记录及近期阶段小结。8月23日本院收到法院的委托书及鉴定材料,经于申请人及被鉴定人住院医院沟通防疫要求后于2022年9月30日出诊鉴定。本院根据《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 JD0104001-2011)和《法医精神病学精神检查指南》(GA/T 1971-2021)对被鉴定人进行精神检查。
【分 析说明】
1.据送检材料及调查:被鉴定人系老年男性,既往有精神障碍史数十年,家属反映其27岁开始出现精神异常,表现为胡言乱语,讲有人要弄松他,四处乱跑,见人就乱发钱等。先后住过十余次精神病院,诊断均为“精神分裂症”,因服药依从性差,病情反复迁延。今年初至今一直在住院,7月查房记录查及“思维内容贫乏、情感平淡、意志要求减退、自知力无”等症状,家属称目前与其接触中仍然有胡言乱语的情况。本次精神检查:被鉴定人意识清楚,仪表整洁,接触主动,注意力能集中,滔滔不绝,谈及个人一般情况时暴露夸大妄想,称:“我没毛病,有毛病怎么会发明这么多东西,博士文化,国际上有名,荣誉证书很多,评价很高的。他发明了很多病毒,是中科院院士。我的职务是保密的,发明创造,是博士的博士。”能说出当下年月,能辨认弟弟身份,称:“你别去管他。他对我可以,但有时拎不清的。”对置身何处,答:“医院。派出所弄我进来的,弄松我,我要靠我的奋斗出来,我是国际公安部部长。”声称认识鉴定人,称:“你的脸我看到过,16号楼里的,你姐叫戴某玲,上海公安处处长某某,你们有矛盾和我没关系。”谈及个人财产,称:“我家里房子多得去了,有四套。我不要养老金,对你不公开,不要搞,打虎山路18号案子都给你。”否认有精神病,答:“我是肚子饿毛病,不是精神病。”检查过程中思维略显散漫,引出明显夸大妄想和可疑被害妄想,情感反应不协调,智能未见明显异常,意志要求减退,自知力无。综上所述,根据《ICD-10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被鉴定人患有精神分裂症。
2.被鉴定人患有精神分裂症,目前仍处于发病期,受精神症状影响现实检验能力严重受损,目前不能辨认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量表测评处于无民事行为能力范围。根据《精神障碍者民事行为能力评定指南》(SF/ZJD0104004-2018),应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鉴 定意见】
被鉴定人袁某生患有精神分裂症,目前应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来源:中国法律服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