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最高案例解读
发布日期:2026年01月08日
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
对当事人遗嘱公证时民事行为能力
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案
(案例编号:SHSJYW1668670735)
【案情简介】
徐某打算订立遗嘱,到公证处办理相关事宜,公证处工作人员发现徐某既往有脑血管病史,为明确徐某的精神状态及立遗嘱时的民事行为能力状况,公证处委托本院进行司法鉴定。
【鉴 定过程】
2021年5月12日,本院收到公证处的鉴定委托。鉴定人详细审阅了送检卷宗材料,联系公证员,告知其补充被鉴定人的神经科和精神科病史材料。本院收到补充材料,全面了解被鉴定人情况后,于2021年5月17日进行鉴定。本院根据《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 JD0104001-2011)对被鉴定人进行精神检查。
【分析 说明】
1.据送检材料:
2021年4月7日,被鉴定人因“记忆下降1月”门诊就诊。现病史:“患者1月前出现记忆下降,渐进性发展,无波动性改变,近事遗忘,无迷路,有计算能力下降,管理钱财困难,不做家务,有语言表达困难,有性格改变,有疑心。会使用筷子,有小便失禁,生活需人照顾,夜眠差,情绪低落。”查体:神清,步入诊室,四肢活动可,能简单对答,知道姓名、年龄、日期、地点。MMSE:29/30;MoCA-B:25/30;MoCA-B-MIS:11/15。诊断:认知功能障碍,健忘病,颅内占位性病变。2021年4月20日头颅MRI示:斜坡脊索瘤放疗后,脑干及双侧额顶叶少许小缺血灶,轻度老年脑。2021年4月22日,被鉴定人因“记忆障碍1月”门诊就诊。查体:一般可,能简单对答。诊断:健忘病,脑血管病等。
2.家 属调查:
被鉴定人初中文化,既往生活、工作正常,适龄退休;有高血压病史数年,服药控制尚可。2007年左右查出脊索瘤,放疗一段时间后改为药物治疗。2016年左右逐渐出现记忆减退,记不清是否吃过药。近年来症状逐渐加重,目前记忆明显减退,前讲后忘;失眠,每天晚上只能睡3、4个小时;烦躁,容易发脾气,遇到不顺心的事情就会发脾气,反复要求家人跟着她的想法来做;能进行简单交流,有时因为耳朵不好听不到别人说的内容,导致答非所问;偶有小便失禁,个人生活及卫生尚能自理。她本人想要立遗嘱,表示想在清醒的时候立好遗嘱。
3. 本次精神检查见:
被鉴定人意识清晰,反应迟钝,检查合作,对答切题,定向可,注意力集中,思维连贯,未引出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能说出自己的财产情况,简单陈述立遗嘱的原因和遗嘱的内容,知晓立遗嘱后可能存在的风险,对今后的生活有一定的规划,表示自己日常生活基本能够自理;目前情绪平稳,情感适切,未见明显异常行为,意志要求存在,记忆减退,智能尚可,自知力存在。
4.辅 助检查:
简式韦氏成人智力测验:智商为81。
综上所述,根据《ICD-10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被鉴定人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
被鉴定人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虽目前存在记忆减退、反应迟钝等症状,但被鉴定人能详细陈述自己的财产情况,能说明立遗嘱的原因及遗嘱的大致内容,对立遗嘱的风险有一定的认识,对今后的生活有规划和打算。上述情况表明,被鉴定人能良好地辨认其在立遗嘱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能完整、正确地作出意思表示,能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量表测定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范围。根据《精神障碍者民事行为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4-2018),被鉴定人目前立遗嘱时应评定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鉴定意见】
徐某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目前立遗嘱时应评定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来源:中国法律服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