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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丨办理治安案件“非法证据”风险点

案例分析
专业人士
发表于 01 月 08 日修改于 01 月 08 日

来源:刑事法律事务

发布日期:2026年01月08日    


《 》(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第91条 规定,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根据《 》第46条 规定,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 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根据《 》 《 》《 》 《 》等规定,小编梳理了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非法证据风险点。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非法证据”风险点

独角法兽整理,转载时请连同此声明一同转载

第一类 当事人的陈述

1. 采用下列非法方法收集的当事人陈述: ① 采用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当事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陈述; ② 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当事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陈述; ③ 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当事人的陈述。

2.询问地点不符合相关规定;

3. 一名人民警察进行询问,未按规定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或者录音录像资料损毁、丢失的;

4. 询问笔录没有经被询问人核对确认的;

  1. 询问聋哑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有通晓手语等交流方式的人提供帮助而未提供帮助的 ;

  2.  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配备翻译人员而未配备的;
    
  3.  询问不满十八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能到场的,也可以通知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等合适成年人到场而未通知的;
    
  4. 询问笔录填写的      询问      时间、      询问      地点、      询问      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等有误或者存在矛盾的;
    

9. 询问 人没有签名的;

  1. 首次询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被询问人有关权利和法律规定的 ;

第二类  证人证言、被侵害人的陈述

1 .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侵害人陈述的;

  1. 处于明显醉酒、中毒或者麻醉等状态,不能正常感知或者正确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

  2. 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

  3. 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的;

5. 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的;

  1. 询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

  2. 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证人、被侵害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

  3. 询问笔录没有填写询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姓名以及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 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

9. 询问地点不符合规定的, 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

10. 询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证人有关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的 , 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

  1. 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段,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的 , 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

  2. 询问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不在场的 , 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

13. 一名人民警察进行询问,未按规定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或者录音录像资料损毁、丢失的;

第三类  书证、物证

1. 在勘验、检查过程中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笔录或者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

  1. 勘验、检查、提取笔录或者扣押清单上没有办案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或者对物品的名称、特征、数量、质量等注明不详的;

  2. 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未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无复制时间,或者无被收集、调取人签名的 ;

  3. 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没有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和原物、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或者说明中无签名的 ;

  4. 对书证的更改或者更改迹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原件及其内容的;

  5. 物证、书证的来源、收集程序有疑问的;

7.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 程序( 采用非法检查、扣押等违反法定程序的方法收集物证、书证 ), 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

  1. 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的;

9.一名人民警察进行扣押,未按规定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或者录音录像资料损毁、丢失的;

第四类  鉴定意见

1.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

  1. 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

  2. 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3. 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

  4. 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

  5. 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

  6. 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

  7. 鉴定意见与案件事实没有关联的;

  8. 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 五类  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1. 勘验、检查笔录存在明显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情形的;

  1. 辨认不是在办案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3.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4.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5.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

6.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

  1. 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

8. 一名人民警察进行辨认,未按规定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或者录音录像资料损毁、丢失的;

第 六 类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系篡改、伪造或者无法确定真伪的;

2.制作、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疑问的;

  1. 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程序有下列瑕疵的: ①未以封存状态移送的;②笔录或者清单上没有调查人员或者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的; ③对电子数据的名称、类别、格式等注明不清的;④有其他瑕疵的。

  2. 电子数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 系篡改、伪造或者无法确定真伪的; ② 有增加、删除、修改等情形,影响电子数据真实性的; ③ 其他无法保证电子数据真实性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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