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最高案例解读
发布日期:2026年01月10日
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
对拟安置孤儿的民事行为能力评定
(案例编号:BJSJYW1528340201)
【案情简介】
被鉴定人唐某自幼在上海市儿童福利院生活,目前已年满18周岁,上海市儿童福利院拟对其进行社会安置。为明确其目前的精神状态及民事行为能力状况,上海市社会福利中心特委托本中心进行司法鉴定。
【鉴 定过程】
2017年5月5日,本中心受理该鉴定委托。鉴定人详细审阅了送检卷宗材料,联系上海市儿童福利院工作人员,告知其准备相关材料。2017年5月8日,本中心鉴定人员至上海市儿童福利院,根据《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 JD0104001-2011)开展鉴定工作。
【分 析说明】
1.据福利院提供的相关材料:
被鉴定人性格比较内向,反应一般,动手能力较强,道德品质较好,与院内儿童关系融洽,对未来有一定规划。生活上该服务对象自小院内长大,生活自理能力较好,能基本按照生活园区的规定安排作息及生活,无不良嗜好,所交朋友基本都为院内年龄相仿的儿童;学习上由于其接受教育时间较晚,学习基础相较同龄儿童较差。但其本人学习意愿强烈,态度端正,在学校成绩较好。该服务对象擅长烹饪、服务员等服务性工作。
2.据上海市精 神卫生中心相关辅助检查:
韦氏智力测验结果报告:智商为72,提示智力目前在临界状态;社会适应能力评定结果报告:总分为6,提示目前社会适应能力有轻度缺损。
3.本次 精神检查见:
被鉴定人意识清晰,思维连贯,未引出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能简单陈述个人经历,表示目前正常生活、工作,对未来有一定的规划。情感适切,未见明显异常行为,意志要求存在,认知功能可。
综上所述,根据《ICD-10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被鉴定人无精神病。由于其能良好地辨认有关事务的权利和义务,也能完整、正确地作出意思表示,并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司法精神病学行为能力评定规范》(SJB-M-1-2015),目前应评定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鉴定 意见】
唐某无精神病,目前应评定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来源:中国法律服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