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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第七届“国家治理现代化与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研讨会会议综述

案例分析
专业人士
发表于 01 月 11 日修改于 01 月 11 日

来源: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

发布日期:2026年01月10日    


主题五

裁判方式

研讨会主题五为“裁判方式”。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赵雷主持报告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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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赵雷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中国政法大学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院博士后曹梦娇以“行政诉讼中间判决的容许性及理论建构”为题发言。 她认为,传统对判决类型的研究过多关注终局判决,对中间判决关注不足,但中间判决是解决先决问题的配套制度,对提升审判效率具有重要价值。通过比较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立法制度,可以发现程序性与实体性中间判决的差异及其在行政诉讼中的借鉴意义。但是,引入中间判决需注重利益平衡,防范诉讼周期延长、成本增加等风险。因此,她建议在我国探索以实体性中间判决为重点的制度构建,通过明确识别标准、适用时机与效力范围,推动行政裁判体系层次化发展,为行政争议多元化解机制完善提供新思路。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四级高级法官于元祝以“行政诉讼停止执行司法审查体系构建”为题发言。 他认为,当前司法审查中存在审查标准不统一、审查程序缺乏交涉性、法院调查职责履行不到位、审查期限约束缺失等问题,导致当事人权益保障不足。对此,他提出三点建议:一是坚持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明确将负担性行政行为作为适用重点;二是引入“重大且明显违法”标准,强化审查规范性与说理性;三是参照行政强制法明确裁定作出时限,完善调查取证与风险防范机制。此外,司法实践需通过规范审查程序、强化裁判说理,提升诉讼停止执行制度的可操作性与公正性,为行政争议化解提供法治化路径。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李哲以“驳回诉讼请求行政判决的执行程序研究”为题发言。 她认为,当前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普遍适用非诉讼行政执行程序,但面临申请期限认定争议、效率冲突、再审执行风险三重困境。为解决这些问题,她提出原则上应适用生效判决的执行程序,理由包括: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为生效判决执行提供直接依据;驳回诉讼请求判决本身具备法定执行要件,文书内容完整;该程序可避免重复审查,提升司法效能。同时,她建议对裁执分离类案件保留非诉讼程序适用空间,并呼吁通过立法优化行政强制执行权配置,推动审判权与执行权分离改革,以健全国家执行体制。最后,法院需加强对行政机关执行的监督,促进争议化解与法治化治理协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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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梦娇

中国政法大学

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院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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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元祝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级高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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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哲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审判庭副庭长

评议环节

暨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刘文静主持评议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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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刘文静

暨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在评议环节,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副院长董礼洁指出, 行政诉讼中间判决文章虽以比较法为视角,但立足我国行政争议实质解决的现实需求,具有鲜明问题意识。她认为,中间判决制度在国外主要针对诉讼成本高、周期长等问题,而我国行政诉讼费用低廉、审理周期有严格限制,引入该制度的必要性有待商榷。此外,她结合上海行政审判实践指出,当前法官释明机制运行良好,行政机关与当事人接受度较高,是否需以中间判决替代现有释明机制值得探讨。最后,她还提出应审慎评估中间判决在我国行政诉讼中适用的必要性,避免因制度设置繁杂冗余而导致司法资源浪费,并建议引导当事人聚焦争议核心,促进纠纷实质性解决。

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梁君瑜指出, 我国行政诉讼法虽明确规定以诉讼不停止执行为原则,但实践中,停止执行反而成为常态。这是因为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非诉执行的前提是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且未寻求复议、诉讼救济,而一旦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行为事实上处于停止执行状态;而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出于审慎考量,也不会贸然执行,而是更愿意等待救济期限届满,以避免在执行完毕后,行政行为被复议机关或法院否定而引发行政赔偿风险。他就文章提出三点修改建议:一是对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停止执行情形应作三类区分,而非两类;二是对裁判文书样本的选取可进一步扩大范围或限定法院层级,以增强代表性;三是若引入“重大且明显违法”作为停止执行的标准,则需对“重大”与“明显”进行更深入的解析。

广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卢护锋认为, “驳回诉讼请求行政判决的执行程序研究”一文虽已梳理实务中非诉执行程序的法律适用错位、程序定位偏差等突出问题,并强调应回归生效判决程序的合理性,但在论证上仍有优化空间。他进一步提出,需关注改造后方案可能面临的现实挑战,尤其应强化程序稳定性论述,例如执法机关与法院的程序适配、特殊情形下程序选择标准等具体问题,并建议以职权划分、效率提升与权利保障为原则,避免程序冲突,合理界定执行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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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礼洁

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

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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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君瑜

武汉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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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护锋

广州大学法学院

教授

诉讼拓展

研讨会主题六的主题为“诉讼拓展”。司法部行政复议与应诉局副局长梅秀兵主持报告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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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梅秀兵

司法部行政复议与应诉局副局长

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吴秉松以“行政公益诉讼的治理功能与理性回归”为主题作专题报告。 报告指出,行政公益诉讼作为常规治理与运动治理的复合机制,应当兼具制度规范性与政策灵活性双重特性。当前实践中存在三重异化现象:在建议制发阶段,程序规范约束具有一定效力;在案件推进阶段,存在从严执法的倾向;在后诉讼阶段,则陷入治标不治本的困境。其根源在于检察机关存在身份认知偏差,超越了法律监督的职能定位。报告提出三条回归路径:一是重构履职标准判断体系,采用回应性规制理念;二是审慎对待行政机关的“注意力有限”抗辩,坚持制度公益优先原则;三是构建立法与司法协同机制,破解不对称法律任务难题。报告还提出了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属性证成、法律监督与公益代表角色之间内在张力等理论命题,引发了与会学者的深入思考。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法官助理严丹华以“新行政复议法背景下复议诉讼衔接的现状考察与完善路径”为题发言。 她从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实施首年浙江省行政复议申请量、复议诉讼比、经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占比与类型构成等实践情况出发,肯定了行政复议吸纳行政争议能力显著提升,同时指出当前行政复议作为“分流阀”“过滤器”的实效与新行政复议法的制度构想仍有一定差距。她重点围绕复议前置范围界定分歧、法院对经复议案件的审查监督模式尚不统一、信访事项复议诉讼化等具体问题,分析了当前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机制的问题堵点,及其导致的程序性案件增多、救济资源分散等后果,并从把好复议入口关、构建优势互补的审查格局、协同推进“当事人一件事”改革、健全配套保障机制等四个角度提出改进路径。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法官张丽颖以“技术何以正当:行政行为中算法应用的司法规制”为题发言。 她认为,算法行政作为数字时代新型治理工具,正在重塑传统行政权运行范式。算法系统通过数据转换介入行政决策,推动权力运行从“人本中心”转向“数据驱动”转型,亟需建立技术正当程序审查框架。针对算法决策压缩行政程序链条、消解当事人程序权利等问题,提出司法审查应聚焦算法应用的过程正当性,重点审查事前说明、事中参与、事后解释等关键节点。她提出,现行司法审查模式可通过强化对技术应用透明度的审查,实现与算法行政特性的有效衔接,建议构建“技术审查+程序审查”的双轨并行规制路径,推动形成算法行政与司法审查之间的良性互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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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秉松

北京大学法学院

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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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丹华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法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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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颖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法官

评议环节

主题六由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薛刚凌 主持评议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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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薛刚凌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广东行政审判案例研究基地主任

在评议环节,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纪检监察研究院院长、教授王春业指出, 吴博士的论文对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进行了深入反思,兼具理论深度与规范性,文字表达严谨,是一篇质量较高的学术成果。然而,文章仍有提升的空间:其一,标题中 “治理功能”表述便于宏大,很容易使人联想到国家治理、社会治理、政府治理等这些宏观叙事,而行政公益诉讼本质上仍属诉讼机制,其功能边界不宜过度泛化:“理性回归”的表述需进一步推敲,以避免逻辑与语境的偏差。其二,关于“常规”与“运动”模式的对比需进一步斟酌,未能对行政公益诉讼的现状作出精准画像,建议直接点出其运动式推进的现状,便于与第二部分的内容有效呼应。其三,“案件推进阶段”“后诉讼阶段”等术语的使用与行政公益诉讼的制度语境不尽契合,易产生误解。他特别强调,在检察公益诉讼立法的推进阶段,学术研究应紧扣实践需求,提出更具操作性的建议,以推动理论与实务的深度融合。王春业教授还分享其主持教育部重大攻关项目的经验,指出当前检察公益诉讼立法草案已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各界需凝聚共识,推动制度完善。

广东省广州市司法局一级主任科员吴步天认为,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实施以来,制度效能持续释放,但复议诉讼衔接仍存在三方面堵点。他认为,复议与诉讼系法治同盟关系,司法审查应建立“复议前置尊重+终局裁量把关”的新型互动模式,尤其对经复议案件,要建立事实认定尊重清单, 明确法院对复议机关已查明事实的审慎审查边界,切实 防止程序空转。针对基层反映强烈的“案多人少”矛盾,他以广州十余年坚持的复议案例点评会为例,呼吁加快建立常态化人员交流机制,通过案例研讨、跟班学习等方式提升队伍专业素养。在制度创新层面,他提出两点务实建议:一是探索复议机关“名义被告制”,授权原机关应诉以提升裁判落实效率;二是构建动态考核指标体系,增设复议过滤成功率、部门涉诉案件比等过程性指标,为精准施策提供数据支撑。

上海政法学院教授杨寅在评议环节提出, 算法行政的司法审查需关注三大维度:一是权力属性辨析,应厘清算法研发主体、行政许可主体与行政应用主体间的复合权力关系,明确其属于单一权力延伸还是新型权力形态;二是概念体系建构,应区分自动化行政、数字行政与算法行政的内涵与外延,避免概念之间简单等同的泛化倾向;三是审查范式革新,需斟酌传统司法审查理论在技术许可主体、审查启动方式等领域的适用困境,可建立主动审查与被动审查相结合的复合审查机制。结合浦东新区全流程无人化城管执法实践,他进一步指出,当前研究存在实务覆盖面偏窄、对新兴领域介入不足等问题,建议构建“技术标准—法律规范适配—司法审查”三位一体的规制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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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春业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纪检监察研究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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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步天

广东省广州市司法局

一级主任科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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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寅

上海政法学院

教授

闭幕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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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讨会的闭幕式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广东行政审判案例研究基地主任林俊盛主持 ,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何海波作学术总结,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孔繁华作闭幕致辞。

何海波副庭长结合会议筹备与研讨实际总结指出, 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应当更加紧密融合。在行政诉讼领域,理论与实践仍然存在“两张皮”现象:学界文章常常脱离实践、堆砌概念、晦涩难读,实务文章往往缺乏理论支撑和创新意识,陷入低层次重复。为此,他倡议实务界和理论界建立分工协作机制——学者更多聚焦实践主战场,每篇文章明确具体问题、解决路径和创新见解;实务工作者多给学界“出题目”,及时梳理实践中的难题尤其是现有理论无法解决的问题,并向学界反馈,由此形成合作创新的契机,多向《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投稿。本次会议优化了筛选机制:报告人坚持“以文取人”,不问资历,只问投稿质量和主题;与谈环节调整为“评议”,要求针对论文展开,学术界和实务界交叉。会议组织者还特地提醒,“请报告人尽量简洁明了、评议人多多批评点拨、主持人严格控制时间”,得到较好的响应。与会博士生、法官助理表现亮眼,评议人专业素养突显,整个会议比较充实。最后,他代表行政诉讼专业委员会联席主任耿宝建庭长,感谢华南师范大学及会务团队的辛勤付出,并呼吁进一步携手推动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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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海波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

孔繁华院长作闭幕致辞。 她回顾了华南师范大学行政诉讼研究团队七年积淀打造的学术品牌,指出会议以汇聚理论界与实务界的独特定位,通过行政协议、公益诉讼等前沿热点专题的持续研讨,不断丰富品牌内涵。会上特别提到学术沙龙子品牌的衍生及师生的积极参与,强调学术传承的重要性——从资深学者的坚守,到80后、90后学者主导专家建议稿的前沿探索,展现了学术精神的延续。孔院长对七年间各方参与者的支持表达深切感恩,称“搭台唱戏”离不开每一位的付出。最后,她代表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政府改革与法治建设研究院、广东行政审判案例研究基地,诚邀嘉宾常来交流,期待明年再聚,共续学术之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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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繁华

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内容来源:岭南公法

执行编辑:唐斯斯  温贵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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