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最高案例解读
发布日期:2026年01月12日
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
对涉嫌抢劫罪犯罪嫌疑人盛某
刑事责任能力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案
(案例编号:SHSJYW1577798044)
【案情简介】
2019年4月26日,被鉴定人盛某先后在某服装店及某小区门卫室实施盗窃,被人发现后,使用折刀威胁被害人及群众后逃离现场,后在住所被公安机关抓获;涉嫌抢劫罪。
盛某有癫痫精神疾病史,为明确其精神状态、刑事责任能力及受审能力状况,公安机关特委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
【鉴 定过程】
2019年4月28日,本院受理该鉴定委托。鉴定人详细审阅了送检卷宗材料,联系承办民警,告知其对被鉴定人前科情况、精神科就诊情况、日常生活情况等进行调查。本院收到调查材料,全面了解被鉴定人情况后,于2019年5月14日进行鉴定。根据《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 JD0104001-2011)对被鉴定人进行精神检查。
【 分析说明】
1.据送检材料:
被鉴定人幼时患癫痫,入学后学习成绩较差,脾气暴躁,经常在外打架、小偷小摸、干坏事,自2006年起多次因放火罪、抢劫罪、猥亵儿童罪、盗窃罪、故意伤害罪等被判处行政拘留和有期徒刑;持有智力四级残疾人证。
2.就 诊情况:
2012年1月4日因“癫痫10年余”到医院就诊,脑电图检查示“异常脑电图”。2012年6月12日在本院鉴定,测得IQ为68;2015年1月26日在本院鉴定,测得IQ为69;2016年12月1日在本院鉴定,诊断为“癫痫所致精神障碍(以智力缺陷及人格改变为主)”。2019年1月23日因“自幼不聪明,言行紊乱十年余,冲动伤人2天”于精神科住院治疗,精神检查见其思维连贯,言语简单,情绪激惹,在外有冲动行为,智能差,诊断为“轻度精神发育迟滞(需要加以关注或治疗的显著行为缺陷)、癫痫等”。
3.审 讯情况:
到案后承认作案行为,详细陈述作案经过,称作案原因为“钱不够用”。
4.本次 精神检查见:
被鉴定人意识清晰,仪态欠整,不时流涎,检查尚合作,反应稍迟钝,对答切题,声音较轻,口齿含糊,定向可,注意力尚集中,思维连贯,未引出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称幼时患癫痫,发作较为频繁,学习成绩较差,有冲动、伤人行为;承认有大量前科,承认本次作案行为,简单陈述作案经过,与讯问时交代基本一致,称作案原因为“缺钱用”;情感幼稚,意志要求存在,智能低下,自知力部分。
综上所述,根据《ICD-10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被鉴定人患有器质性(癫痫)精神障碍。
被鉴定人虽患有器质性(癫痫)精神障碍,主要表现智能低下,人格改变等,但能够正确认识作案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作案与一般犯罪无异,对作案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完整。量表测定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范围。根据《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2-2016),被鉴定人在本案中应评定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被鉴定人虽患有器质性(癫痫)精神障碍,主要表现智能低下,人格改变等,但能认识其面临的刑事诉讼的性质和可能为自己带来的后果,能认识自己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能与辩护人进行有效配合或独立为自己完成合理的辩护。量表测定属于有受审能力范围。根据《精神障碍者受审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5-2018),被鉴定人目前应评定为具有受审能力。
【鉴 定意见】
盛某患有器质性(癫痫)精神障碍,在本案中应评定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目前应评定为具有受审能力。
来源:中国法律服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