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行政涉法研究
发布日期:2026年01月12日
裁判要点
裁判文书
行政机关是否具有某项行政职责,应当以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为前提。移送行为属于 行政管理体系内部的组织协作和督促指导行为,被移送 机关仍需基于自身法定职责就移送事项进行处理,并不因移送而产生新的法定职责 。
裁判文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京行终10038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杨永全。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
上诉人杨永全因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19)京04行初118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永全诉称,其于2018年1月8日向原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现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委)举报宅基地超占行为,市规委作出了行政处罚,2019年1月12日市规委将杨永全举报的违法案件移交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顺义区政府)执行,但顺义区政府一直未作出拆除行为。请求:1.依法判令顺义区政府对市规委于2019年1月2日转交的杨永全举报李广忠、郑松坡违法占地的事项作出行政行为;2.本案诉讼费由顺义区政府承担。
一审法院经查,经杨永全举报,市规委于2018年12月26日对李广忠作出京规土(顺)分局罚字〔2018〕第4006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顺义分局(现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顺义分局)(以下简称市规委顺义分局)于2018年5月28日对郑松坡作出京规划国土(顺)分局责字〔2018〕第4007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2019年1月2日,市规委顺义分局作出《关于移送82宗信访举报涉及违法用地项目的函》,将包含李广忠、郑松坡涉嫌违法占地的信息统计表移送北京市顺义区违法建设查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顺义查违办)。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本案中,首先,对于杨永全要求顺义区政府对市规委顺义分局移送的李广忠、郑松坡涉嫌违法占地事项进行处理的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止违法建设工作,组织、协调有关行政机关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止违法建设工作,制止和查处乡村违法建设。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止违法建设相关工作。”由此可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李广忠、郑松坡涉嫌违法占地事项进行处理,无论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还是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有权处理的机关均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并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次,行政机关具有某项行政职责应以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为前提,并不因其他机关移送文件而具有相应职责。市规委顺义分局将包含李广忠、郑松坡在内的涉嫌违法占地的信息统计表移送顺义查违办,系将涉嫌违法占地的线索提供给顺义查违办,由顺义查违办将该线索移交有权机关进行处理,顺义查违办发挥的是组织协调的功能,顺义区政府并不因此就具有履行杨永全申请事项的职责。故顺义区政府不具有履行杨永全请求事项的法定职责,杨永全的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法应予驳回。最后,杨永全提出的申请事项并非顺义区政府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范畴,杨永全在本案中亦未提供其已向顺义区政府提出履行处理违法占地的申请、顺义区政府在收到杨永全提出本案申请事项后于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职责的证据。故杨永全的履责请求尚缺乏事实根据,本院依法亦应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杨永全的起诉。
杨永全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顺义区政府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先所请求履行的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明显不属于行政机关权限范围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杨永全诉请判令顺义区政府对市规委于2019年1月2日转交的杨永全举报李广忠、郑松坡违法占地的事项作出行政行为,核心是判断顺义区政府是否具有查处涉案违法用地事项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止违法建设工作,组织、协调有关行政机关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止违法建设工作,制止和查处乡村违法建设。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止违法建设相关工作。”本案中, 顺义区政府并不具有处理李广忠、郑松坡涉嫌违法占地事项的法定职责。市规委虽将土地违法线索移交给了顺义区查违办,但移送行为属行政管理体系内部的组织协作和督促指导行为,被移送机关仍需基于自身法定职责就移送事项进行处理,顺义区政府并不因市规委的移送而产生新的法定职责。因此,杨永全提出的履责事项明显不属于顺义区政府的职责范围,其提起的本案之诉,依法应当裁定驳回。
综上,一审法院所作裁定正确,本院予以支持,杨永全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井玉
审 判 员 周凯贺
审 判 员 哈胜男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含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