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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注销就没招了?5大策略帮债权人穿透公司,向背后股东追回欠款!(李建伟总结)

执业技能
专业人士
发表于 02 月 12 日修改于 02 月 12 日

来源:最高判例解读

发布日期:2026年02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025年上半年司法审判工作数据显示, 全国法院受理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案件9.7万件,同比上升78.42%。

这和2024年新公司法的颁布密不可分,也与企业 债务问题加剧、应收账款压力增大、股东间矛盾频发 等现实状况相吻合。

这其中, 公司因资金链断裂无法偿还债务 的情况时有发生。过去,债权人往往将追责焦点集中在股东身上, 新公司法的实施 ,则给这一局面带来了重要变化。

假设A公司欠B公司一笔款项到期未付,这笔款项有可能是基于买卖合同、服务合同、借款合同等 合同法律关系 ,也可能是基于 侵权法律关系 ——比如由于A公司的某些行为导致B公司财产受损,此时B公司的常规维权思路是直接起诉A公司要求支付款项。

然而,在目前的经济形势下,债权的实现难度显著增加。 对于债权人B公司而言,是否有其他路径可以实现债权?

——答案就是 引入公司法的视角 ,通过对公司法相关制度的运用, 把承担责任的主体从A公司拓展至其他主体 ,从而增加B公司实现债权的可能性。

新公司法第191条新增了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对外承担责任义务主体的一般性规定 ,打破了过去“公司对外担责+对内追偿”的内外有别模式,直接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对外担责的主体。

这意味着,债权人不仅可以 告公司、告股东 ,还可以 告董事、告清算义务人/清算人 ,并通过 追加股东、董事、中介机构为被执行人 的方式来实现债权、执行回款。

在这类公司纠纷中, 诉讼策略的选择 ——尤其是 请求权基础的确定、攻击与防御事由的构建 等,将直接决定债权人权益能否得到实现,以及董事、高管责任能否得到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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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14-15日 , 智拾网联合李建伟商法工作室、云象法学院,特邀 立法、法理、实务三栖民商事专家李建伟教授, 于南京 带来线下训练营,聚焦 债权人的公司法救济实务 !

诉讼阶段,该把谁告上法庭、以什么法律关系起诉?执行阶段,能不能把股东、董事、中介一起拖进来共同“买单”?

李建伟老师这次线下高阶训练营,课程严格依照公司法与民法典的体系, 从告公司、告股东、告董事、告清算义务人/清算人,到执行阶段追加股东、董事、中介机构为被执行人 ,完整打通债权实现的 前端立案、中段审理、后端执行的全链路 ,所有内容都通过大量经典案例、办案札记、师生互动拆开讲透。

告公司、告股东:从法人格否认入手,

破解“公司没钱”的根本困局

现实中, 告公司 往往只是起点,真正要面临的困难是, 公司空壳化、资产早已被股东和实控人转移 ,债权人要么不知道怎么揭开公司面纱、要么不敢告股东,生怕举证不够、构成要件踩不准。

首先,李建伟教授将带着大家重新理解 公司独立人格、独立财产与独立责任的真实边界 ,把从 一人公司到上市公司、再到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个体工商户、家庭与夫妻财产 这整条责任谱系梳理清楚,先把“公司这层壳”到底多厚、多硬讲明白。

那么,什么样的资金往来、账户混用、对外签约行为,会被认定为 股东、控股股东、实控人与公司之间的财产混同 ?如何完成初步的举证责任?夫妻公司、类夫妻公司能否适用一人公司规则?

对实务律师而言,这部分课程将帮你建立起一套稳定可复制的思路: 先告公司,告不到钱时,如何顺势告到股东、控股股东、实控人。

告瑕疵出资股东:九大诉讼类型

与诉讼构造,一次性讲清

很多律师在处理瑕疵出资、抽逃出资案件时,常觉得—— 行为乱、责任乱、诉讼路径更乱 。

到底是未缴出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还是违法减资、违法分红、违法抵销?该由公司先向股东追偿,还是债权人可以直接起诉? 诉讼请求 是要求补足出资,还是补充赔偿责任、连带赔偿责任?

李建伟教授将以 “瑕疵出资与抽逃出资的行为体系” 为总纲,把司法实践中高频出现的情形精炼为 被加速到期、违法减资、违法分红、违法抵销出资等九大诉讼类型 ,再辅以经典案例逐一拆解,让你明白每一种类型下, 原告该怎么选、被告该怎么定、责任范围和赔偿顺位如何设计 。

什么时候可以 直接诉股东 ?什么时候必须 走债权人代位之诉 ?公司在诉讼中的位置应当是原告、被告,还是第三人?

这些难题看似是程序问题,实则决定了你的案子能不能立得住、判得下、执行得动。通过系统演练,你将掌握:面对瑕疵出资,如何从立案阶段起就能把行为类型、责任类型、诉讼类型一一对应,不会在 “到底该按哪条起诉” 这个问题上反复试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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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董事:把“咎由自取”和“助纣为虐”

都变成可量化的责任

在公司债权人维权中,真正有能力“买单”的,往往是背后做决策、签字、执行的董事和实质控制人。

但实践中追究董事责任, 怠于催缴出资算不算过错 ?协助抽逃出资、参与违法减资、违法分红,怎样才能 从“公司内部责任”转化为对债权人的外部赔偿责任 ? 公司法第191条到底适用于哪些场景 ?

围绕瑕疵出资,李建伟老师将通过经典案例拆解,说明 董事怠于催缴出资时在什么条件下 需要对债 权人负责 ,再通过系统的法理归纳,提出 “董事责任如何得到限缩”的边界 ,帮助你既敢于主张董事责任,又能避免任意扩大、被法院拒绝。

在协助抽逃出资、参与违法减资与违法分红的场景中,则将聚焦 公司内部决议、执行行为与对外责任之间的转换逻辑 ,将其变成可操作的裁判路径;并聚焦 公司法第191条下董事直接侵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连带责任 ,分析这一条文主要落在哪些案件类型上、又如何与其他条文衔接。

对于律师而言,这一部分可以帮你重新设计诉讼策略: 既不再迷信只告公司、股东,也不会乱告董事,而是有章可循地将真正做决策的人推上被告席。

告清算义务人、清算人:

守住最后一道防线

公司已经注销了、工商信息里查不到这家公司了,往往被当作债权人维权的终点,很多律师完全忽略了 公司解散、清算、注销本身就是一条通往债权实现的诉讼路径 。

那么, 到底谁是清算义务人 ?未依法组织清算要承担什么样的赔偿责任?如果清算组已经成立,但清算违法、不实,又如何追究清算人的责任?

李建伟老师将从 清算义务人 入手,讲清在公司应当清算而怠于组织清算时, 谁要为债权人无法受偿承担赔偿责任 ;在无法清算的状态下, 清算义务人如何与公司、股东一道承担连带责任 。

通过一整套案例和裁判规则的串联,你会发现,面对已经解散、已经注销的公司,不仅有路可走,而且是 规制股东、董事、实控人的一条高效路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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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律师:

把股东、董事、中介追加为被执行人

律师最大的无力感在于,诉讼阶段设计得再漂亮,判决书拿到手,进入执行以后才发现公司账户一片空白;明明知道背后有股东抽逃出资、违法减资、中介机构配合,却苦于找不到把他们变成被执行人的正当路径。

《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出台后,理论上打开了追加股东、董事、中介机构的大门,但各地做法差异巨大,标准不统一。

李建伟教授将在前面四大板块的基础上,专门 从执行视角再做一次系统整合 ——通过逐条解读相关规定中涉及变更、追加当事人的关键条款,结合各地实践中的典型做法, 指出哪些路径行之有效 。

在此之上,再嫁接新公司法的最新规定,针对 被加速到期股东、瑕疵出资股东、抽逃出资股东、被株连的发起人股东、违法减资与违法分红股东 等等,讨论在何种条件下可以、也应该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通过把法人格否认、瑕疵出资、董事责任、清算责任这些前端裁判规则,与执行阶段的变更、追加机制彻底打通, 帮助你真正实现从起诉、审理到执行的全流程闭环 。

以下为 超详细升级版 课程大纲↓

第一部分 告股东:股东对公司债务连带责任——法人格否认之诉的逻辑与运行

一个基本背景:中国版的法人格否认:使用门槛和对象不断扩张,愈演愈烈的股东噩梦

一、一个法律常识的再强调

(一)从天津案的判决说理讲起

(二)改革开放最前沿城市的经侦警官

(三)从一则师生对话讲起

(四)从一个八旬老太杂货店故事讲起

二、双控人参与公司管理/治理:实然与应然

(一)应然:组织机构;行权留痕;关联交易合同;账户管理;财产交易

(二)实然:组织机构;行权留痕;关联交易合同;账户管理;财产交易

三、总结:公司独立人格、独立财产与独立责任的关系

(一)从一人公司到上市公司的公司人格独立程度谱系

(二)不同类型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待遇差序格局

第一讲  双控人滥权与被揭破面纱的泛化——一场低层次的双向奔赴

一、法人格否认的规范演变及其适用扩张之一:适用对象的扩展

(一)1993年公司法:无法人人格否认规则

(二)2005年公司法:正式确认纵向人格否认,一人公司举证责任倒置

(三)2020年民法典:扩到所有营利法人

(四)2019年九民纪要的重大突破:扩到双控人

(五)2023年公司法的两大进展:形式增量与实质增量

(六)新司法解释:彻底网格化

(七)走在前面的司法实践:7年前最高院一则案例的裁判要旨已露天机

(八)重要结论:从股东、到控股股东、再到实控人的扩展之路,给公司集团的合规化运行划出了红线,提出了严格要求。

二、适用的扩张之二:哪些情形下适用揭破法人面纱?

(一)九民纪要:描述过度控制/人格混同/资本显著不足等三情形

(二)新司法解释的精准化:法官自由裁量权大;原告债权人的困境;被告双控人的困境

(三)站在公司债权人的立场:如何完成初步的举证责任

跟着钱走;蛛丝马迹;刑事神助攻;不打自招;祸起萧墙

(四)站在公司双控人的立场:控制的二分

三、诉讼当事人与并案安排

(一)本债与法人格否认之诉前后分别进行,前后顺序不能颠倒

(二)本债与法人格否认之诉可以合并进行

四、另一种滥用:地方法院对法人格否认的滥用

(一)办案札记:福建某中院的“杂交”判例——【李亚超】

五、结论:低端的互税(《流动的礼物》)

第二讲  一人公司股东之殇

一、举证责任倒置的含义

(一)一人股东举证责任之尽头:年度财务会计报

(二)专项审计报告有用吗?谁来委托?

(三)一人公司债权人、股东举证之攻防大战

二、经典场景:国企集团资金归集之原罪?

(一)理性看待一人股东的控制权行使——以资金归集为例

(二)办案札记一:广投案,论证国企资金归集的正当性【刘欢律师】

三、复杂关系的处理:一人公司股权转让的前后股东责任承担

问题的提出:如债权人B、C、D公司起诉且追究人格否认责任,以上股东的责任如何认定与处理?

(一)切段论(切香肠,谁的孩子谁抱走)

(二)债权债务概括转让论

(三)答案

(四)办案札记二:吉农投案:一人公司前后手股东如何被揭破面纱?【冀依晨律师】

四、对任意扩展说不

(一)一人公司股东的股东?

(二)夫妻公司?

(三)国有独资公司是一人公司吗?

第二部分 告股东之二: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出资责任

作为一个基本知识背景的概念体系:瑕疵出资与抽逃出资的关系

一、广义瑕疵出资

(一)狭义瑕疵出资

(二)抽逃出资的类型:

虚增利润分红;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其他违规抽回行为

二、狭义瑕疵出资与抽逃出资,二者之间是什么关系?

(一)举证责任的配置恰相反

(二)发起人的出资连带责任适用于抽逃出资吗?

(三)董事会催缴适用于抽逃出资吗?

(四)抽逃出资的股东,可否被除权?

(五)抽逃出资的股权转让,是否适用公司法第88条第2款?

(六)债权人追究瑕疵出资、抽逃出资股东的诉讼路径一样吗?

(七)最终结论:形异实同

第三讲 程序先行:公司债权人追究瑕疵出资股东责任的诉讼构造对比

一、债权人请求目标公司股东加速到期:直接诉讼?抑或债权人代位之诉?

(一)公司法的原意

(二)2024.7.1——,债权人代位之诉盛行,也顺带解决了入库、出库的问题(详见后文)

(三)新司法解释的两个明确:诉的路径:特别的费解——底层逻辑是债权人代位之诉;但走的是直接诉讼。

二、债权人请求股东承担其他出资责任的场合,均走债权人代位之诉?

(一)追究瑕疵出资股东的责任

1.公司法解释三的冒进【公司、其他股东、债权人】

2.新司法解释的重构:一分为三

(二)同样的道理:债权人追究抽逃出资股东的责任,也走代位之诉

三、多诉的关系处理

(一)多个债权人诉同一股东的

(二)多股东担责的

(三)追究违法减资的责任之诉,多诉的类比适用

四、能否直接在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之?

第四讲 实体责任:瑕疵出资股东对债权人责任类型化解读

一、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类型一:被加速到期

(一)重复讲解:诉讼程序

(二)实体责任的重大争论与新司法解释回应

二、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类型二: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债务的补充赔偿责任

(一)《公司法》本身并未规定瑕疵出资股东对债权人的责任,该责任源于公司法解释的延申

(二)细节之一:瑕疵出资股东的补充赔偿责任,与债权形成时间无关

(三)细节之二:多个债权人诉请同一股东的处理:债权平等及轮候、先下手为强

三、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类型三:抽逃出资股东对公司债务的补充赔偿责任

(一)公司法的基本规定

(二)新司法解释的贡献

四、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类型四:股转后的出资责任分配——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二款之分野

(一)公司法的基本规定再回顾

(二)新司法解释的三大新进展之一:出资义务的法定性

(三)新司法解释的三大新进展之二:两种情形下的非转换性

(四)新司法解释的三大新进展之三:第2款的举证责任及抽逃出资的参照适用

(五)三个时段的裁判规则

1.新公司法之前的判决:善恶二分制

2.公司法施行后,对2024-7-1之前股转纠纷的审理态度:延续善恶二分制,但理应更为谨慎认定转让人的责任

3.公司法施行后,对2024-7-1之后股转纠纷的审理态度:果断结善恶二分制,转让人的补充责任是一种客观责任

五、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类型五:被除名后的出资责任承担

(一)公司法的基本规定,最大的司法问题:除权以后

(二)新司法解释的最新回应

(三)一个细节的明确:出质的股权,失权之后

六、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类型六:违法减资的股东责任

(一)公司法的基本规定

(二)新司法解释的三大进展

1.债权人请求股东、董事高管担责的,依然走债权人代位之诉;

2.董高担责,由“负有责任的”被限缩在“故意、重大过失”,此处援用公司法第191条意思;

3.数个债权人针对同一股东提诉、一个债权人诉请多个股东的,参照瑕疵出资股东责任的诉讼方式处理。

七、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类型七:非法分红的股东责任

(一)公司法的基本规定

(二)新司法解释的明显缺漏及与非法减资同理的立法续造【略】

八、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类型九:其他发起人股东的连带责任【略】 (一)责任主体:发起人

(二)责任的身份证:终身责任,转让股权不转移该责任;

(三)责任限度:限于瑕疵出资股东在设立公司当时的应该实缴款而非全部认缴款

(四)责任性质:全体发起人之间连带责任;某个发起人担责后,内部可向其他追偿相应份额、向瑕疵出资股东追偿全部。

九、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类型八:中介机构的连带赔偿责任

(一)公司法的基本规定

(二)裁判立场:公司债权人因中介机构行为受到损失的,可以主张过错侵权责任。

十、一个总结:疵出资(抽逃出资)引发的民事责任之诉,两造包括: (一)责任人:始作俑者、被株连者

(二)请求权主体

十一、一个绝唱暨特别问题的处理:股权代持场合下,公司债权人追究谁的瑕疵出资责任——外观主义在公司法的适用 (一)一个巨大争议:谁是股东 (二)随之的一个最大接近共识之处在于:名义股东处分名下股权的,适用善意取得否?

(三)另一个没有争议的共识:增大实际出资人(代持协议的委托人)的制度成本

(四)债权人之一:公司及公司的债权人

(五)债权人之二:名义股东的债权人

(六)债权人之三:实际出资人的债权人能否执行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

第三部分  被挟裹还是咎由自取(助纣为虐)的赔偿责任?

第五讲 公司债权人代位起诉董事:瑕疵出资体系下董事对公司的诸赔偿责任

一、公司法典的立法回顾:董事信义义务体系

(一)公司法的基本规定:董事对公司信义义务(忠实义务、勤勉义务)一览

(二)新司法解释的三大进展

(三)核心法理追问:董事对公司债权人负有信义义务吗?

二、出资责任体系下债权人对董事代位之诉具体适用之一:怠于催缴出资 (一)公司法的基本规定

(二)新司法解释的进展

1.实体:对公司的三类责任

2.程序才是最核心的问题:第2款的三层程序含义

(三)未来司法裁判的一个难点:责任大小以及各个董事份额的厘定

三、出资责任体系下的具体适用之二:放任、参与抽逃出资

(一)公司法的基本规定:“负有责任的”董事对公司的赔偿责任

(二)司法解释的理解最大难点在程序:也即债权人对“负有责任的”董事,如何主张以及主张何种责任?

(三)司法解释的新贡献在实体

四、出资责任体系下的具体适用之三:参与违法减资

(一)公司法的基本规定:“负有责任的”董事对公司的赔偿责任

(二)新司法解释的贡献:债权人的权利救济新路径,但需要建构的还有很多

五、出资责任体系下的具体适用之四:参与违法分红【略】

(一)原理应该与非法减资一样;

(二)此次司法解释遗漏,形成缺省规则。

第六讲 公司债权人直接告董事:董事、公司对债权人的连带责任

一、公司法第191条:董事直接责任时代的到来

(一)基本原则与一个普适的例外

(二)从点到线的拓展:

1.从证券法第85条到公司法191条

2.在法典的两个延伸【清算义务人、清算人是董事在清算阶段的马甲】

3.在新司法解释上的延伸以及进一步解释【违法减资、违法分红】

(三)公司法191条的司法适用:充满想象力,充满刺激性

(四)对董事恶意职务行为侵害外人的,直接追责,符合国人对于法人制度的理解(法人拟制说)

(五)可能的司法适用场景

1.重大责任事故

2.虚假陈述

3.清算义务人、清算人怠于组织清算、不法清算

4.对外担保【法定代表人公然伪造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的,穷庙富和尚】

5.参与、放任抽逃出资等

(六)第191条适用的四个重大环节

(七)经典案例大回放:虚假陈述案的赔偿比例连带责任实践探索—— 按照董事的参与及涉入深度(制造;知情;不知情等),比例连带责任的缘起   二、第191条的债权人诉讼构造

(一)直接诉讼

(二)再次作为对比的其他场合:怠于催缴、协助抽逃、非法减资、非法分红

三、实质董事对于董事义务/责任的适用

(一)事实董事:180条第3款,一直的状态

(二)影子董事:第192条——某个特定行为

(三)如何理解“事实董事一般适用、影子董事个别适用”董事责任规则?——以关联交易为例

四、殊途同归:再看公司法第192条适用的可能后果

(一)可能的责任

(二)可能的请求权人、救济路径

(三)九九归一:当192条遇到191条

第四部分 告清算义务人/清算人:公司解散、清算、注销中的赔偿责任

第七讲 清算义务人、清算人(清算组成员)责任

一、债权人作为利害关系人参与公司清算的程序梳理

(一)启动强制清算

(二)清算组成员的组成与更换

(三)受通知

(四)债权核定

(五)债权申报及有限清偿

(六)清算方案确认与执行

二、清算义务人的责任

(一)公司法第232-2关于怠于履职而生的赔偿责任笼统规定

(二)新司法解释第78条,延续原解释二第18条等规定,一分为二

三、具有过错的清算人(清算组成员)的赔偿责任

(一)公司法的基本规定

(二)新司法解释的新进展

1.造成债权人损失,相应的赔偿责任,具体情形有三;

2.造成公司损失,是指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部分)债权人造成损失比如个别、偏颇清偿的(第76-2)。

第八讲 简易清算、强制注销、不法注销的责任

一、简易清算的承诺责任

(一)公司法基本规定:对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

(二)论证案例讨论

二、强制注销的清算责任【略】

(一)基本规定

(二)死而复生:依申请、依职权恢复登记

三、不法注销的复活与责任【略】

(一)死而复生,渐为常见

(二)复生后,基于公司、围绕公司而生的各项权利义务亦然。

(三)办案实录:澳大利亚一人公司贸易合同及揭破法人面纱纠纷案

第五部分 债权人如何追加股东、董事、中介机构为被执行人

第九讲 追加被执行人的一般规定与近期实务乱象

一、《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解读:追加事由法定主义

1.瑕疵出资股东及其共创公司的其他发起人

2.抽逃出资股东

3.瑕疵股权的转让人及其共创公司的其他发起人

4.一人公司被揭破面纱的一人股东

5.清算义务人(需主体转换)两种情形:未轻清算而注销;无偿接受注销、行政解散公司财产的

6.简易注销的,全体股东等承诺担责人

二、近年来司法实务乱象扫描:两年来被扩张的诸情形

第十讲 新公司法及司法解释关于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新规

一、新司法解释的最新回应:叫停某些乱象

(一)最新规定一:否定了以下四种情形下的变更、追加请求

(二)我的补充意见,比照第(四)项,增加违法分红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董监高等

(三)最新规定二:可能揭破法人面纱的股东被追加

二、另外几种情况的特别讨论

(一)未届期股权转让的,plus“加速到期”因素的转换?

(二)抽逃出资股权的受让人被追加:不可转换

(三)违法减资/违法分红/怠于催缴/协助抽逃出资等系列情形下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系列情形下被追加?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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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介绍

李建伟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商法研究所所长

中国政法大学钱端升讲座教授、博士生导师

实务专家、立法专家、资本市场专家、资深仲裁员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秘书长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独立董事委员会委员、教育委员会委员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教指委委员等

中国法学会民法典合同编专家小组成员

全国人大法工委公司法修订论证专家

最高院公司法、民法典合同通则编系列司法解释论证专家成员

最高法、最高检、上海高院、北京金融法院、广州市中院等咨询专委

贸仲、北仲、深仲、广仲、福仲、长仲等仲裁委仲裁员

北京华象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兼职律师

境内外多家上市公司、企业的独立董事、外部董事

法学博士、企业管理博士

课程福利

专属学员答疑群:

解答公司法相关专业问题

配套讲义:

李建伟教授亲自整理的讲义一份

无限畅听线下回看:

课程会进行随堂录制,可随时回看

课程信息

时间:

2026年3月14日(周六)-15日(周日)

地点:

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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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包含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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