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普法
发布日期:2026年02月13日
近日,有媒体披露了一份民事判决书,引起关注。
案件背景
2023年4月8日,乔某入职某养老中心,岗位为厨师。
同年8月19日, 乔某亲哥哥病危,乔某在微信上向某养老中心后厨经理高某请假15天,高某表示批不了这么长时间的假,后乔某表示可以申请不带薪的假期 。 8月20日晚,乔某哥哥去世,乔某向高某发微信称“高经理,我原来是想明天再干一天的,现在看来不及啦,今晚上就回去了,准备明早坐火车走,所以向你请假。”8月25日下午,乔某再次向高某发微信称,“高经理,我现在正在回京的路上,明天上班”, 高某回复称,“下周一找我,写辞职信,明天不用进公司。”
8月28日, 某养老中心向乔某发送辞退信 , 载明:“乔某8月21日在未告知病危人员与乔某的亲属关系、未出具医疗卫生部门诊断结果、公司未做好相应工作安排且未获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离岗至8月25日。公司综合上述因素经研究决定予以辞退乔某。”
乔某认为某养老中心构成违法解除,经仲裁后诉至法院,请求某养老中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
某养老中心辩称,丧假主要适用于直系亲属 , 乔某哥哥去世请假不在法定范围之内,且乔某未经同意请假,影响了工作的正常开展。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 解除劳动关系是对劳动者最为严厉的惩戒措施 , 将使劳动者丧失现有的工作,故须综合用人单位的业务性质、劳动者违纪情形以及给单位可能造成的损失或影响、适用其他惩戒措施的行为等方面对解除行为的合理性予以审查。 乔某亲哥哥病危去世,向单位提出请不带薪的事假,用人单位不予准假,事后以劳动者擅自离岗、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径行解雇,有违公序良俗,在不存在其他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事由的前提下,某养老中心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据此,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对本案终审后判决某养老中心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乔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000余元。
承办法官后语
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党的二十大报告要求,健全劳动法律法规,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 “十五五”规划建议进一步指出,要完善劳动标准体系和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加强劳动者权益保障,营造公平有序就业环境。
“本案的审理核心,在于平衡用人单位用工管理权与劳动者合法权益,尤其要考量公序良俗在劳动关系中的价值导向。”本案承办法官程惠炳表示,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不仅要明辨是非、定分止争,更要发挥司法裁判的价值引领作用,平衡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
程惠炳解释称,解除劳动关系是对劳动者最为严厉的惩戒措施,关乎劳动者的生存权益与职业发展,用人单位行使该项权利必须审慎而为,不能脱离“善意、宽容、合理”的基本原则,更不能违背公序良俗的基本要求。
亲人离世奔丧是人之常情,是中华民族重视亲情的传统美德体现,亦是公序良俗的重要内容。 本案中,乔某在亲哥哥病危之际紧急请假,已清晰说明事由并主动申请不带薪事假,其行为既无规避劳动义务的主观恶意,也符合中华民族重视亲情的传统美德,具有充分的合理性与紧迫性。某养老中心作为用人单位,在知晓员工亲属病危的紧急情况后,既未合理考量事假的特殊性,也未尝试通过调整工作安排等替代方式化解用工矛盾,反而直接以“擅自离岗”为由径行将乔某辞退,该行为既缺乏对劳动者基本权益的尊重,也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友善、和谐的价值导向。
本案依法判决某养老中心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既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也为用人单位的规范管理提供了明确指引。
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需要劳资双方的共同努力:一方面,用人单位应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将规章制度的刚性约束与人文关怀的柔性温度相结合,在行使管理权时多一分理解与包容;另一方面,劳动者应恪守职业操守,遇到紧急情况时应及时与用人单位沟通,在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共同维护劳动关系的良性发展。
来源:光明网、法治日报
编辑:董博
审核:路双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