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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观澜|徐伟:从"未勤勉尽责"到"故意造假":证券审计"看门人"的刑事归责边界迷思

行业观点
专业人士
发表于 02 月 14 日修改于 02 月 14 日

来源:京都刑辩研究中心

发布日期:2026年02月13日    


徐伟

从"未勤勉尽责"到"故意造假":证券审计"看门人"的刑事归责边界迷思

摘要&关键词

摘要: 随着资本市场监管力度的加大,证券审计人员的刑事责任问题日益凸显。本文以Y案为切入点,深入探讨了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在证券审计领域的归责边界。文章首先分析了行政法上的“勤勉尽责”义务与刑法上的“故意提供虚假证明”及“严重不负责任”之间的本质区别,指出职业过失不应轻易刑事化。其次,本文对行刑衔接中的证据标准进行了审视,强调行政处罚认定不能直接替代刑事主观要件的证明。最后,从辩护策略与合规建设两个维度提出了防范审计刑事风险的具体建议,旨在为明确中介机构责任边界、保障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提供理论参考。

关键词: 证券审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勤勉尽责;行刑衔接;归责边界

引言

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迅速扩张,证券监管机关强调对财务造假“零容忍”,并通过《证券法》《刑法》等法律加大对财务造假行为的打击力度。作为年报审计的“看门人”,会计师事务所和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着信赖维护者的角色,但近年实践中出现了将审计失误直接上升为刑事犯罪的倾向。刑法第229条规定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是规范审计、评估、验证等中介机构行为的主要刑事条款。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再次扩大了该罪名的适用范围,并对处罚情节进行了调整。现行条文强调,只有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因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才能入罪。

Y案是近年来笔者承办的,备受关注的一宗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案件。某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下称“A所”)在对甲上市公司进行审计过程中,因未能识别客户通过串通第三方虚增资产、冲减负债的行为,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监管部门认定A所未勤勉尽责,实施了行政处罚。然而,案件随后移送司法机关,检察机关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提起公诉。该案的核心争议在于:行政处罚认定的“未勤勉尽责”是否足以证明刑法意义上的“明知”?

本文拟以Y案为切入点,在梳理案件背景的基础上,结合《刑法》第229条的规范分析,深入探讨审计人员勤勉尽责义务与刑事归责的界限、行刑衔接中的证据标准以及刑事风险的防范路径。通过对真实案例的剖析,期望为明确资本市场中介机构的责任边界提供理论与实务参考。

一、规范框架:勤勉尽责与刑事归责的本质区别

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既受行政法上的“勤勉尽责”义务约束,也受刑法第229条的调整。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两类规范均涉及出具报告的行为,容易产生观念混淆。

(一)审计语境中的勤勉尽责义务

审计准则将“勤勉尽责”列为职业道德的重要原则,要求审计人员严谨细致、认真履行职责。然而,由于审计具有固有限制,注册会计师只能取得“合理保证”而非绝对保证。只要审计人员遵循准则实施了适当程序并保持专业怀疑,其未能识别舞弊也应属于执业风险而非故意造假。这意味着勤勉尽责是一种“过程评价”,核心在于程序是否规范,而非结果是否绝对正确。

(二)刑法语境中的故意与严重不负责任

与行政法不同,《刑法》第229条区分了三种犯罪形态:一是故意提供虚假证明,要求行为人明知文件虚假仍出具;二是索贿、受贿后的提供虚假证明,体现了更高的社会谴责性;三是严重不负责任出具重大失实报告,这针对的是重大过失。刑法并未对一般过失设罪,这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三)法理界限:职业过失不应刑事化

行政评价侧重于程序规范,无需证明主观故意。而刑事追责必须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或严重不负责任达到法定阈值。不能简单根据行政处罚的认定来推定刑法意义上的主观状态。将行政处罚决定直接作为刑事认定的依据,既违背了罪责自负原则,也可能导致审计人员的职业过失被不当刑事化。

二、行刑衔接的核心争点:行政认定的证据地位

在行刑衔接过程中,行政处罚和行政判决在刑事案件中的证明力是争议的焦点。

(一)行政处罚决定的证明价值边界

行政处罚决定书常被作为公诉依据,但其证明力具有局限性。首先,它主要记录客观行为事实,如程序缺失等,可作为客观参考。其次,它不能直接证明主观故意,因为行政评价不涵盖对虚假报告的主观认知。最后,行政认定必须与刑事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才能满足刑事证明标准。

(二)行政诉讼生效判决的效力边界

行政诉讼审查的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非个人的刑事责任。行政诉讼并不审查被告人的主观心态。因此,生效的行政判决只能作为旁证材料,帮助审查调查流程的合法性,不能直接作为定罪依据。这符合“行刑分立”的理念,防止行政审查替代刑事司法裁判。

(三)证明标准的差异性审视

行政处罚通常采用“优势证据”标准,而刑事诉讼遵循无罪推定,要求“排除合理怀疑”。将行政认定的“未勤勉尽责”等同于刑事指控中的“明知虚假”,忽视了证明标准的本质差异。在Y案中,尽管行政处罚认定程序存在缺陷,但检方仍需独立证明被告人是否接触到虚假信息并仍坚持出具报告。

三、Y案证据结构的再审视与辩护策略

通过对Y案证据链条的剖析,可以发现控辩双方在主观要件认定上的激烈交锋。

(一)控方证据链条的构建与局限

控方主要依赖行政处罚材料、审计底稿、业务合同及询问笔录构建证据链。然而,这些证据往往更多指向程序瑕疵。例如,业务合同中约定的报酬挂钩条款虽影响独立性,但并不必然推导出造假故意。审计底稿显示的程序缺失也可能仅是专业判断失误。

(二)辩护视角的审查要点

辩护律师应重点切断“结果倒推故意”的逻辑,证明被告人采取了部分审计措施,属于判断失误而非故意。同时,应聚焦个体责任与角色边界,区分签字会计师与实际执行人员的职责差异。此外,还需审查行政调查阶段笔录的合法性与自愿性,防止证据转换过程中的权利侵害。

(三)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综合考量

认定有罪必须证据确实充分。对于审计底稿等专业资料,应引入专家辅助人进行评估。只有当证据明确显示审计人员发现虚假事实并予以认同时,才能认定主观故意。对于异常汇款等线索,也应查明具体用途,不能简单推定为利益输送。

四、合规建议:构建审计刑事风险的防火墙

防范刑事风险需要从业务全流程加强合规建设。

(一)业务承接与合同规范

事务所应加强客户诚信审查,对存在重大违规历史的客户提高警惕。审计合同应规范化,费用应与工作量对应,严禁设置与审计意见挂钩的条款,确保独立性。

(二)执业过程中的程序控制

应坚持风险导向审计,对重大异常事项实施穿行测试。建立项目组内部复核、技术复核和独立质控评审的三级复核制度。对于发现的红色预警信号,应设置升级决策机制,由合伙人会议集体决策。

(三)报告出具与调查应对

重大审计判断应实现文件化,记录决策依据。在接受调查时,应区分行政与刑事调查的不同要求,及时聘请专业律师介入,确保陈述的准确性与合法性。

结语

Y案折射出“看门人刑责”时代下中介机构面临的严峻挑战。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当坚持罪责自负、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防止职业过失刑事化。通过完善行政监管、民事赔偿与刑事司法的协同机制,既能维护市场秩序,又能保障审计行业的健康发展。审计从业者亦应以此为鉴,强化合规意识,共同营造公正的市场环境。

徐伟律师,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最高检刑事申诉案件律师库律师,北京市律协智库委员,重大复杂案件研究组成员,首届北京律协青年刑辩模拟法庭大赛冠军,中国刑法学会会员,山东大学法学院硕士,擅长刑事辩护和刑事风险防范,各领域辩护经验丰富,同时能够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刑事风险防范和控告服务,代理的倒卖文物案曾入选最高检典型案例、代理的无罪案件曾入围“全国十大无罪辩护经典案例”评选、代理的三罪不起诉案件顺利获取国家赔偿、代理的网络犯罪案件被写入最高检报告、开展刑事风险防范公司全员获释。出版图书《网络犯罪案例研究》。多次接受央媒采访,就热点刑事案件发表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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