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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权推荐丨左卫民:制度转型与学术发展——中国刑事诉讼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设

行业观点
专业人士
发表于 02 月 15 日修改于 02 月 15 日

来源:尚权刑辩

发布日期:2026年02月14日    


摘要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是以中国刑事诉讼实践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的具有中国特色、中国气派与中国标准的刑事诉讼知识体系。回顾制度史与学术史,不难发现,中国刑事诉讼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是在制度建设与学术研究的互动中逐步打造而成的。制度建设为刑事诉讼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搭建了实践基础与基本“骨架”,学术研究为其填充了“血肉”。构筑中国刑事诉讼法学自主知识体系需要处理好制度建设与学术研究的关系。一方面,制度建设决定学术研究,有什么样的制度建设就有什么样的学术研究。学术研究不仅不能脱离制度建设,还要能够说明和解释制度建设。另一方面,学术研究反哺制度建设,学术研究应该能够影响和推动制度发展。不能影响和推动制度发展的学术研究,可能只是一种理想化的个人想象。未来应当强化刑事诉讼学术研究自主性,锚定本土制度和实践,科学运用比较研究方法,系统打造贴近制度实践的本土学术话语体系,近期要抓住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契机,在刑事诉讼现代化进程中持续提升中国刑事诉讼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实践生命力、知识创造力与世界影响力。

关键词: 刑事诉讼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刑事诉讼制度史;学术话语体系

近年来,中央多次对“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作出强调部署,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归根结底是建构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为此,我国刑事诉讼学者踊跃将建构中国自主的刑事诉讼法学知识体系作为学术使命,并围绕这一主题运用多元的方法展开多视角、多层次的研究。纵观既有研究,有的专注于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历史与发展,有的深耕刑事诉讼的重要范畴,有的聚焦检察学等细分领域,还有的探索适合刑事诉讼制度的多元研究方法。总体而言,现有研究直面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知识体系存在的诸多问题和困难,提炼出构建刑事诉讼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部分关键词,如诉讼制度、制度体系、话语体系、研究范畴、研究方法等。不过,现有研究极少从制度建设和学术研究的双重视角对刑事诉讼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进行融合阐释。实际上,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建设与学术研究紧密相关,二者互相影响、互相促进。新中国成立以后,在传统中华法系、清末变法与新民主主义革命法制的基础上,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建设经历了从借鉴苏联法律,到偏重对英美法系刑事诉讼制度和理论的借鉴,再到博采融贯、对外传播的发展历程。与之相伴,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知识体系经历了由注释式到想象式,再到经验式和技术式的演变过程后已经有所呈现。需要指出的是,我国现行法学知识体系的主要问题在于主体性和原创性薄弱,具体到刑事诉讼领域表现为:有相当部分的理论是从域外借鉴而来的,原创性、自主性的本土知识尚未占到主导地位。同时,由于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过于关注理念、模式、主义等价值层面的抽象研究、比较借鉴和立法修改,缺乏对实践问题的积极回应,导致解决实践症结的理论供给不足,刑事诉讼知识无法有效指导实践。这种长期以来形成的学术“失语症”使我们既难以脱离域外知识来提出原创性的理论与思想,也难以与域外学术界达成学术共识以进行交流和争鸣。笔者在十多年前就提出,中国需要能够发现、反映、解释中国刑事诉讼实践的知识体系,能够提供可操作的实用性解决方案的知识体系,能够指引有效改革的知识体系,能够在国际上论证其独特性、价值合理性和成功性的知识体系。本文拟从刑事诉讼制度建设和学术研究的双重维度,进一步探讨如何推进中国刑事诉讼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以期推动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摆脱“失语症”,并走向“立言立行”。

一、何为中国刑事诉讼法学自主知识体系

构建中国刑事诉讼法学自主知识体系,首先需要明确其内涵。何为“自主知识体系”?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释义,“自主”的核心含义是自己作主,主要表现为:一是心理上有自信,遇事有主见,不依赖他人判断;二是行为上独立决策并承担后果,如“婚姻自主”;三是能力上具备独立运作或存在的能力,如“自主运行”。“知识体系”是管理科学领域描述特定专业知识总和的概括性术语,其本质属性为系统化、理论化的结构化知识集合。根据以上界定,结合中国法治与法学特别是刑事诉讼的实际情况,在笔者看来,中国刑事诉讼法学自主知识体系至少包含以下含义:

首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是具有自身独特性的知识体系。这种独特性最鲜明地体现在自主知识体系建设的领导主体与实践主体。中国刑事诉讼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由制度的设计者、制度的实践者与制度的研究者共同合力打造的知识体系。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立法改革与制度建设是在党的领导下进行的,刑事诉讼很多知识包括一些独特的概念,事实上都形成于刑事诉讼立法,并在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与发展中逐渐成熟。从这一点来看,中国刑事诉讼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并没有离开党的领导。除了刑事诉讼立法与制度建设这一来源之外,中国刑事诉讼法学自主知识体系还来源于实践与人民。它的塑造主体并不只是理论学者,还包括立法者、司法者和其他刑事诉讼应用者在内的法律职业群体。

其次,中国刑事诉讼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是以“中国”为中心的知识体系。从来源上看,它源自中国本土的刑事诉讼实践。自主知识体系不是照抄照搬域外“概念”,而是用本土背景、本土文化、本土术语阐释刑事诉讼理论与实践的知识体系。西方舶来的刑事诉讼知识,并不能直接作为中国刑事诉讼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组成部分,只有经过去粗取精和本土化的知识转化,才能作为中国自主知识体系的组成部分。从功能上看,它是能为中国刑事诉讼所用的知识体系。反之,那些只是基于域外经验或理论的批判性知识,和那些不关注中国制度和实践的知识,甚至脱离中国制度与实践的知识,比如“毒树之果”等,实际上和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与实践形成“两张皮”,难以归属于自主知识。

再次,中国刑事诉讼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是具有现实生命力的刑事诉讼知识体系。它的生命力主要体现在实践中被普遍遵循和运用。它能够有效理解、解释、指导我国刑事诉讼的独特立法,良好匹配、有效推进我国刑事诉讼司法实践。更重要的是,这种自主知识体系长期切实地应用于立法和司法实践,并产生深远影响,能够持续完成知识积累和进化,从而推动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不断完善。

又次,中国刑事诉讼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是受到广泛认同的知识体系。“自主”本身就内含自我认同的意蕴,建构自主知识体系的首要就在于建构主体对本土知识拥有积极乐观的心态。自信本身不能构建起理论、衍生出知识,却是理论和知识创造不可或缺的支柱。大致而言,当前我国刑事诉讼的知识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和主流意识形态一致的,为广大法律工作者认同和接受的知识,主要是司法人员掌握和运用的“实践知识”;一类是与主流意识形态并不完全一致,甚至存在差异的,具有批判性和建构性的,为一些法律人所接受和倡导的“理想知识”。中国刑事诉讼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应该是兼采“实践知识”和“理想知识”二者精华所形成的知识。那些不能为多数法律工作者,特别是司法人员普遍接受和运用的,不被国家法律所认同的,与官方主张、主流价值观和意识形态有巨大差异的知识,难以成为具有实践效果的自主知识。

最后,中国刑事诉讼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是具有全球视野、宏大格局和国际影响力的知识体系。它是以中国和时代为观照,兼具全球视野,旨在为世界提供刑事诉讼制度现代化中国样本,以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为目标的知识体系。它立足中国刑事诉讼实践和问题,同时也聚焦解决人类面临的共同难题。域外诸国虽然不能照抄照搬中国模式,却有了一种新的选择和可能。正如古代中国司法制度深刻影响着中华法系的国家与地区,随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刑事诉讼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正在也必将为全人类的进步和发展作出自己的贡献。

二、制度与学术的互动:中国刑事诉讼知识体系的发展

刑事诉讼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是包括刑事诉讼制度、理念、机制、专业术语等诸多内容的体系化的知识整体。回顾中国刑事诉讼知识体系的发展过程不难发现,刑事诉讼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是在刑事诉讼制度建设和学术研究的互动过程中形成的。

(一)刑事诉讼制度建设为刑事诉讼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搭建基础性“骨架”

刑事诉讼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离不开刑事诉讼制度建设。需要说明的是,本文的“制度建设”有两层含义。一层含义是指宏观层面的刑事诉讼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建设,即“法治建设”,既包括立法文件如刑事诉讼法等,也包括司法解释如《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另一层含义是指微观层面的刑事诉讼中具体司法制度,如审查起诉、认罪认罚从宽、缺席审判等制度的建设。中国刑事诉讼制度建设的最大成果就是《刑事诉讼法》,为中国刑事诉讼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形成搭建了主体框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1979年,中国刑事诉讼制度建设处在摸索阶段,刑事诉讼学术研究主要致力于解读当时较为有限的刑事诉讼相关规定。这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积累了零散拼图。1979年刑事诉讼法不仅确立了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框架,也由此奠定了相关学术研究的知识体系基础。20世纪90年代以来,诉讼模式论、诉讼构造论、诉讼目的论、诉讼价值论等核心范畴被提出和广泛讨论,刑事诉讼知识体系快速完善,“刑事诉讼基本范畴的现有格局才得以初步确立并沿用至今”。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体系基本成熟,标志着中国刑事诉讼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总体框架基本成型。第一编“总则”、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第三编“审判”、第四编“执行”、第五编“特别程序”和“附则”的总体结构布局被确定并沿用下来,2018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体例没有再发生大的变化。关于中国刑事诉讼的各项知识,基本能在该框架内找到与之对应或紧密关联的内容。如果将零散的刑事诉讼自主知识比作一本本书籍,那么,刑事诉讼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就是一座摆满关于中国刑事诉讼自主知识书籍的图书馆。其中,刑事诉讼法就好比图书馆中的书架,各种关于刑事诉讼知识的书籍都被分门别类摆在书架的对应位置上。需要查阅相关知识的人,能够通过书籍编码快速找到对应书籍。

(二)学术研究为刑事诉讼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填充“血肉”

学术研究使得刑事诉讼法文本中的那些干瘪文字与法条变得更加生动、鲜活和可理解,使得刑事诉讼自主知识内容更加充实、饱满。概览我国刑事诉讼学术史不难发现,学术研究从诸多方面为刑事诉讼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与发展作出重要贡献。在诉讼理念方面,刑事诉讼法学界对程序公正、人权保障、司法公开、控辩平等、证据裁判、司法中立、诉讼经济等原则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讨论,在推动刑事诉讼法治理念和思维提高的同时,也提升了刑事诉讼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法治化水平。如通过反思“打击犯罪”一元诉讼目的观,探讨程序公正的价值,我国刑事诉讼确立了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平衡、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双重目的论”,并将“尊重与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总则之中。在诉讼制度和程序建设方面,学术研究立足司法实践,结合实践发展和社会时事热点,对刑事诉讼制度展开系统性研究,不断推动辩护制度、证据制度、强制措施制度、审判制度等重要制度和程序进一步发展完善。例如,辩护制度方面,辩护类型、律师权利、法律援助等内容不断丰富,律师辩护阶段从原有的“法庭辩护”逐步走向“全流程辩护”;证据制度方面,逐渐增加证据种类,确立并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强制措施方面,细化各种强制措施适用条件与执行方式;此外,刑事和解制度、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速裁程序、缺席审判制度也相继确立;等等。由以上列举就足以看出,刑事诉讼的相关学术研究在推动刑事诉讼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设方面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使得我国刑事诉讼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内容更加丰富,逻辑更加自洽,层次更加清晰,立场更加自主,方向更加明确。

(三)制度建设与学术研究良性互动推动自主知识体系进一步完善

一方面,制度建设带动学术研究,共同填充和丰富刑事诉讼知识体系。“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刑事诉讼制度建设为学术研究提供基础条件,没有刑事诉讼制度建设,学术研究就是“无根之木”。新中国成立后至首部刑事诉讼法颁布前,我国刑事诉讼的主要制度依据包括国家根本大法宪法的相关规定、关于逮捕拘留的单行条例以及人民法院组织法等少量规定,刑事诉讼学术研究只能围绕有限的规定开展浅表化的注释性研究。1979年刑事诉讼法颁布后,刑事诉讼学术研究迎来蓬勃发展期。刑事诉讼法典为学术研究提供了丰富的素材。学术研究参照刑事诉讼法典的结构、内容,条分缕析,变得有章可循,更加系统化。以我国刑事诉讼法学主流教材为例,它们通常是参照最新刑事诉讼法的总体框架撰写的。据考证,常怡教授1981年主编、重庆出版社出版的《刑事诉讼法教程》是较早一本真正意义上的刑事诉讼法教材,其内容包括刑事诉讼法概述、基本原则、诉讼主体、管辖等十五章,体例完整,对刑事诉讼法作了较为系统的阐述。此后的绝大多数刑事诉讼法教材,也遵循类似体例。而且,每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新出版的教材,也会将修法内容增补到对应章节中。此外,刑事诉讼制度建设还决定学术研究的对象和方向。刑事诉讼学术研究的重要任务和目标就是阐释理论和描绘实践,推动制度改进完善。因此,无论是关于刑事诉讼制度文本的教义研究,还是旁征博引域外制度的比较研究,抑或是关于刑事诉讼实践的实证研究,学术研究始终围绕现有刑事诉讼制度和实践展开。

另一方面,学术研究反作用于制度建设,共同推动刑事诉讼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丰满与完善。首先,学术研究使得刑事诉讼法更容易为广大立法者、司法者和法律实务工作者所准确理解、把握和认同,进而推动各项制度更好地在实践中扎根。无论是针对刑事诉讼法所作的各类规范研究,还是综合运用调查问卷、文本分析、数据统计等各种方法所作实证研究,都能在一定程度上发挥释法说理、阐释实践的作用。其次,学术研究推动诉讼制度向前发展,进而推动刑事诉讼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完善。前文已指出我国刑事诉讼学术研究在推动诉讼制度和程序发展方面的历史贡献,此处不再赘述。新近的刑事诉讼学术研究重点关注中国特色刑事诉讼程序、数字化、人工智能、网络犯罪管辖和刑事诉讼法修改等热点、难点问题,虽然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更加精细化、技术化,但研究对象仍然紧密围绕刑事诉讼制度建设。最后,强自主性的学术研究能够有力提升制度建设和知识体系的自主品格。从党的十八大开始,特别是随着2020年习近平法治思想和2021年“两个结合”的提出,我国刑事诉讼学术研究的问题意识、本土意识和自主意识更加突出,学术研究越发聚焦本土制度、本土实践与本土需求,提出了大量的创新性研究成果,诸多学术研究成果被完全或部分吸纳为刑事诉讼制度建设的成果,不断丰富与完善刑事诉讼的自主知识体系。实际上,每一项中国特色刑事诉讼制度的建设都离不开学术研究的助力与推动,而每一次刑事诉讼制度的转型发展都是对中国刑事诉讼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雕琢完善。

总之,在制度建设和学术研究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刑事诉讼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更加完善,刑事诉讼无重大“制度空白”,制度设计符合普遍司法规律和本土实际,刑事诉讼制度运行高效,刑事诉讼各项制度互相协调。

三、刑事诉讼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设路径

2022年5月,习近平在中国人民大学考察时强调,“要以中国为观照、以时代为观照,立足中国实际,解决中国问题,不断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不断推进知识创新、理论创新、方法创新,使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真正屹立于世界学术之林”。这无疑为我们打造刑事诉讼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指明了方向。建构中国刑事诉讼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必须坚持以中国的本土制度和实践为中心。同时,应当充分重视和发挥制度建设与学术研究的助力作用,并以二者的良性互动推动刑事诉讼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更加完善。一方面,要锚定制度建设的中心地位,通过构建刑事诉讼的中国模式,不断完善刑事诉讼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主体结构;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学术研究的积极作用,通过贴近制度实践的本土学术话语不断充实刑事诉讼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细节内容。

(一)锚定本土制度与实践,持续打造推动制度建设的本土知识体系

“法学和民族志,一如航行术、园艺、政治和诗歌,都是具有地方性意义的技艺,因为它们的运作凭靠的乃是地方性知识。”建构中国刑事诉讼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不能脱离中国的本土制度和实践。首先,制度建设及自主知识体系打造必须坚持本土主义和现实主义。其必须建基于本土制度环境与本土制度需求,其要聚焦于中国现实问题,“司法者能够直接感受,为立法者所关注,以及社会大众普遍关心、呼吁解决的问题,而非少数人以某种观点为标准来视之的问题”。其次,制度建设及自主知识体系打造必须坚持合作主义。刑事诉讼制度建设与知识打造离不开广大理论学者、立法者、司法者和其他刑事诉讼应用者在内的广大法律职业者。各行各业都可以自觉结合自身职业背景、本土文化、本土术语,结合工作和生活实践,积极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表达、交流和阐释中国刑事诉讼知识,积极讨论如何从理念、机制、体系、管理等各个方面助力推进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现代化。推进刑事诉讼制度建设与知识打造,需要充分倾听、理解和采纳这些不同主体的合理诉求、实用智慧,特别要关注长期被忽视的广大普通公民的主张。

(二)积极参与最新刑事诉讼法修改,推动刑事诉讼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与时俱进

《刑事诉讼法》的第四次修改不仅是法律文本的更新,更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深度建构与前瞻性规划,其要求我们站在胸怀国之大者的宏大立场上,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演进过程与各国刑事诉讼制度的现状进行纵横交织的审视。完善中国刑事诉讼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应以《刑事诉讼法》的第四次修改为契机,将人工智能、数字化、在线诉讼等最新实践成果反映到立法条文中,推动制度建设与时俱进。

一方面,要立足于运用自主知识体系推进刑事诉讼法修改。立法机关必须自觉运用刑事诉讼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来全面评判相关修法建议,修改建议可采与否主要取决于其能否适应刑事诉讼的现实需要,能否更好地解决实践问题。以审查起诉程序的修改为例,可以着重于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规则体系,为各级检察机关聚焦证据的审查运用,主动融入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担负起准确指控犯罪的责任,提供充分的规则指引。另一方面,回应司法实践的需要,通过刑事诉讼法修改不断推进自主知识体系建设。修法既是对一段时间内法律运行问题和各方主体利益诉求的集中回应,也是法律创新实践的集中展现。以数字技术的刑事司法应用为例,第四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应当重视刑事审判程序的在线化、刑事证据的数字化和侦查方式的数字化的发展趋势,并在相关制度设计上作出妥当的回应。相应地,自主知识体系的建设要研究各项修法建议的科学性、适应性和有效性,重点关注基于实践验证有效的司法改革经验成果所提出的修法建议,积极从中挖掘新概念与新理论。

(三)强化学术研究主体性,不断增强刑事诉讼知识体系的自主性品格

建立有主体性的社会科学是中国社会科学本土化的目标。经历了70多年的发展,我国刑事诉讼知识体系在话语、立场和方法等方面的自主性品格不断增强。未来完善刑事诉讼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必须从根本上巩固中华民族的学术主体性,立足于自身的文化土壤,直面中国社会本身的问题,在中国自己的历史脉络和发展轨迹中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

首先,应当坚持学术研究内容的自主性。比如,在选择研究对象时,自主性就是要以我国的制度规范作为基本边界,同时兼顾研究内容的特色性与重要性,而不是一味追逐所谓的国际学术热点。其次,应当转变观察刑事诉讼实践的视角。视角转变是加强学术主体性的重要途径,应当改变以域外标准来审视、评价与裁剪中国制度实践的传统视角,将其转变为用本土标准来思考、归纳、总结中国制度实践的新视角。以检察职能和检察权运行为例,我国宪法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机关的地位,同时刑事诉讼法将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公诉机关,负责行使侦查立案监督权、逮捕决定权、审查起诉权等打击犯罪的权力。考虑到公安机关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作用,我国刑事追诉未采取西方“检警合一”的制度模式,而是将公检法三机关并列,构建了一套内部分工制约但又紧密合作的刑事犯罪追诉体制。相比之下,域外检察机关基本不具有法律监督职能,而中国的检察机关也不能像西方那样凌驾和指挥侦查机关。因此,在讨论我国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时,就需要充分认识这些中西差异,并从我国制度与实践需求的视角来探究如何兼顾和平衡其法律监督与刑事追诉的两种职能。

(四)系统打造贴近实践的本土话语体系,加快构建刑事诉讼中国叙事体系

“系统”一词作名词使用是指“同类事物按照一定的关系组成的整体”。系统打造本土话语体系就是要摆脱传统的从某个或某些要素或理论出发剖析问题的研究方法,而是要从全局出发,围绕构成中国刑事诉讼知识体系的若干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核心要素,有针对性地建构本土化的刑事诉讼话语体系。

首先,要发现、总结和使用符合中国实践的理论话语。成功的理论一定是源于实践的理论,成功的理论也一定是能够很好地解释现实、改造现实的理论。研究者应当自觉挖掘体现中国独特性的语言表达与思维方式。要主动参与刑事诉讼实践,与司法机构合作开展研究,发现和总结实务主体频繁使用的具有生命力的语言表达。比如,我国刑事诉讼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其中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就是源自中国实践的有强解释力的本土话语。其次,要选择易懂、本土化、符合中文表达习惯、具有可操作性的话语来表达观点,尽量避免过于复杂、哲理化、西方化、标新立异的表达方式。例如,关于对律师辩护效果的评价,美国法中的概念“Effective Assistance of Counsel”引入我国时被译为“有效辩护”,后被广泛使用。实际上,这一概念本土化的准确表达应该是“有效果辩护”。同时,应避免轻易引入“禁止双重危险”等非本土化、无本土对应物,且不为官方和主流意识形态所认可的外来概念。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刑事诉讼制度与实践和域外的不同之处,特别是域外的概念与理论无法有效解释的内容,应当被视作理论创新的源泉,而不应简单地将其作为批判的对象。再次,要科学借鉴域外的知识和经验。面对域外理论,我们的态度应当从既往单向仰视与借鉴转变为相互沟通与分享,并改变对域外理论不加深究拿来就用的功利主义心态。相反,我们应当结合中国的本土资源与社会现实,用中国视野来审视域外知识的经典论述和体系架构,从而以独特的中国经验来对相关理论作出修正甚至证伪。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例,它虽然参考了美国的辩诉交易、英国的有罪答辩、德国的量刑协商等域外制度,但也对相关制度与理论进行了充分的本土化改造,是对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宽缓一面的最新发展,是典型的本土化概念,是中国式的合作性司法制度与理论。最后,要协调好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与复兴中华法系、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关系。新时代、新征程有必要沿循“挖掘—转化—传播”依次递进的基本路径,逐步实现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从沉寂到新生、从静态到动态、从文化到知识的系统转变,使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彰显出浓厚的民族历史底蕴。

(五)科学开展比较研究,持续提升学术国际影响力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不是自给自足的封闭系统,而是致力于解决刑事诉讼实践难题,具有全球视野和格局的开放系统。因此,打造中国刑事诉讼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必须科学开展比较研究,持续提升学术研究的国际影响力。我国刑事诉讼法学长期重视比较研究,但当前比较研究无论是研究路径、研究对象还是研究视角,都难言充分。因此,以此为基础对中国刑事司法所进行的认知、批评和改造的效果较为有限。推进刑事诉讼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设,必须科学运用比较研究方法。首先,要调整研究进路。应跳出单一、静态的域外制度的文本规定,及时关注国外刑事司法领域实证研究的最新动态。除了深刻理解域外刑事司法的理念与规则外,还应观察域外相关立法规定、制度规则是否在实践中得到贯彻以及多大程度上得到贯彻,相关的司法理念是否为操作者所信服以及多大程度上信服。其次,要找准比较对象。未来开展比较刑事诉讼研究,或许可以从单一标准、单一对象向多元化迈进,适当摒弃以法系为区分标准的传统比较思路,尤其要避免盲目地以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中发达国家为参照物,而要特别注重和中国定位相似,且正在发展或比中国先一步发展起来的国家和地区。同时,还应确立功能性比较的思路,即以司法实践中实际承担相同、相似功能的制度为比较对象,如中国和日本的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比较其制度规定与实践运行。此外,还应特别注重以制度背后的法理作为比较对象,而非拘泥于特定法系、特定国家或特定概念。最后,要及时转换研究视角。对域外刑事诉讼的制度与实践要进行整体性把握,将研究的关注点从特定的诉讼阶段、特殊个案等转变为对刑事诉讼全流程、类案的关照。应力求深刻,不仅应对域外刑事司法制度进行准确、细致、全面的梳理,还应就相关理论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背景、制度基础和应用场景等内容加以系统分析。

传播和推广中国刑事诉讼法学自主知识体系,需要持续增强学术国际影响力。首先,要积极打造中国式理论的增长点。应当提炼真理性的话语,加强学术研究的感召力,以获得国际社会的认同和尊重。特别是需要关注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诉讼制度和理论。中国刑事诉讼制度存在很多自身优势,诸如高效性、低成本性、质量可控性、稳定性和多元互动性等,特别是实施效果显著,营造了堪称举世楷模的大国治安秩序。如能够基于这些制度优势归纳总结出中国本土化的理论学说,则有可能为世界刑事诉讼提供知识增量。其次,要积极提升世界性问题解答力。中国刑事诉讼法学需要以独立自主的姿态积极参与国际法学事业,加强国际交流与对话,讲好中国刑事法治故事,逐步在国际上赢得认可和尊重,形成中国学者的学术团体和发声渠道。要在世界刑事诉讼法学界普遍关注的问题中,发表中国学者的意见和看法,提供优质的中国经验、中国方案和中国智慧。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该主动与国际社会联系,共同就相关法律事务展开合作,推动相关问题解决。例如,面对数字科技与刑事诉讼法治体系的深度融合这一关键问题,要研究数字时代的刑事诉讼变革,着力发展数字刑事诉讼法。最后,要积极拓宽学术传播渠道。应重视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多语种翻译问题,加强对法学专业外语人才的培养。应协助建立刑事诉讼法学国际交流平台,通过定期举行国际会议、出版国际性刊物等方式积极参与国际对话,并输出中国刑事诉讼理论研究的成果与制度建设的经验。

四、结 语

总体而言,中国刑事诉讼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是在中国实践土壤中形成、发展和升华的,是在制度建设与学术研究的互动中逐步打造而成的知识体系。经过实践检验的本土化的制度建设和学术研究成果都是中国刑事诉讼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刑事诉讼制度既是学术研究的对象,也是构建自主知识体系的基础。学术研究既能够反哺制度建设,也能推动自主知识体系发展完善。当然,中国刑事诉讼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不是自给自足的封闭系统,而是关注人类命运,具有全球视野和格局的开放系统。中国刑事诉讼学者肩负构建、完善和推广中国刑事诉讼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任务,未来应当坚持走本土主义、现实主义、合作主义、演进与建构主义和创新主义的道路,综合运用多元化的法教义学、社科研究方法与法律实证研究等,虚心做好比较研究以博采众长,并在对外交流中完成从“学生”到“老师”的角色转变,自觉自信全面向域外讲好刑事诉讼“中国之治”的独特经验,进而使他人重视、尊重、认同和借鉴中国刑事诉讼知识体系,为其他国家的刑事诉讼制度建设提供一条具有借鉴价值的中国道路。

来源:《中国刑事法杂志》 2025年第6期

作者:左卫民,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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