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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述:涉网络账号转让纠纷法律问题研讨

案例分析
专业人士
发表于 04 月 01 日修改于 04 月 01 日

来源:上海二中院

发布日期:2026年0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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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8日,第三十八期“至正·审判实务”研讨会在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举行。本次研讨会由上海二中院与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联合主办,旨在通过深化院校合作,积极回应数字经济时代司法实践面临的新挑战。

上海二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张新,审委会专职委员费鸣,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院长、教授彭诚信出席研讨会。会议还邀请了相关监管部门负责人、上海三级法院、长三角法院法官代表,专家学者、企业代表等共同就涉网络账号转让的前沿法律问题展开深度研讨。

本次研讨会紧扣最高法院关于维护网络空间交易秩序、服务保障数字经济发展的司法政策要求,围绕“涉网络账号转让法律问题”这一主题,推动理论与实务的深度融合。与会各方通过思想碰撞与经验交流,为妥善处理新型网络财产权益纠纷、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提供了宝贵的思路与智慧。

0 1

致辞

上海二中院审委会专职委员费鸣: 本次研讨会紧扣数字经济发展趋势,体现了司法实践与法学研究因时而进、同心而行,共同服务保障上海“五个中心”建设的坚定决心。 一是因时而进的司法立场。 数据权益保护是司法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的应有之义。上海二中院近年来积极推进数据权益规则构建,在最高法院首次发布的数据权益司法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中,上海二中院审理的第264号指导性案例确立了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示范规则,鼓励数据合理有效利用,保障数据有序自由流动。 二是三重维度的法律属性审视。 从数据视角看,账号本质是一组动态数据,内容随技术发展不断丰富;从财产视角看,账号既是虚拟财产的载体,也是网络流量通道,持有人投入劳动或金钱为其增益;从人身视角看,账号具备身份认证机制,通讯录、聊天记录可能涉及个人信息,个人隐私。 三是当前司法裁判的三大难题。 账号属性界定难,因账号承载的内容复合、动态,难以用传统物权或债权框架简单归类;合同效力认定难,交易目的正当性、处分权归属、是否损害第三人利益等因素复杂交织;法律后果处理难,账号价值构成包含原始投入与后续增益,合同无效或解除时,账号价值难以折算。 四是协同共治的规则建构。 网络账号转让的法律问题反映了新兴事物与现有规范体系的衔接张力,后续的纠纷解决与在先的经济活动之间仍需增进互动,这需要行政监管、司法裁判、学术研究并肩同行。

0 2

议题研讨

网络账号的法律属性界定

于凯 主持

普陀法院民庭庭长

田园

行吟信息科技

(上海)有限公司

诉讼法务

账号本质是平台基于技术架构、认证机制等构建的数字身份标识,是用户进入平台、使用功能的基础入口。用户对账号享有有限且附条件的使用利益,而非对账号本体的完整支配权。平台围绕账号享有的核心权利是管理权、认证权、风控权和违规处置权,而不宜简单概括为传统意义上的所有权。

王建波

上海市公安局

网络安全保卫总队

法制科科长

政务服务类网络账号、个人社交类网络账号、财产性网络账号因其承载的信息内容、价值利益不同,法律属性的侧重点亦存在显著差异。此外,精准界定账号属性还需考量不同主体对账号价值的贡献程度。网络账号本质有三种,即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承载的实际使用人个人信息及实际使用人的劳动投入。就“数字人格”能否剥离而言,基于人格权益获得的权利不可剥离;基于劳动贡献形成的权利,则需视贡献程度决定,若可剥离则应完成变更公告程序。

王秋红

崇明法院

长兴法庭庭长

司法实践中在处理网络账号侵权救济、交易流转等问题时,可以在肯定其财产属性的基础上灵活适用物权、债权规则,而无须过分拘泥于将其纳入某一既有权利类型。将网络账号界定为“新型财产权”为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在个案中的具体适用指明更为清晰的路径。

庄加园

上海交通大学

凯原法学院教授

应当从权利义务关系的角度审视网络账号的本质。账号使用者所享有的权利在性质上与债权更为接近,账号的转让行为,可以参照民法典合同编中关于合同权利义务概括移转的规则进行理解和适用。

网络账号买卖合同的

效力辨析

肖俊 主持

上海交通大学

凯原法学院副教授

刘少华

抖音集团

诉讼法律顾问

社交媒体账号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抖音平台不认可、不支持抖音账号买卖行为,应当否定用户账号买卖合同的效力。一方面账号买卖行为可能会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以及国家对于网络账户实名制管理要求,另一方面账号买卖行为存在较高的风险隐患、可能危及网络平台的生态安全。此外,禁止买卖账号亦符合行业惯例,用户在注册账号时已同意相关限制账号转让、买卖等条款,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备法律效力。

赵静

上海二中院

民庭审判团队

协助负责人

对账号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无法也不应“一刀切”,而是要搭建一套分层、分类的分析框架。第一层,看性质,运用财产权与人格权的二元界分理论识别账号属性;第二层,查规范,依据规范目的说和比例原则判断是否实质性地规避了网络安全、实名制等公法管制;第三层,审公序,以公序良俗作为最后的"过滤器",将损害未成年人利益、破坏行业生态的行为排除在法律保护之外。唯有如此,才能在保护交易安全与维护网络秩序之间找到平衡点。

刘佳政

苏州中院

民一庭法官

关于买卖网络账号合同的效力认定,第一,以规避实名监管为目的的交易,且存在违法情形的,应认定无效;第二,涉及个人信息不当处理,未经信息主体同意的,可撤销或无效;第三,根据合同内容对交易标的进行实质审查,可认定为部分无效或有效;第四,损害信赖利益或涉及不正当竞争情形的,且未进行信息公示的,利害关系人有权主张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第五,职业化、产业化的账号倒卖合同无效;第六,普通用户间的个别交易,不涉及上述情形的,即使有违平台规则,也不当然无效。

任明艳

上海一中院

民庭副庭长

在认定账户转让合同效力时要兼顾数据自由流通和平台治理、个人信息保护、网络生态安全等多重利益的平衡。司法实践中可以构建合同效力审查的四重维度:其一,审查是否损害公共利益与平台治理,仅违反平台用户协议的,不直接导致转让合同无效;其二,审查是否落实实名制要求,未完成实名换绑、受让方无资质的,转让行为无效;其三,审查是否合法处理个人信息,擅自转让第三方粉丝、通讯录等信息的,转让合同无效且涉嫌侵权;其四,审查是否违背公序良俗,涉违法犯罪的如用于诈骗、赌博等违法活动或批量倒卖账号、规避监管的,认定转让无效。

孟吉杰

上海市互联网

信息办公室

政策法规处副处长

从行政监管部门的视角出发,围绕《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相关业务活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相关条款规定,结合上海网络信息内容的管理路径,就用户和账号管理进行观点分享。

买卖网络账号的

法律后果研讨

王晓梅 主持

上海二中院

民庭副庭长

励希彦

浦东法院

陆家嘴法庭法官

关于转让网络账号的法律后果,在合同有效时,可通过变更绑定信息来实现账号强制过户,若需服务商配合,应追加为第三人。法院认定账号价值所要考虑的因素应当限于直接价值或者直接损失,考量充值记录、运营成本、粉丝量等因素。合同无效时,出卖人应返还价款;买受人应返还账号,并支付合理使用费,同时可在扣除成本后适当返还孳息。若账号无法返还,买受人应按过错责任及市场价值赔偿损失。

王伟

上海二中院

民庭审判团队

负责人

当买卖网络账号的行为被认定为无效时,判决返还账号的同时应对损失予以赔偿。赔偿的标准可以考虑“占有、使用”费的标准;或者参照粉丝、流量数量以及对账号的实际投入,作为赔偿损失的参考因素。对于合法的账号转让,应首先考虑确认账号的归属问题,在尊重平等主体之间的意思自治原则下,衡量账号实际注册人与实际运行人与账号之间的关联度、投入时间以及金钱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账号归属,而不是仅仅依据注册时登记的实名个人或者公司来确定账号归属。

李建星

上海政法学院教授

本次研讨将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关于违反强制性规定与公序良俗的判断深入到具体案型。账号的初始注册者和实际使用人要维持一致的规则是否必然导致转让合同无效,值得考虑。关键在于,维持一致性的规范目的为何。即便判定合同无效,也未必要进行双方的返还。这是因为,按照不法原因给付的原理,在双方不法性相当时,法院可以拒绝保护当事人的返还请求。为了避免受让人长期使用账号获益,可以将受让人使用账号的行为认定为获取了用益,构成不当得利,由其向出让人返还部分款项。至于账户价值下降(如粉丝量下降)等,可以判定为折旧在返还中予以计算。

成阳

上海高院

民庭副庭长

基于契约自由的原则,对合同效力的否定性评价应当保持审慎态度,必须立足于个案中已查明的基本事实,严格依据是否违反强制性规定、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标准,作出符合法理与情理的综合判断。

徐蔚青

研讨会总主持

上海二中院

民庭副庭长

需要将网络账号转让问题放入国家致力于推进数据要素价值化、市场化的宏观背景中考虑。网络账号是重要的数据载体,当事人交易的并非网络账号的所有权、而是账号承载的数据。对于数据可剥离的账号而言,其转让应是涉及数据迁移而非账号所有权移转问题,数据的流转、交易无需考虑关于账号的监管要求。

0 3

点评总结

专家点评

张继红

上海政法学院教授

本次研讨会通过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的深度碰撞,在涉及网络账号转让纠纷的裁判方面达成了一些基本共识。第一,可类比网络数据,动态界定网络账号法律属性。网络账号所承载的内容可能包含个人信息、商业秘密及一些尚未明确定性的表达,其性质应随技术发展和实际内容进行共性特征的归纳和总结,并形成指导性案例。第二,划定网络空间管理红线,严守合规底线。网信部门的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核心是划定底线如保障国家数据安全、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防止规避监管等,在底线范围内应当尊重市场自治,但若交易触及网络空间管理红线,则应当认定为无效,以维护健康的网络生态。第三,尊重市场主体意思自治,保障合法商事活动。司法裁判应当保护市场主体在合法交易中的前期成本投入,防止当事人利用平台规则谋取不当利益。第四,按照国家层面数据流通交易顶层设计,促进数据要素价值充分释放。从“数据二十条”及国家数据产权政策等文件顶层设计来看,数据流通是发挥其生产要素价值的重要方式,因此司法裁判的导向应当是在守住安全底线的前提下,充分尊重数据流转的合同自治,最大限度地推动数据资源的开发与利用。

总结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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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院长彭诚信: 本次研讨会选题聚焦司法实践前沿,三个核心议题之间逻辑严密,既有理论深度又有实践意义。 第一,账号属性应结合案情动态认定。 从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二条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的规定来看,网络账号被转让即体现其财产属性,但具体是物权、债权还是知识产权,需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进行精准界定,不能一概而论。 第二,合同效力判断须审查法律要件。 账号转让协议并非当然有效,应严格审查合同主体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实自由、是否违反法律及公序良俗等合同效力要件,同时注意识别不法原因给付等复杂无效情形。 第三,新问题处理应遵循法律基本逻辑。 面对数字社会层出不穷的新类型纠纷,在遵循传统法律原理的同时,应坚持结合具体案例逐一研判,妥善解决新型民事纠纷。

上海二中院副院长张新: 围绕涉网络账号类纠纷的审理从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看: 一是宏观切入:把握数字经济的本质特征与发展方向。 当前人类社会已进入数字时代,以数字经济为代表的新质生产力,正成为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核心动力。数据作为数字经济的核心要素,其生命力在于流通。司法实践中,只要数据流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就应当依法认可其效力。 二是中观建构:探索数据权益的法律保护路径。 面对数据权益,传统民法体系在调适或解释上已显现局限。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虽对数据权益保护作出引致性规定,但尚未形成系统完备的立法供给。国务院“数据二十条”所确立的数据产权“三权分置”制度,为数字经济发展提供了重要指引,但如何将其引入司法裁判,仍待深入探讨。借鉴知识产权体系的历史演进,我们或可围绕数据这一新型财产权益,构建一套更贴合实际、更有利于保障相关主体权益的权利义务体系。 三是微观聚焦:界定网络账号的法律属性与行为边界。 网络账号本质上是数据,作为一种虚拟物,它既不同于传统有体物,也有别于无体物,兼具财产属性与人格属性,同时体现物权与债权的双重特征。其法律属性的多重性与复杂性,决定了纠纷处理中需注重平台与用户、用户与用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平衡。当前部分平台以“所有权”宣示对账号的绝对控制,以“使用权”限制用户的转让等权利,用户协议中的此类条款是否构成格式条款,是否加重用户责任,仍有商榷与论证空间。此外,用户明知网络账号不得私自转让仍实施的买卖行为,因违反实名制等国家网络安全管理规定,应认定为不法行为。对此,人民法院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裁定驳回起诉或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并结合双方过错程度,合理确定财产是否返还及如何返还。

责任编辑 | 翟珺

文字整理 | 胡丽萍

摄影 | 冯茗铭

版面编辑 | 周彦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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