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刑事辩护
发布日期:2026年04月03日
【小编语: 最高法院编写的全国法官培训统编教材影响巨大,本公号推出刘玲律师最新文章,就该书中的推定问题进行探讨。2600字。】

最高法院组织编写的“全国法官培训统编教材”,一问世便影响巨大。
这套书在现在以及未来一段时间必然对法官审案判案发挥着指引作用,可以说,很多法官都会把它作为审判参考书、“小红书”。
这套书在律师界非常有影响,其中教材 3 ——《刑事审判实务》(上、下册)相当受刑事律师欢迎。
没有完美的图书。对于这套书,发现问题并展开探讨争论,更能说明此书的价值。
一、问题:这一连串的推定,符合常识吗?
《刑事审判实务》上册 P383 是“共同抢劫案件的责任认定问题”,第二段内容是:
“共同抢劫案件办理中,需要注意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认定抢劫共同犯罪中的主从犯,既要看行为人在实行抢劫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也要看行为人在犯意形成及抢劫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的大小。( 1 )起意与准备。……( 2 )实行。……( 3 )分赃。……( 4 )其他案外情节。一般是指行为人的身份、犯罪后表现等 。 例如,一般情况下,如无相反证据,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共同抢劫的,可推定成年人的作用较大;男性与女性共同抢劫的,男性作用较大;父子、兄弟共同抢劫的,父亲或兄长作何用较大;有累犯、再犯情节的行为人,通常作用也大于平日表现好的初犯等;等等。
读罢这段话(“例如……”),感觉穿越了,瞬间穿越到 13 — 15 世纪欧陆国家的法定证据年代,彼时法官正在根据犯罪人的身份来确定证言证明力,其判定男人证言的效力高于女子的证言。
书中这段话更进一步,不是推定证据的证明力,而是直接确定个人在共犯中的作用。
这一连串的推定,有男有女,有大有小,这有问题吗?
二、荒谬:以性别、年龄来推定同案犯作用
刑事诉讼中,事实认定的基本原则是证据裁判原则。认定事实,不能听从神意,不能看心情,不能占卜算卦,而要根据证据来认定事实。司法中对事实认定认,既包括定罪事实,也包括量刑事实。
法官通过证据来认定事实,这是人类独有的判断能力。具体而言,是司法人员依托证据,根据经验法则、逻辑规律依来认定事实。
人类会犯错,为了避免事实认定中错误,法律规定了一系列的证据规则,来指引、约束或提醒法官,例如,非法证据排除,孤证不能定案,存疑有利被告人等等。
作为判断的经验法则是什么?它是人类在几千年形成的共识, 词典说,是“人们在长期生产、生活中总结出来的公认的、常态的、规律性的认识。”
经验法则是人们的共识,或绝大数人在同一时空中的共同认识,而不是法官个人或某个人的经验法则。著名的南京彭宇案,法官根据个人经验或少数人的经验而判断“扶不扶”并写在判决书中,因而成为社会争论焦点。
书中这一连串的列举,乍一看不对劲,再一看,与我们的经验法则、常识相悖。咱一个一个说:
第一句话,“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共同抢劫的,可推定成年人的作用较大”。
抢劫这是力气活,风险也大,成年人即使去抢劫,也不带着娃同行。带娃抢劫的概率比较罕见,娃的年龄影响定罪、影响共犯认定、影响是不是间接正犯,比较复杂,估计这句话不包含带娃抢劫的情形。
实践中,成年人与未成年人一同抢劫的案件不少,但是成年人的组织、决策、行动能力未必就比未成年人更强。未成年人主导案件的情形很多见。尤其是青少年团伙抢劫案中,几个年龄相仿的小伙一同抢劫,有十七岁的,有十八岁的,有十九岁的,彼此相差几个月、甚至几天,他们无甚差别,如此武断地推定成年人的作用比未成年人大,是不是以偏盖全呢?
第二句话,“男女共同抢劫的,男性作用较大”。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面前性别平等,平等是法官的基本修养。这句话,明显带有刻板印象,本质上属于身份偏见,而非经验法则。
这句话也暴露了法官的偏见。
第三句话,“父子兄弟共同抢劫,父亲或兄长作用较大”。
如此判断,来自哪个星球?司法实践中,大量案件中年轻人主导、年长者从属或被裹挟其中,凭什么就机械地认为父亲、兄长作用更大呢?
咱说话写字,能不能放眼世界,不脱离实际,行吗?
第四句话,“有累犯、再犯情节的行为人,通常作用也大于平时表现好的初犯者。”
讲真,这种情形比较多见。
但是,在个案中认定各个行为人的作用时,应当针对各自行为、表现来认定,而不能戴着有色眼镜直接扣帽子,是不是还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对待呢?
三、警惕:推定不可滥用
本文只讨论事实推定,又称人为的推定,裁判上的推定、诉讼上推定,就是根据推理来对事实进行认定。
推定的公式是,有基础事实 A 存在 → 推定事实 B 存在。
推定的内核,是概率在认定事实过程中的应用。推定是以推理为桥梁的对未知事实的间接认定。
这个推理桥梁是概率、是经验法则、是共识,这也是推理能被大家接受的原因。举个例子,一个女子登机时内衣里藏着 18 包 36 克冰毒(基础事实),由此推定她对携带毒品“明知”(推定事实)。
但是,黑天鹅会出现,概率从来不是百分之百,推定事实可能是错误的。
所以对推定事实,允许对方反驳。反驳成立,则推定事实不成立,重新回到证明原点。
也因为推定存在的先天缺陷,现代刑事诉讼普遍采取“有限容忍”的立场,即承认推定,但设置严格边界:
一、基础事实必须经证据充分证明;
二、推定应符合稳定、普遍的经验法则;
三、推定结论应具有高度盖然性且能够排除合理怀疑;
四、必须保障被告人的实质反驳权。
从这些年的司法解释、规范性法律文件看,推定越来越多,尤其是在“明知”“非法占有目的”等主观要素认定中。
为什么呢?我认为原因无外乎几种:一是对主观要素证明,的确有一定难度;二是推定好用、简便,让举证、认证变得容易;三是降低了控方的举证负担;四是无形中降低了证明标准。
但是,对于被告人而言,虽然推定事实允许反驳、反证,但是证明自己清白的难度更大,常常是张满嘴也说不清,这是客观现实。所以,推定,实际加重了特定被告人的举证责任,对无罪推定原则也是戕害。
其实,在纠结与彷徨中,司法机关在实务中一直在寻求最优解,司法解释、规范性法律文件中有推定的条文,往往限于某一个罪名,而且限于某具体事项,这是在严格限制法官任意推定,防止推定被滥用。
再看这本书,对共同抢劫共同犯罪中主从犯认定中,提出对行为人的身份、犯罪后表现适用推定,并以年龄、性别来推定,如此推定有法律根据吗?它能作为一般规则推而广之吗?该推理逻辑符合经验法则吗?违背证据裁判原则吗?
如果,各地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时,法官都照此教材进行推定,那所认定的事实情节准确吗?
推定如果被滥用,那么,证据裁判原则、控方举证责任、无罪推定原则又将如何善待?

【刘玲,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清华大学。先后从事律师、检察官、律师31年。现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北京律协刑事 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司法部法律援助案件评审专家,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业务咨询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联合导师,清华大学法学院中 国司法研究中心(最高检检察案例研究基地)研究人员。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员,中国伦理学会法律伦理专业委员会理事。2019年出版个人专著《分光镜下的法治》、2021年出版合著《刑辩三人谈》,个人专著《刑辩方略——刑事辩护原理、伦理、技术与方法》(即将出版)
邮箱:liulinglawyer@126.com】
编辑: Kar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