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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主义法学40年经典 | 麦金农:职场性骚扰其实是一种性别歧视

行业观点
专业人士
发表于 04 月 05 日修改于 04 月 05 日

来源:法学学术前沿

发布日期:2026年04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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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女性遭受的性骚扰——性别歧视的一种形式

为塑造法学学术前沿微信公众平台的风格,微信推送的外标题系编辑根据文章理解所加,不代表作者立场。

职场女性遭受的性骚扰——性别歧视的一种形式

〔美〕凯瑟琳·A. 麦金农 著

杨雅云 译

商务印书馆2026年1月出版

ISBN 978-7-100-25003-0

内容简介

实践中,职场女性遭受性骚扰的情形普遍存在,但却往往被忽视。性骚扰行为已成为一种社会现象,甚至被认为是琐碎小事、个人的事,或者自然而然且不可避免的事。本书尝试论证性骚扰是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并且主张它在法律上应被认定为性别歧视。作者首先分析了性骚扰受害者的经历,然后从整体上审视了性别歧视相关理论,探讨了这些理论对禁止性骚扰行为的潜在作用及其局限性。对性别歧视的认定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分析方法:一是基于男女性别差异的分析,二是基于妇女所处的不平等的社会地位。作者认为,无论基于何种方法论,职场性骚扰都应被认定为性别歧视。她批判了当前法律在根本上改善女性社会地位的局限性,主张承认性骚扰行为的非法性有助于促进女性经济上的平等权益和性自决权的实现。

编者简介

凯瑟琳·A.麦金农,当代著名女性主义法学家,密歇根大学法学院教授、哈佛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致力于研究性别平等问题。麦金农开创了针对性骚扰行为的法律追责理论,并与安德里亚·德沃金(Andrea Dworkin)共同起草了认定淫秽作品侵犯民事权利的法令。她曾执教的院校包括耶鲁大学、斯坦福大学、芝加哥大学、哈佛大学、奥斯古德霍尔法学院、巴塞尔大学、希伯来大学和哥伦比亚大学。麦金农的学术著作包括《性别平等》(Sex Equality,2001/2007/2016)、《女人是人吗?》(Are Women Human?,2006)、《女性的生活,男性的法律》(Women's Lives, Men's Laws,2005)、《言辞而已》(Only Words,1993)、《迈向女性主义的国家理论》(Toward a Feminist Theory of the State,1989)、《未修正的女性主义》(Feminism Unmodified,1987)、《蝴蝶政治》(Butterfly Politics,2017 & 2018)等等。她的文章广泛发表于各类学术期刊、大众刊物,并被翻译成多种语言。麦金农2014年获美国法学院协会女性分会颁发的“终身成就奖”,2019年获全国妇女组织颁发的“远见女性奖”。

译者简介

杨雅云,2013年获四川师范大学法学学士学位,2016年获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学硕士学位和汉堡大学欧洲-国际法学硕士学位,2021年获德国不来梅大学法学博士学位,师从著名劳动法学家沃尔夫冈·多依普勒教授。现任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性别平等法、劳动法。代表性学术成果:The Implementation Mechanisms of the Principle of Gender Equality in the Labour Market in the EU,Nomos(2022);〔南非〕桑德拉·弗里德曼著,杨雅云译,《反歧视法》(第二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19)。

推荐语

性骚扰始终被作为社会性顽疾。所幸这类原本隐蔽的、无法言说的“无名”现象终被“有名”化,且被放置在社会场域讨论和规制。但现代性骚扰的叙事又如此复杂,其中既包裹着性别歧视,还有上位者对下位者的权力压制,这同样意味着那些曾遭遇性骚扰的她们在维权道路上的艰难。既然遮蔽在系统压制下的歧视和剥削被揭示,反对性骚扰的星火就已被点燃。作为体系性研究职场性骚扰的奠基之作,麦金农教授的这本书也值得被更多关注两性平等和女性权益保护的读者看到。

——北京大学法学院  赵宏

弗洛姆认为,人类的智力发展有赖于他们不服从的能力。这里所指的人类是包括男性和女性的,其实女性的不服从比男性的不服从更难,因为她们说“不”还要挣脱男权的规训和关系的控制。再难,这条路也已经有人在走了。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陈碧

本书不仅是一部女权主义法学的经典著作,更是世界范围内性骚扰研究的里程碑。麦金农教授在本书中极具洞悉力和开创性地揭示职场性骚扰不仅是骚扰者的个人道德问题,而是一种性别歧视,是根植于社会不平等的性别权力关系中的系统性歧视。麦金农教授的这本著作极大地推进了美国乃至全世界的性骚扰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发展,并对全球的职场环境和文化带来深刻的影响。

——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 刘小楠

本书问世已40余年,它为促进性别平等就业做出了实践性的指导,然而,职场女性遭受的性骚扰仍然存在维权的困境。性骚扰行为本质上是一种支配地位的表达,这种表达夹杂着对女性群体的贬低蔑视,是过去的歧视和社会建构导致的女性系统性劣势。女性在职场遭遇了个体的性骚扰,在维权中却会面临来自男性群体的敌意和阻碍。女性群体不能无视个体遭遇的侵权,而要通过个体的维权团结起来,扭转系统性的劣势。

——法律文化学者,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 柯岚

这是一部卓越的、深刻的、洞察力强的作品,它探讨了一种如此日常且普遍存在于女性生活中的经历,这种经历与社会生活的基本结构交织在一起。麦金农这本书的影响甚至超越了亟需改变的法律范畴;她深刻揭示了女性身体所承载的性和经济含义,直指“接受”“同意”“胁迫”等难题的核心。这是对女性主义理论、法律批判分析、伦理学、劳动史和经济学的杰出贡献。

——艾德里安娜·里奇(Adrienne Rich)

作为对性骚扰这一问题及其解决方案在法律方面的记述和探讨,麦金农这本书是极其宝贵的……这本书内容详实,发人深省。如果您正在思考任何性骚扰情形下可采取的法律行动,您会发现它是不可或缺的。

——凯伦·林赛(Karen Lindsey)

麦金农为我们,或者至少我们男性,提供了关于社会阴暗面的重要信息。她敏锐地洞察了遭受性骚扰的女性所处的困境,清楚有力地表达了她有关两性平等的愿景……这本书适合所有人阅读。

——托马斯·I. 艾默生(Thomas I. Emerson)

目 录

序言

前言

第一章 概论

第二章 女性的工作

横向隔离

纵向分层

收入不平等

被性别定义的工作

第三章 性骚扰:经历

交换条件

工作环境

性骚扰的影响

第四章 性骚扰案件

案件陈述

案件批判

第五章 法律背景

关于性别歧视的两种理论

两种理论的应用:种族和性别

第六章 性骚扰是性别歧视

什么是性别?

除歧视以外的法律理论

性骚扰是性别歧视:不平等理论的论点

性骚扰是性别歧视:差异理论的论点

性骚扰是雇佣歧视

第七章 结论

附录A 两种理论在性别歧视学说中的应用

附录B 案情摘要

注释

索引

《职场女性遭受的性骚扰:性别歧视的一种形式》为当代著名女性主义法学家凯瑟琳•A.麦金农(Catherine A. MacKinnon)教授所著,由耶鲁大学出版社于1979年出版。本书深入分析了职场性骚扰问题的本质,开创性地提出了“性骚扰即性别歧视”的法学论断,并进行了系统论证,不仅深刻影响了美国的司法实践与法律解释,也对世界范围内关于性骚扰的理论研究产生了深远影响。

全书共分七章,首尾分别为概论与结论,主体章节循序展开,递次深入。第二章以详实数据揭示了劳动力市场中的职业性别横向隔离、纵向分层与收入差距等问题;第三章将职场性骚扰划分为“交换型性骚扰”与“工作环境型性骚扰”并作类型化分析;第四章评析了一系列代表性司法判例;第五章提出判别歧视的“差异理论”与“不平等理论”,并探讨其在性别与种族案件中的适用;第六章作为理论核心,指出无论在差异理论抑或不平等理论的框架下,性骚扰均构成性别歧视,并揭示侵权法和刑法在应对性骚扰问题上的结构性不足。

20世纪70年代末以前,美国1964年《民权法》第七章(包括基于性别的雇佣歧视的规定)和《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平等保护条款)能否适用于性骚扰饱受争议。法院往往认为职场性骚扰是“个人事件”,与雇主决策无关,甚至有些法官称之为“生理属性的自然流露”,致使性骚扰受害者(绝大多数是女性)在职场中遭受来自工作本身和性胁迫的双重压力却难以寻求法律救济。1976年,威廉姆斯诉萨克斯比案(Williams v. Saxbe)的判决首次认定了性骚扰属于《民权法》第七章所禁止的性别歧视。1980年,美国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发布指南,进一步明确性骚扰构成性别歧视,并确立其认定标准与雇主责任。这些制度演进背后,离不开本书作者麦金农执笔为剑、义正申讨的大声疾呼,她所倡导的“性骚扰即性别歧视”的论断,为那些长期以来在法律面前孤立无援、欲告无门的女性受害者们开辟了一条获得公正裁决的明路。

总体而言,女性的职场地位低于男性,要么是更低层次的工作(职业性别横向隔离),要么是更低级别的职位(职业性别纵向分层)。在某种程度上,做相同工作的低级别版本等同于在做另一份工作,因而纵向分层与横向隔离往往趋于一致。值得反思的是,职业性别横向隔离和纵向分层是否具有正当性?其成因何在?清洁工、护士、办公室秘书等工作大多由女性担任,究竟是因为女性更细心、更擅长打扫,所以更“适合”此类岗位,还是因为这些工作几乎仅向女性开放,从而迫使女性习得这些特质?如果男性被要求从事这些职业,他们是否也会变得同样细致与耐心?麦金农指出,职业性别隔离并非源于女性天生适合从事那些层次与级别较低的工作,其根本原因在于她们所面临的职业选择范围被系统性窄化。这一洞见与波伏娃在《第二性》中所提出的“女性不是天生,而是后天形成的”这一著名论断形成了深刻的理论呼应。从这个角度看,性别刻板印象在很大程度上有倒果为因的倾向:女性之所以形成某些刻板印象中的“特质”或“技能”,往往是因为她们必须通过具备这些特征来获得维持生计的工作,而非出于先天本性。倘若男性面临同样的结构性限制和生存压力,很可能也会发展出类似的品质。正如没有人会认为黑人比白人“更擅长”做奴隶,人们都能理解特定社会背景使做奴隶几乎成为了黑人唯一的选择。

在此背景下,麦金农主张,男性对女性的职场性骚扰,本质上反映了劳动力市场中存在的性别权力与地位不平等。性骚扰行为并非单纯出于性欲,更是一种支配地位的表达,其夹杂着对女性群体的贬低蔑视与男性获取自己想要东西的肆无忌惮。很多女性之所以没有告发性骚扰,是因为一旦曝光,她们可能面临男性上司或雇主的打击报复、难以负担的经济风险、接踵而至的二次伤害等不利后果。然而,性骚扰受害者的沉默并不是法律漠然视之的正当理由,反而正是缺乏有效法律救济机制的体现。

该书将职场性骚扰类型划分为“交换型性骚扰”与“工作环境型性骚扰”。前者以性服从作为职业机会的交换条件,具体包括四种情形:一是不顺从性挑逗而遭报复;二是顺从性挑逗但并未获工作利益;三是顺从性挑逗且因此获得好处;四是拒绝一次性要求,但未遭受明显的不利后果,且骚扰行为也未再发生,此类情形如未造成实质损害则不必深入讨论。第一种情形存在“性挑逗—不顺从—职场报复”(例如剥夺晋升机会、解雇)这一清晰的侵权路径,雇主须为受害者的损害承担责任,雇主和实施性骚扰行为的雇员之职场女性遭受的性骚扰之间的责任分配会随着雇主参与其中的程度发生变化。在第二种情形中,要进一步考问的是:顺从是否意味着“同意”?以工作利益为交换条件的性要求本身是否就是一种伤害?第三种情形中顺从并获得工作利益的女性是否还有要控诉的损害,她的竞争对手又应得到何种救济?在第二种和第三种情形中,试图通过性顺从获得工作利益的女性往往难以获得舆论同情或法律救济。但问题在于,当“同意”是在经济威胁或利益允诺的背景下作出时,“同意”本身可能存在效力瑕疵,顺从也并不意味着性胁迫不存在。“工作环境型性骚扰”指性骚扰在工作环境中持续不断发生,不涉及明确的利益交换,但受害者为保住饭碗往往不得不忍受恶劣的工作氛围。

麦金农认为,侵权法与刑法均不足以在根本上成为救济性骚扰的法律途径,而应通过反歧视法予以规制。在侵权法视角下,职场性骚扰通常被理解对个体权益的损害,延伸到对劳动者工作权益的损害,这在法律认知层面剥离了其背后的社会权力机制,无形中遮蔽了性骚扰行为得以存续的制度性土壤。侵权法的制度功能主要体现为对受害者个体损害的填补,其逻辑重心在于个案救济与事后补偿。然而,职场性骚扰行为往往会在不同情境中反复上演,且受害者多为女性,揭示其实质是一种系统性的群体伤害。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不能定性为强奸罪等刑法罪名的性骚扰行为也无法通过刑法加以规制。此外,“生理冲动”或“自然流露”也绝不是正当化性骚扰的借口。女性和男性一样有性欲,但系统性的性骚扰并不会发生在女性对男性身上。性骚扰问题虽然涉及生理属性,但它应被界定为性别问题,而不是性问题,生理属性无法掩盖其本质上涉及的性别不平等。

判定某种行为是否构成性别歧视,存在“差异理论”与“不平等理论”两种不同的理论视角。差异理论基于“中立原则”要求女性与男性“处境相似”,且相比之下女性受到了不合理的任意区别对待,但这种抽象意义上的“可比性”忽视了现实中存在的两性差距,使得这一理论主要保护的是社会地位几乎等同的两性,却没有顾及那些无法与男性相提并论的女性群体。相比之下,不平等理论则认为性别歧视是性别差异转化为了系统性的社会不平等的产物,也就是说,不是差异本身,而是差异被赋予的社会含义决定了某一性别群体的社会地位,严格执行中立标准反而会进一步加剧性别不平等,使强加于女性身上的劣势不断累积。换言之,源于社会性剥夺的性别差异不是接受不平等的理由,而是造成性别不平等的症结。麦金农认为,无论是根据差异理论还是不平等理论,性骚扰都构成性别歧视。根据差异理论的逻辑,当与性有关的条件被同等地施加于女性雇员和男性雇员时,因其未在形式上基于性别进行区别对待,故不构成直接的性别歧视;然而,如果采用认定差别影响的“严重不相称”检验标准,即使遭受性骚扰的雇员不全是女性,只要女性在其中占绝大多数,即可认定该行为对女性群体产生了不成比例的后果,从而构成间接的性别歧视。根据不平等理论,性骚扰发生在女性身上的可能性更高,对女性的伤害也更大,性骚扰是男性占主导地位的结构性不平等所带来的实质性后果。

或许有人要问:现实中男性也可能受到来自女性的性骚扰,此类情形是否构成所谓的“逆向歧视”?麦金农对此指出,在整个社会中,男性被骚扰属于个别现象,并不具备系统性特征,也非过去的歧视与社会建构的产物,但女性遭受性骚扰则具有普遍性与系统性,是群体性劣势在个体层面的具体体现。因此,“逆向歧视”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歧视,而应被理解为在矫正结构性不平等,追求群体实质平等过程中牺牲个体利益而产生的阶段性代价。但仍需探讨的问题是:男性被骚扰的情形是否仍应套用反性别歧视的框架?在追求两性实质平等与人类解放的道路上,是否存在不以牺牲个体利益为代价的“第三条道路”?

作为系统论证职场性骚扰属于性别歧视的开山之作,本书的理论贡献卓然而立。毋庸置疑,本书对性骚扰发生背景的全面洞察,对职场性骚扰的类型化分析,对司法判例的深度挖掘,对歧视理论的精辟阐释,无不折射出作者对职场女性处境的深切共情,以及为长久无法可依、求助无门的受害者照亮正义之路的坚定信念。原著问世已逾40年,其理论星火依然熠熠生辉。愿此译本能助力驱散中文学界在性骚扰研究领域的迷雾,为性骚扰行为的法律定性带来更深层次的思考与启迪。

杨雅云

(节选自本书译者序,i—vii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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