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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服务保障基层治理案例手册(三)刑事篇——涉电商经济类犯罪案例九|至正研究

案例分析
专业人士
发表于 13 小时前修改于 13 小时前

来源:至正研究

发布日期:2026年04月16日    


编者按:

我院在总结历年 《司法服务保障基层治理案例手册》成功经验的基础上,联合辖区基层法院共同编写 《司法服务保障基层治理案例手册(三)刑事篇》。 手册作为上海市基层干部教育培训教材的重要内容,内容涵盖涉电商经济类犯罪、涉金融经济类犯罪、涉电信诈骗类犯罪、涉交通及执法类犯罪四个方面,共46个案例,聚焦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中的常见法律问题,提出了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治理建议。本公众号将陆续刊载上述案例及建议。本期发布涉电商经济类犯罪案例九 “ 销售行为已完成且未予扣押实物的情况下,如何认定侵权产品范围和非法经营额 ” 。

涉电商经济类犯罪

案例九

人民法院依法全链条打击侵犯知识产权“产供销”团伙犯罪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呈现出生产、物流、销售环节分离、上下线延长等特点。有的地区围绕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或服务,已经形成了一条完整的灰黑色生产链,包括伪造打板、复刻制标、贴标、运输批发等多个环节。各环节之间相互独立,单线联系,流动性、隐蔽性强,同时又密不可分、共同发展获利,形成了稳定的非法利益共同体。对于此类团伙犯罪,法院审理的重点是如何按照各成员在团伙中的地位作用,依法分层分类处理,准确认定罪名,以确保各名被告人的罪责刑相适应。本案中,各名被告人针对某知名品牌美容仪,在器件采购、假冒商标移印、生产组装、成套包装、销售等多个环节分工合作,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各成员在团伙中的地位作用予以全链条严厉打击,分别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定罪处罚。

【以案释法】

被告人王某、苏某购买原材料,雇佣杨某等人负责日常管理和组装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某D牌和某T牌美容仪;被告人文某负责联系厂家为所有假冒注册商标的某D牌美容仪移印侵权商标;被告人卢某负责为假冒注册商标的某T牌美容仪联系厂家移印侵权商标;使用从被告人吴某处购入的印有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成套包装盒进行外包装后,自行或者提供被告人廖某对外销售,廖某收购后部分又销售给被告人苏某。截止案发,各被告人的非法经营数额达200余万元至11万余元不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苏某、廖某、文某等七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单独或共同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苏某、廖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吴某销售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本案各名被告人的行为之间既互相分离,又存在紧密联系,买卖相互交织,如何准确认定各名被告人的罪名和非法经营数额是本案审查的重点。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后,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对于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后,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应数罪并罚。故对于被告人苏某,应予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数罪并罚。关于本案的非法经营金额,根据相关规定,在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侵权产品价值时,对于已经制作完成但尚未附着或者尚未全部附着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产品,如果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该产品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其价值计入非法经营数额。因此,就被告人王某、苏某等七人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金额,即便有被扣押未及销售的部分成品,该部分亦应认定为犯罪既遂,并应一并计入犯罪金额。

【法治建议】

因部分地区相关市场假冒商品配件及配套服务齐全,且还存在着“模仿抄袭”“产品共享”等错误观念,对于知识产权的人身财产权益认识不足,甚至认为知识和创意无需特别保护,导致该地区及附近区域容易成为知识产权犯罪的温床,形成从打板伪造到制标贴标再到销售批发等多环节的完整的侵权生产链。在打击“产供销”团伙侵权犯罪,拔出地区黑灰产业链时,需要各部门协调配合,综合运用刑事、民事、行政等手段,形成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合力。对此,建议如下:

1.各相关部门应统一执法理念,加强沟通协作,联动配合执法。公检法和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等相关部门在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行刑衔接、案件研讨等方面加强交流,建立纠纷多元化解、专家咨询、联合宣传的合作机制,实现知识产权侵权人违法失信名单管理衔接。通过召开座谈会和研讨会的方式,就类案中出现的执法标准、法律适用问题,特别是新类型案件中出现的入罪标准、证据把握等问题进行研讨、沟通,统一认识,加强共商共治、优化协作衔接,共同织牢织密知识产权保护网,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整体保护效能。

2.针对不同的侵权行为,综合运用各种惩戒手段,充分发挥刑民行各有侧重、互为补充的特点。用刑事手段严惩侵犯商标权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通过给予民事赔偿甚至惩罚性赔偿,弥补商标权利人损失;行政监管机关则通过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等方式让违法企业退出市场。综合运用各种法律手段,努力打好组合拳,形成对商标权的全方位保护。

3.增加知识产权的宣传力度,重视以案释法,提升民众对知识产权重要性和侵权严重后果的认知程度。通过设置宣传点、发放传单、案例宣讲等方式,宣传商标法、专利法等法律法规,提升公众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意识,向公众普及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同时,帮助企业提升发现、识别和预防侵权行为的能力,增强市场主体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五条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编写人: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 王懿敏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 朱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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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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