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每天学点法律知识
发布日期:2026年04月16日
刑法案例:某甲,男,26岁,一天傍晚,某甲窜人某居民区,对该居民区的情况进行观察,发现很多人家都没亮灯,推断可能是没有人在内,遂产生盗窃意图。等到深夜,某甲潜入了一户人家进行盗窃,正在翻箱倒柜之时,发现床上睡着一位女性(某甲发生了认识错误,实际上是一位男性),便产生奸淫之念。某甲上床用双手掐住被害人的脖子,企图掐昏使其不能反抗时强奸。被害人反抗挣扎激烈,此时某甲发现被害人系男性,便立即逃跑,数日后被抓获。
参考答案:
对某甲应以 盗窃罪(未遂) 和 强奸罪(未遂) 数罪并罚。理由如下:
1、盗窃罪(未遂)
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深夜入户翻箱倒柜,已经着手实施盗窃行为。但由于未能实际窃得财物( 或尚未完成窃取), 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成立盗窃罪未遂。
注意:虽然“入户盗窃”本身在司法实践中常被认定为既遂(只要入户即构成), 但随着研究的深入,这种处理方式出现了改变。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入户盗窃但未窃得财物应如何定性问题的研究意见》中提出,对入户盗窃但未实际窃得任何财物的,应当以盗窃未遂论处。
2、强奸罪(未遂)
某甲误将男性当作女性,产生奸淫之念,并实施了掐脖子等足以压制反抗的暴力行为,表明其具有强奸故意。虽然客观上被害人为男性,但根据刑法理论中的 对象不能犯未遂 ,行为人对犯罪对象存在认识错误,不影响犯罪故意的成立,仍应认定为强奸罪未遂(而非强制猥亵罪)。其因发现对方是男性而逃跑, 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故成立强奸罪未遂。
某甲先后产生盗窃故意和强奸故意,分别实施了盗窃行为和强奸行为(暴力行为),两个犯罪故意独立、行为不同,应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