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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库案例:被执行人“失能”情形下涉民生案件的执行“出路”(2025.12.31)

案例分析
专业人士
发表于 04 月 18 日修改于 04 月 18 日

来源:刑事法律事务

发布日期:2026年04月18日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图片

参考案例:蒋某忠等与黎某执行实施案

2025-17-5-101-009 / 执行实施 / 首次执行案件 / 醴陵市人民法院 / 2023.03.28 / (2023)湘0281执595号 / 执行 / 入库日期:2025.12.31

执行要旨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等涉民生案件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秉持规范文明执行理念,通过线上查询、上门走访、实地调查等方式,精准甄别被执行人是否确实具有“失能”情形。人民法院经核实,被执行人财产仅能保障本人及其扶养家属基本生活,无其他收入来源,或者存在丧失劳动能力、本人或其抚养的家属患有重大疾病等情形的,可以认定被执行人“失能”,并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等支持配合,通过社会化救助等途径,促使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实现多方共赢的社会效果。

入库编号:2025-17-5-101-009

蒋某忠等与黎某执行实施案

——被执行人“失能”情形下涉民生案件的

执行“出路”

关键词: 执行;首次执行案件;丧失履行能力;执行不能;多方联动;司法救助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黎某驾驶摩托车与行人蒋某珍相撞,造成蒋某珍当场死亡。经认定,黎某、蒋某珍承担事故同等责任。黎某驾驶的摩托车未购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黎某掏空积蓄,向亲朋好友借款,凑齐5万元赔付给受害人家属。在治丧期间,黎某变卖家中物品,多方筹款后又赔付了5万元。2022年12月,蒋某珍家属蒋某忠、蒋某平、蒋某国诉至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主张损害赔偿。经审理,该院于2023年1月11日作出(2022)湘0281民初3936号民事判决,黎某再赔偿蒋某珍家属25万元。因黎某逾期未履行义务,蒋某忠、蒋某平、蒋某国于2023年3月1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院依法向黎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并对其财产进行查控。经线上查询、上门走访、实地调查等,均未发现黎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了解到,黎某本人没有固定工作,平常靠贴瓷砖等零工补贴家用,年收入不足3万元,且黎某的妻子患有癌症,家中尚有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其早年外出务工的积蓄也已全部用于本次事故赔偿。当地村组200余人联名出具困难情况说明,希望执行法院酌情处理。一边是痛失亲人且家庭困难的申请执行人,一边是诚实履行但也面临家庭困难的被执行人。在“两难”的情况下,承办法官多次与受害人家属沟通,并会同当地交警队、村委会组织调解,帮助解决双方实际困难。经多方协调,蒋某忠、蒋某平、蒋某国均对黎某的家庭境遇表示理解,在依法申请并领取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30000元、司法救助金5000元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蒋某忠、蒋某平、蒋某国自愿对生效判决确认的赔偿予以减免,仅要求黎某再行赔付6万元。后黎某姐姐等亲属帮助其筹集并付清了上述款项。

2023年3月28日,醴陵市人民法院作出(2023)湘0281执595号结案通知书,通知该案当事人双方,(2022)湘0281民初393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该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执行理由

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为,在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如何实质化解矛盾纠纷,切实维护民生权益。

其一,精准甄别“失能”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2020年修正)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法发〔2019〕35号)第三条均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为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黎某所负义务系因过失过错而引发的侵权之债。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法院调查核实,被执行人黎某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本人无固定收入来源,且其妻子患有癌症,家中尚有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其收入仅可维持本人及家属的生活所需。在履行部分赔偿义务之后,黎某已陷入“无财可执+负债累累”境况,当地村组200余人联名出具了困难情况说明。若继续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可能会使其个人及家庭丧失基本生存能力,上述情况均符合认定“失能”情形。同时,基于黎某在事故发生之后主动支付了部分赔偿款,其诚实履行行为取得了申请执行人的理解,故应当认定黎某“失能”。

其二,多方联动化解纠纷。针对被执行人黎某主观上有履行意愿、客观上无履行能力的“失能”情形,执行法院积极搭建双方当事人沟通的桥梁,会同当地交警队、村委会共同参与实质化解执行难题,并通过司法救助等方式解决民生困难,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实现案结事了,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体现了司法人文关怀。

执行要旨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等涉民生案件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秉持规范文明执行理念,通过线上查询、上门走访、实地调查等方式,精准甄别被执行人是否确实具有“失能”情形。人民法院经核实,被执行人财产仅能保障本人及其扶养家属基本生活,无其他收入来源,或者存在丧失劳动能力、本人或其抚养的家属患有重大疾病等情形的,可以认定被执行人“失能”,并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等支持配合,通过社会化救助等途径,促使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实现多方共赢的社会效果。

关联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2020年修正)第3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法发〔2019〕35号)第2条、第3条

一审: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2022)湘0281民初3936号民事判决(2023年1月11日)

执行: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2023)湘0281执595号结案通知书(2023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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