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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案”大道理㊷ | 预付定金需谨慎,规则不明易生纷

案例分析
专业人士
发表于 04 月 23 日修改于 04 月 23 日

来源: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26年04月22日    


编者按

一滴水,能折射太阳光辉

一桩案,能彰显法治精神

生活琐碎,衣食住行系法律

平凡案例,行间字里蕴法理

桩桩似小案,皆不可小看

件件牵人心,件件解愁盼

小案件彰显大道理

小案件推动大格局

北京一中院推出

“小案大道理”系列栏目

一起在平凡案例中

探寻生活之律与法律之韵的交织

每年春秋季,都是房屋租赁市场的活跃期,不少年轻人在寻找心仪住所时,常会遇到出租方或中介要求支付“定金”的情况。一笔几千元的定金,看似不大,却可能引发不小的纠纷。交了定金后反悔,还能不能要回来?对方不租了,能不能要求双倍返还?近日,北京一中院审理了一起因租房定金引发的纠纷案,下面通过个案讲清关于定金那些事儿。

01 / 案情简介

2025年3月2日,李某通过某自媒体平台联系到居间人张某,欲租赁位于某小区的一套一居室。当日,张某带李某实地看房,该房屋为复式结构,拟租用部分为复式中的一层,月租金为4000元。看房一小时后,李某应张某要求向张某微信转账2000元定金,张某向李某发送微信:“今收到某小区某一居室定金2千元,回复同意服务费百分之六,3月15日起租。”李某回复“OK”。然而,仅一小时后,李某告知张某不再租赁案涉房屋并要求张某退还2000元,张某拒绝并劝说李某租赁该房屋。因张某坚持拒绝退款,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返还定金2000元及利息。一审法院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张某对此不服,提起上诉。北京一中院经审理,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2 /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本案中,张某以居间人身份向李某收取定金2000元,李某表示不租后,张某坚持以定金罚则为由拒绝退还该2000元。根据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及款项金额等情况可判断,该2000元并非居间服务定金,而是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提供的担保。张某是居间人,而非案涉房屋的出租人,现李某与房屋出租人无进一步协商,李某明确表示不再租赁案涉房屋,张某作为居间人持有该2000元已缺乏依据,故张某应将其收取的定金返还给李某。

03 / 以案讲理

定金纠纷在日常生活中颇为常见。许多消费者在支付定金时,往往对其法律后果认识不清。下面我们将从法律角度进一步分析定金的概念、适用规则及与其他“金”的区别,帮助大家在日常生活中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1. 定金的概念

定金是法律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订立、生效或履行等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定金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定金交付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一般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定金具有以下特征:(1)担保性质,定金的首要功能是担保合同履行,而不是简单的预付款;(2)惩罚性,通过“无权返还”和“双倍返还”的规则,对违约方进行经济惩罚,对守约方进行经济补偿;(3)实践性,只有书面约定不行,必须实际支付;(4)从属性,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如果主合同无效,定金合同也无效;(5)要式性,虽然法律未强制要求必须书面,但为避免争议,强烈建议通过书面合同明确约定定金性质、数额等。

定金成立必须满足以下要件:(1)最高限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的20%;(2)定金以实际交付为成立要件,若未交付,则视为未约定定金;(3)定金约定必须明确,若约定不明则视为没有约定。

2.定金罚则的适用有严格条件

定金罚则是指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但其适用前提是主合同有效且定金实际支付,存在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根本性违约行为,且违约方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

3.定金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日常生活中,普通消费者常将“定金”与“订金”、“押金”、“意向金”等概念混淆,厘清“定金”与其他相似概念的区别,对保障消费者自身权益至关重要。

定金: 是一个法律概念,具有担保性质和惩罚性质,适用定金罚则。

订金: 订金并非法律概念,通常被视为预付款或履约诚意表示,它不具备定金性质,不具有定金的担保功能。双方合同未能订立,收取方应原数返还,不适用“没收”或“双倍返还”的罚则。双方在签订合同后,订金亦应及时返还或抵作价款。

押金: 押金是一方为保证履行合同义务而向另一方交纳的一定金额,常见于租房、租车、设备租赁等场景。定金与押金的基本区别在于:定金交付时,标的物并未转移到给付定金一方当事人占有;而押金交付时,标的物已经或者即将转移到给付押金一方当事人占有。例如,租用车辆交付押金时,此时车辆已经或者即将转移到交付押金者手中。由于押金不具备定金性质,亦不适用定金罚则的约束。

意向金: 意向金多用于房地产销售前期,表示买方购房意愿,本质为非正式预约金。意向金亦不属于法律概念,其本身不具法律约束力,需经双方确认后转化为“定金”或“订金”。若卖方不接受,意向金一般应予退还;若转化为定金,则开始适用定金罚则。

法官提示:定金制度旨在保障交易安全,但普通消费者往往难以区分定金、订金、押金和意向金的法律后果。在签订合同前,请务必明确款项性质,理性评估自身履约能力,避免因一时冲动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只有了解规则,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04 /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定金合同;定金数额的确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定金罚则】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肖金良

法学硕士

三级高级法官

杨颜金

法学硕士

一级法官助理

供稿:立案庭

作者: 肖金良、杨颜金

编辑:沈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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