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与思
发布日期:2026年05月07日
【主持人】
李志刚 (山西师范大学)
【访谈嘉宾】
任一民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
【嘉宾简介】

任一民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浙江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浙江省企业债务重组中心主任,浙江省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上海交通大学凯源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破产保护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
在债务重组、破产重整业务领域深耕逾二十年。带领的京衡律所债务重组团队专业从事破产管理工作及与此相关的困境企业救助、纾困、投资、并购等衍生法律服务,覆盖房地产、新能源、装备制造、文旅康养等各种产业领域,涉及企业包括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公司、大型综合企业集团、涉外跨境企业等多种类别。历年承办的多起破产重整案例,多次获评最高人民法院、浙江省高院的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多次应邀参加破产法与相关部门法律法规及配套司法解释的立法研讨会议,在《法学》《法律适用》等法学核心刊物发表了多篇破产法方面的研究论文。
【目次】
1 缘起
2 为什么选择深耕破产法
3 破产律师的 “ 十八般武艺 ”
4 破产律师/管理人的甘 与 苦
5 破产律师的“甲方爸爸”们
6 管理人的“权力”:表象与真相
7 学者型律师的炼成
8 破产观念的重塑
9 管理人的角色和使命
10 寄语 未来的破产律师

1 缘起
李志刚:
一民兄好!非常感谢您接受我的访谈。
请允许我首先向您介绍一下访谈的背景。
年初,我发起了第四个法律人对谈系列 —— 法律人的职业选择与职业发展十日谈 。拟邀请十位不同职业的法律人,做一对一的深度专访,为法科生、未来可能选择法律专业的高中生、社会公众等, 展现法律人的不同职业生态,以及选择不同法律职业的可能性 。
十位嘉宾中,拟包括学者、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务、仲裁员等。律师界的嘉宾中,又特别邀请了民商事诉讼律师、刑事律师和破产律师。
邀请破产律师作为嘉宾的原因在于,近年来,因为经济下行导致破产案件激增,市场对破产律师的需求也在增加。但对破产律师的专业要求很高,普通民商事诉讼律师、刑事律师,可能学好民法加一些基本的民诉法知识,或者熟悉常见罪名加刑诉法,就可以应对大部分案件。但破产律师不仅要熟悉民法、民诉法、公司法、破产法,在处理民刑交叉问题时,还涉及刑法、刑诉法。因此, 在我个人心目中,破产律师、破产管理人都是有相当门槛的。 而且,办理一个破产案件所需要付出的时间精力,要远远高于普通民商事案件或者刑事案件。所以,我个人认为, 破产律师、破产管理人,可能属于相对复杂,又有较大市场需求的律师业务方向 。
我和您在 “民商法沙龙”微信群里对诸多问题有过深入的探讨交流,在相关会议上,除了会议发言,也曾就相关破产法问题向您请益。所以,当我想到精通破产法的律师的时候,第一时间就想到了您。
在网上搜您的简历, AI跳出来的第一句话是“ 任一民律师是中国知名的破产法实务专家、学者型律师 ”, 这是人工智能根据大数据所得出的综合判断,就我个人对您的了解看,我觉得这一评价是中肯的。
所以 , 郑重向您发出邀请,也非常感谢您的慨允。
任一民:
志刚兄好!接到您的邀请,我是有些忐忑的。 我不确定自己能否回答好您提出的这些问题,其中不少问题,我自己也还在琢磨,远没有到想清楚的地步。
但是, 我还是 很乐意 和您聊一聊, 谈一谈 破产律师,特别是破产管理人这个职业群体的方方面面 —— 它的现实困境是什么,外界对它有哪些误解,未来又可能 往哪个方向去 。
我想, 聊聊这些问题 ,或许 能让法科的同学、对这个领域感兴趣的同仁,对自己未来的职业规划、 对当下从事的工作的评估以及 可能的转型 等 ,都有一些参考 。
2 为什么选择深耕破产法
李志刚:
据我了解,早在二十多年前,您就选择了破产法这个专业方向。当时,破产案件不太多,破产律师还属于相对小众的业务方向,您为什么会选择破产法这个专业方向?
任一民:
其实, 真正开始选择破产律师特别是管理人这个专业方向,是伴随着现行企业破产法的实施与客户的需求而来的 ,这可能要从我的律师执业过程说起。
我的律师执业是从诉讼起步的,主攻民商事领域,也办理过一些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但心里一直有个声音在问自己: 难道这一辈子,就只办案子吗?就总是被动地等着客户、等着案件来选你吗?有没有可能,做些不一样的事?
大概从 2 003 年开始,我尝试着做非诉律师,帮助客户去设计法律风险防范措施,或者通过并购交易实现商业目的,也作为主办律师办理过境外上市项目。一直到 2 008 年,我受客户委托, 原本是想通过并购来重组其所参股的一家企业,以化解客户因提供巨额担保而面临的连带风险。但尽调下来发现,这家企业的隐性负债根本查不清,运营价值也前景不明,贸然走收购的路,风险反而更高。
那么如何破局呢?当时 我提出,是不是可以试试刚颁行的《企业破产法》里的重整制度 —— 用重整程序来穿透信息不对称的迷雾,同时保全企业尚存的运营价值 。
随后,我全程跟进了这个项目的前期筹划、重整推进、重整方案表决以及具体执行。这给我打开了一扇窗, 让我得以窥见原来我们商事律师还可以在困境企业挽救中发挥如此重要的作用。
由此,我开始全面介入破产案件的办理,并在之后的几年里连续承办了多个极其复杂、极具挑战性的项目。 过程当然很难,也面临很多质疑。 可一旦通过我们的努力 ,让企业活下来了,债权人损失 实实在在 降下来了,数以百、千、万计的职工饭碗保住了, 那种获得感和成就感,是以前做其他诉讼或非诉业务从未体验过的 。
我还特别注意到, 破产可能是我们律师能够发挥主导作用的一个重要赛道 。
在这里, 努力、专业和担当,能够比较直接地转化为看得见的成果 ——企业能不能救活,债权人能拿回多少,投资人的钱有没有花在刀刃上,你的工作与这些结果之间,有着清晰的 因果 连结 。
这与诉讼业务不同,与非诉业务也不一样。诉讼自有它的智慧与较量,非诉也有它的精密与 布 局;而破产业务, 更像是在寒冬里送炭火,在废墟上做重建 。特别是,一个破产案件的成功办理, 它所挽回的、保全的、重新激活的价值,往往超出个案本身,也超出了法律技术能衡量的范畴。何况,它的复杂与艰难,逼着人不断打破天花板,去学习、去进化 。我喜欢这种挑战以及挑战成功所带来的成就感。
这与我小时候的 “武侠梦”一脉相通—— 置身最险处,才有真功夫 !
让我沉醉其中, 再难自拔 。
李志刚:
看来,除了案件和机遇,兴趣、知难而上、成就感,是您进入破产律师的主要动因。而且是较早进入,持续深耕。
据我观察,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特别是这几年经济下行、企业承压,在市场对破产律师需求大大增加的同时,全国的破产律师、破产管理人队伍也迅速扩大。相对于普通的民商事诉讼业务,律师的破产业务似乎还是蓝海。所以有不少法科生、民商事诉讼律师,也在试图向破产业务、破产管理人业务方向发展。 在您看来,破产律师、破产管理人,还是一个好的律师职业发展方向吗?
任一民:
客观而言, 无论是破产律师还是破产管理人,都不好做,特别是破产管理人,由于要具备的知识、技能特别多,在一定程度上已经超越了纯法律人的特质。
业界同仁曾尝试衡量 法律素养在管理人综合素养中的占比 ,普遍的认识是不足一半, 甚至认为不足三分之一 。
特别是近些年,随着经济的周期性波动,下行周期中爆发财务风险的企业越来越多。当经济基本面欠佳时,投资人信心普遍不足,破产项目办理愈发困难。一些看似资产体量不小的破产项目,比如房地产企业、物流企业等重资产企业破产时, 管理人经常面临着不仅重整难,甚至宣告破产后处置资产更难的窘境。这就对从业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
如果一线从业人员, 能够顺利渡过这一考验期,那可能就代表着职业技能的全面提升。专业门槛越高,被其他竞争者取代,特别是被人工智能所取代的可能性也就越低 。
就此而言,这可能是法科学生、执业律师更好地对抗人工智能风险的一个选项。更何况,通过破产的执业可以带来其他方面的突破,比如 对个人综合能力提升的帮助,对客户资源积累的助益,甚至还有助于价值观的打造 。
因此,在我看来, 这一执业方向是值得优秀的法律人才去参与其中的 。
3 破产管理人的“十八般武艺”
李志刚:
实话实说,虽然我一直从事民商法理论和实务问题的研究,但对破产法的问题,一直有敬畏之心,不敢触碰。因为破产法、破产程序、破产业务, 几乎囊括了所有的民商法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而且诉讼事务和非诉事务都涉及。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它可以说是律师民商事业务中的集大成者 。
从另一方面看,破产业务中,同时涉及破产法官及破产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股东、外部投资人等不同利益主体、不同诉求。 如何依法平衡处理各方利益诉求,可能不仅仅是技术,也是艺术 。
更为重要的是,在破产重整程序中,为了实现各方利益的最大化,可能既要法律思维,还有商业思维。
我在金融机构做公司法务时,侧重不良资产投资业务,以债权人或者投资人的身份,也直接或者间接地参与过一些破产法律问题的处理,但深感破产业务对法律知识要求的专深。
想向您请教的是, 如果一名法科生或者普通法律人,希望以破产律师或者破产管理人作为自己的业务发展方向,如何才能掌握破产业务的 “十八般武艺”?
任一民:
我个人理解, “十八般武艺”这个说法, 是 一句玩笑话 : 带着自嘲,也带着 几分真实的 无奈 ——破产业务逼着人往 “十项全能” 上走 。既然聊到了,我就试着盘一盘,做一个称职的管理人,究竟要点亮多少项技能。
1.法律功底坚实,涉及面要杂、要广。 民商刑行,实体程序,破产法本身反倒只是其中一块。很多时候案子办着办着,你会发现自己在翻环保法、 海关法 ,甚至 是 船舶登记条例。
2.要懂商业。 得能 读懂一门生意的价值在哪里,企业的核心运营能力还在不在,资产怎么处置才能卖个好价钱,而不是当废铁论斤称 。
3. 产业与趋势判断。 你得站在产业的角度追问 最 核心 的 问题: “以5年、10年、20年为观察期,这家企业,究竟还值不值得救?代价是什么?”
4. 要懂管理和公司治理。 很多企业走到破产这一步,管理本来就千疮百孔, 破产还掺入新的产业投资人、财务投资人、转股债权人, 如果不帮着把治理结构理顺,后续工作很难真正推进 。
5. 财务和税务。 财务数据是管理人 重要的 导航仪表 之一, 看不透报表,就识别不了真正的价值与风险;搞不清 税负 ,就可能让重整方案留下隐患。 不懂财税的管理人,很多时候是在 “盲飞” 。
6.金融和融资。 企业要活下来,得有钱续命。 你得懂融资工具,知道去哪里找钱,知道怎么跟资方、跟新投资人谈条件、谈价格 。
7. 投资思维。要试着站到投资人的立场里想问题 :为什么要把钱投进这个困局?回报在哪?风险怎么防 范 ?想不通这一层, 有时可能 连说服对方来见你一面的机会都没有。
8.资源整合。 这大体是 把人、钱、产业、政策捏合起来的能力 。单打独斗做不成任何事,得会 “攒局” ,这对于 大型企业的挽救与再生目标实现更是至关重要。
9. 懂资本市场。 尤其是有上市平台的重整案,不懂资本市场规则基本寸步难行。 另外,重整后的企业如果通过培育能独立上市或被上市公司收购,则可借助资本市场的金融工具显著提升其价值。
10.跨境因素。 并非每个案子都会遇到,但一旦遇上,就是最硬的骨头之一。
11.方案设计。 好的方案 离不开对利益格局本质的深度把握,也需要 打破惯性思维才 能 找到。精巧的设计, 往往起到四两拨千斤的作用 。
12.懂人心, 会谈判 。债权人、债务人、投资人,各有各的立场与焦虑,读不懂他们的核心关切,就很难凝聚共识。
13.会开会,能组织 。这话听起来可能有些玩笑,但其实 诉讼律师的主场在法庭,破产律师的主场,更多时候在各种各样的会议室里。如何设定议程、把握节奏、在恰当时机抛出方案 ,回应质疑, 都是需要修炼的手艺。
14.会平衡利益。 破产程序中的博弈强度,可能是一段职业生涯中最具 “ 丛林感 ” 的体验。各方角力,一端不平,案子就僵在那里。
15.应急处理。 群情激愤的债权人、被堵的厂区、讨薪的工人 ——这些绝非小概率事件,是 破产律师 随时可能 需要应对的 日常。
16.舆情应对。 破产天然带着负面叙事的戏剧性,一旦舆论发酵失序,项目推进的外部环境就 可能掀起惊涛骇浪 。
最后,17.管好自己,管好团队 。履职风险怎么防?团队内部怎么带?没有一支能打硬仗、彼此信得过的队伍,前面的十六条,全是纸上谈兵。 当然,这些武艺,不可能每个人都样样精通,所以 才需要团队,需要把不同禀赋的人 整合 起来,各擅其长 。 我们有时会说, 做一个称职的管理人,有点像带一支组合精良的队伍 ——什么仗都 要有人 接 得住 ,什么局面都 要 有人顶得住。
细数下来 还差一项, 也许可以留一项给未来 ——这个行业的进化,还会向我们索要新的本事 。
这些技能如何培养,概括起来就六个字: “ 干中学,学中干 ”。
当然, 如果你还在学校就读 :
首先, 就要尽可能打好法律方面的基础,这是要成长为优秀管理人的首要技能。特别是民商事方面的法律功底,这方面功底越深厚,未来成长的空间就越宽广 。
其次,是学习一些 财税和经济方面的基础知识作为储备 。
再者,是在日常学习以外,多学习 观察商业世界的一些运作 。
最好能够在某些自己比较擅长的领域,把知识、学问研究的深一些,形成自己的专业特长 ,未来容易在管理人团队中脱颖而出。
李志刚:
所谓的“十八般武艺”,是我随口根据感觉说的。但您这一一细数下来,我真切地感受到,您列举的这每一项技能,都是在实战中总结出来的经验之谈。
每一项武艺,背后可能都经历过一个或者多个成功或者失败的故事。
每一项武艺的习得,背后不仅是看书、学习,更多地还有在实践中的深入思考和潜心钻研。
没有至少五到十年的深耕,可能很难成为一名称职的破产律师 。
4 破产律师 / 管理人的甘与苦
李志刚:
前两天,我看了一篇文章《许家印跌倒,清盘人吃饱》,提及恒大的清盘费用可能近十亿港元。而国内一些重大的破产案件,管理人费用也经常逾千万元,且优先支付。因此,在很多人看来,破产管理人干的,都是稳赚不赔的生意,而且很容易暴富。
但从媒体报道看,这些重大破产案件,经常都是几十人的团队集体投入,耗时也较多,工作量是非常庞大的。
从我和您的交往看,您参与 “民商法沙龙”微信群讨论的发言时间,基本都在夜里十一点以后。我料想,您白天的时间或者晚上十点前,可能都在忙工作。
我的问题是, 作为一名破产律师或者破产管理人,您的日常工作状态、生态是什么样的?
任一民:
管理人稳赚不赔,收入特别高,赚钱特别容易 ……这些说法都是“重大误解”。绝大多数破产案件,管理人是在赔钱赔时间的,我们业内称为“投入” 。但是, 这些投入何时真正有产出,却充满着不确定性 。
确实有一些大型案件或者特大型案件的管理人报酬总额看起来比较高, 但这往往是数十人甚至数百人持续几年投入,最后产出的成果。 这方面,外界误解实在太多,希望大家不要被那些标题党式的报道误导。
如果有兴趣, 不妨去搜一搜业内关于管理人报酬机制改革的研讨发言,或者同行之间坦诚的交流 。这里我就不展开了。
作为管理人律师,日常的工作状态确实是各种忙碌。
就我个人来说, 日常主要的时间都放在各种沟通上: 与债务人实控人沟通,管理团队沟通,与主要债权人沟通,与意向融资方沟通,与产业投资人或财务投资人谈判,向法院汇报,向属地政府汇报,向相关监管部门汇报,等等。还有不得不开的各种会议。
只有晚上的时间稍稍好些,可以把主要的时间精力放在项目统筹推进讨论、投融资方案设计、论证,疑难问题应对研究,以及各类业务知识的学习中。
大体可以这样说: 常年无休,日均工作 14 小时以上属于常态 。
双休日, 如果不外出参加研讨, 那就是在事务所 带着团队 一起或者学习、研讨,或者复盘过往项目,或者筹划 下一阶段的工作 , 几乎没有什么时间是真正可以 “空下来”的。
5 破产律师的 “甲方爸爸”们
李志刚:
您的这个描述和澄清,可能把很多准备投身破产律师、管理人律师的法律人吓退了 ——破产律师、管理人律师,不仅不是稳赚不赔、赚大钱,而且面临的是常年无休的高强度工作!
以您的经历看来,是这样的吗?
任一民:
破产律师确实不好做,特别是破产管理人 。
您提到的这篇文章,将那些对管理人履职有重大影响的相对方称为 “甲方爸爸”,比较形象。其实,管理人要面对的,还不仅仅是这五类“甲方爸爸”, 还有更多的“甲方爸爸” 。特别是一些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能涉及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证监会与交易所(在上市公司重整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可能同时涉及多头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并且,破产项目中的各类“甲方爸爸”,还存在着人数众多且意见不一的现象。债权人动辄数十家、数百家,甚至数千家,现在,债权人数以万计的破产项目,也越来越多了。
破产管理人本质上是服务业,如何让这么多甲方都满意,是一项高难度的挑战工作。
6 管理人的 “权力”:表象与真相
李志刚:
据我个人的有限观察, 由于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的权力较大,债权人、债务人、投资人都会聚焦于管理人,可能有时还会攻击管理人的立场和站队 。
作为一名业界公认的专业、优秀的管理人的代表,对此,您怎么看?
任一民:
我一直认为, 外界高估了管理人的权力 。
权力 集中 的错觉,很大程度上来自破产案件特有的困境 —— 几乎所有的破产案件,企业都已处于资不抵债甚至严重资不抵债的状态,这意味着大多数债权人必然面临损失。 债权人为了减少损失,都会想尽一切办法在破产前后尽快离场或者占据优势地位 。
例如,临近破产时,债权人往往会竭尽所能去争取尽早实现债权或者去追求获得更优保障,但这些行为如果发生在破产临界期内, 管理人就需要行使破产撤销权或者民法撤销权来保障公平对待,这就势必与债权人间发生激烈冲突 。
破产程序启动后,债权人则会聚焦于获得清偿方面的优待,但破产法的基本原则是公平清偿,所有违背公平清偿原则的行为都难以获得破产法的承认。于是, 债权人转而将目光聚焦在债权审查认定环节 ,从债权的性质是否优先、债权的数额高低、债权的责任财产范围大小、责任财产价值确定及其异议应对、同一责任财产上的各类优先债权的排序以及与其他债权人在行权上或者实现上的不同安排, 都可能与管理人发生观点冲突 。
更何况,债权人人数众多,不同的债权人有不同的想法,管理人无法满足所有债权人的想法,很大程度上就会引发债权人的不满。
于是,债权人的不满情绪就会以各种方式宣泄,其中, 责怪管理人是最容易找的切入点。各种不满堆积在一起,很容易形成一种印象:管理人高高在上,手握生杀大权,对债权人的疾苦无动于衷。这实在是一个很深的误解 。
就拿债权审查来说, 管理人并不是最终的裁判者,充其量,只是债权审查全流程中第一道关口的守门人 。管理人对债权的审查确认结果,需要提前与债权人、债务人进行沟通,然后再将审查意见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人本人和其他债权人都有权对管理人的审查结论提出异议,管理人一旦收到不同意见,就要启动复查程序。复查完成后,仍要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若债权人本人或其他债权人对复查结果仍有异议,则异议人都可以通过债权异议诉讼方式寻求法院的司法审查。 管理人不过是债权审查流程中的一个环节,却被当成了手握生杀大权的角色,误会之深,由此可见 。
李志刚:
立场不同,观感迥异。
说实话,我之前在金融机构做法务的时候,主要是站在困境企业的投资者观察和思考管理人的角色和权力。您对管理人程序性权利的阐释,非常清晰地澄清了我之前的模糊认识,也解答了我心中的疑问:为什么会有那么多的债权人对管理人存有怨气。
我相信,债权人的法务或者代理人,看到这里的话,也会增进一份对管理人的理解。
7 学者型律师的炼成
李志刚:
正如 AI对您的评价是“学者型律师”一样,我身边的很多法律人,也经常向我提及,说特别喜欢看您在“民商法沙龙”专题讨论中的发言,因为您的发言内容逻辑严谨、层次清晰、分析深入,富有慧见。我理解,这既是您学术功力的体现,也是您学术情怀的体现。
我的问题是, 如果日常的业务已经那么繁忙了,为什么还愿意投入时间来思考和研究这些偏立法或者学术的问题?
有的律师可能疲于处理事务性工作,完全没有时间精力再来搞研究。您是如何实现时间精力的分配和管理的?
任一民:
这可能与我 对管理人职业的认知以及个人志趣有关 。
客观而言,自从转换赛道,专注于从事管理人以及与此相关的延伸业务以后,我个人从中获益非常多,主要体现在两大方面: 其一是真正找到了律师职业的价值和意义;其二是也真正找到了对学术研究的热爱和兴趣 。
管理人行业让我感受到,我们这些主要从事商业服务的律师,可能的执业空间原来可以如此广阔;我们还可以 靠自己的努力、专业、投入和付出,去给那么多债权人、债务人企业、股东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减少损失、创造价值。
虽然管理人需要掌握 “十八般武艺”,并且其中的很大部分,似乎已经不是法律问题;但我理解,我们这些律师之所以能够担任管理人,并且最终能够取得彼此存在利益冲突的各类利害关系人的认可和支持,支撑我们 在管理人履职过程中立稳脚跟的,终究还是扎实的法律功底和由此延展出去的复合技能 。
其次,我们这些年不断面临新类型项目的挑战。 其中,很多疑难问题的应对分析,都离不开对法律及其原理的精准把握。
再者,一些疑难复杂案件,尤其是需要有突破性创新的案件, 往往需要我们 给出 全新的解决 方案。而 这些方案的设计,既需要天马行空的大胆假设,又离不开在现有规则框架内审慎地探求边界。而能将这两者熔于一炉的,恰恰是扎实的法律功底和对边界的精准拿捏 。
我一直以为, 对规则持续不断地讨论和学习,就是让自身功力得到提升的好机会,每一次学术讨论,都像是在寻求新的武功秘籍 。
所以,我很乐意在这方面投入时间和精力。
至于时间精力的分配和管理, 我并没有什么特别的秘诀。如果非要总结,大概就是 靠平时的点滴积累,再辅以短时间的集中充电 。
比如,我有个保持了多年的习惯: 每个月都会去知网上,把民商法当然也包括破产法领域的最新论文集中下载下来,打印好随身带着,一有零碎时间就翻出来读一读。这样,就能比较及时地跟进学界对前沿问题的深度讨论 。
当然, 学习效果更好的是自己动手写论文、参与立法或者纪要性文件出台前的讨论,还有就是备课 。
最近几年,破产法的各类学术研讨会比较多,建议有志于此的同仁把握这样参与研习的机会。我自己是按照差不多平均每周一场的频率,参加各类讲课和学术交流活动。对于这些学术研讨,我是 尽量争取每次交流都说新的命题 ;或者,就算是同一主题,也尽量做内容方面的更新。
对于这些主题报告,尤其是半天时长的集中授课,我给自己定 了一个 小目标:每次至少要有二分之一以上的内容是新准备的。坦率地说,最近一两年做得没那么 到位 了,大概能维持在三成左右的新内容 。 这些更新,一方面是提炼最新的实践磨砺的感悟,另一方面就是总结学术研读的收获。
只要你感兴趣,我想,总是能挤出时间的 。
李志刚:
可以说:没有人,能随随便便成功!
每当我看到您在 “民商法沙龙”的微信群讨论中,条分缕析地剖析争议法律问题的时候,每当我看到您在破产法论坛上娓娓道来新问题的法理思考的时候,我都会在想,您的知识和功力从何而来?
今天算是得到了您的亲自揭秘: 充满热爱、勤于钻研、乐于分享 ——在繁忙的工作之余,还要做到这些,离不开“挤时间” 。
很多律师可能也在写微信公众号文章,但并非都是非常深入、系统,可能偏判决观点、学术观点罗列。在您看来, 如何实现对实务问题的深度理论研究?
任一民:
个人理解,对于实务问题的深度理论研究, 首先是要有兴趣。也就是说,你对这个实务问题,是发自内心地好奇,并且真切地感受到了深挖下去的价值与意义 。少了这股劲儿,深度研究便无从谈起。
二是围绕这一实务问题,去搜集和研读优秀的学习资料。 学者的研究,有助于我们加强对某一问题的深入认识,可以弥补我们实务工作者理论积淀不足的短板。
三是参加小型论辩。 可以小范围组织几位同好者一起讨论,甚至辩论,通过不同观点的碰撞,对相关问题的思考就会更为聚焦和深入。
四是以讲课交流的方式,进一步梳理。 讲课前的准备、讲课过程中的分享以及后续互动,可以让报告人对某一问题的思考更为流畅地表达出来。这一表达的过程,也能进一步提升对问题的提炼与推演,还能发现之前思考存在的不足。
最后再以文章的方式予以呈现。 这个时候,书面论述就是水到渠成了。
李志刚:
您总结的这个实务问题的研习过程,不仅揭示了提升研究问题的路径和方法,而且可复制,特别有价值。
基于兴趣发现问题 →搜集资料研究问题→通过辩论澄清问题→讲课分享呈现成果→形成文章凝结成果 ,所有的法律人,都可以借用您的这个研习路径,击破难题、提升功力。
当然,能不能把每个环节的动作扎扎实实地做到位, 能不能持之以恒、久久为功,可能就是 “平凡”与“卓越”之间的差异了 。
8 破产观念的重塑
李志刚:
说实话,很多人提到破产,就想到失败甚至跳楼,有点像香港电影《大时代》中丁蟹的几个儿子一样。甚至提到破产,有人可能都觉得不吉利。

但是,这些年来,破产被更多地和 “保护”“再生”“涅槃”联系在了一起,似乎在重塑一种关于破产的观念。与此同时,似乎也不能排除,仍有借破产逃债的情况发生。
您认为,如何向社会公众、企业家,传导正确的破产理念?
任一民:
您所提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揭示了 “企业破产法”这一命名在中国实践中的种种窘境。我理解,破产法的宗旨或者目标,特别需要强调的可能有以下几点:
第一,破产法的立法目标是为了避免破产。 破产法的一个重要目标,恰恰是在企业陷入财务困境时,提供一套让其得以喘息、重组,乃至重生的法律机制 。也许是过往实践中真正通过破产挽救了企业让其全面恢复运营进而实现重生目标的正面案例严重不足,使得社会上对 “破产”还是带着有色眼镜在看。
第二,破产法更重要的功能是保护债务人。 当企业面临资不抵债的困境时,债务人资产完整性的保存以及资产价值的维持和提升,既决定了企业的生与死,更决定了债权人整体利益是否能够得到更好的维护。
第三,破产保护还体现在对债权人公平清偿的保护。 当债务人破产时,债权人之间地位的不平等是非常明显的。 只有那些 依法 在事前就获得了充分担保或采取了其他周全保障措施的债权人,才 不受 债务人破产的冲击 。公平清偿应是破产法的基本原则 ——体现在同等顺位债权人应获得同等对待,而不应因其能力强弱、背景深浅、实力高低而被区别对待。
至于借破产逃废债,其实从破产立法层面来说,就是个伪命题。
破产从来不是逃废债的温床,恰恰相反,它是揭开逃废债遮羞布的最后一道手术刀。 由于破产案件中普通债权人的清偿率普遍很低,使得很多债权人误以为破产是逃废债的工具。
很多企业都是严重资不抵债后才进入破产程序,再加上绝大多数资产都被设定了物保,由此,用以保障普通债权人的责任财产就几近于无,由此也就导致了清偿率极度低下的现实。
我们不能因为破产清偿率低就反推是逃废债,需要清醒认识到,如果不进破产程序,债权人受偿总额与平均受偿率往往将会更低 。
如果说实践中还是出现了一些借助破产逃废债的案例,很大程度上是与没有正确实施破产法有关,或者是破产法以外的原因所致 。比如,债务人实施了大量捏造虚假债权或者转移资产的行为,这些直接间接的逃废债安排,往往在进入破产程序之前就已实施完成。 破产程序启动后,破产法给出了通过事后调查加以发现并借助相关配套机制追收被隐匿、流失资产的可能 。至于在结果上未毕能全部追回,这显然不应归咎于破产程序,没有一个程序能包治百病,即便是公权力介入更深的刑事追赃程序也难以实现全部追回的目标。
李志刚:
在民商法理论和实务界,我有个观察,可能不一定准确,就是传统民法观念和思维处于主流、主导地位。公司法、破产法的观念和思维,似乎还比较欠缺,因此, 不少人会习惯性地用民法的思维来理解和认识破产法问题。
对此,您有没有这样的体验?如果有,您有什么样的改进建议?
任一民:
这种体验肯定是有的。
我们以民法上最常见的债权让与制度为例,债权让与究竟是采让与主义、通知主义还是登记主义?在民法典之前的合同法年代,适用的是让与主义,民法典对此做了制度革新,引入了登记主义。但是由于登记主义的法条被置放在 “保理合同”章节而不是常规的“合同编通则”中的“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章节,由此就引发了债权让与涉及第三人效力时,究竟是适用登记主义、通知主义还是让与主义的争论。不少民法学者(也包括有的大法官)都持让与主义观点。最高法院也没给出确定意见,《担保制度解释》66条与《合同编通则解释》50条规定也是相冲突的。
让与主义是权利处分原理的单纯推演,更符合形式逻辑。但是让与主义模式,却是最没有安定性的,更难以对抗破产风险。受让人受让债权时,难以甄别让与人是否是真正的权利人;受让债权后,也难以保有权利,一旦出现让与人倒签合同等诈害行为时,就可能面临真正权利人的争议甚至失去受让债权的风险。
当让与人破产时,管理人很难判断债务人所持有的 “债权”是否真正属于债务人的破产财产,因为隐性的让与是很难查明的,特别是破产企业往往存在财务账册不完整、法律文件难查找的问题。这将会引发这一对外债权追收回的财产是否可用于全体债权人清偿的顾虑。
如果债权分配后又有人主张其已受让取得,则面临分配财产要向全体债权人追回且难以追回的风险。如果存在债权的多重让与,发生多家受让人分别向管理人主张权利时,我们是否仅仅凭转让合同上落款的签署日期先后就确定谁是真正的权利人?我们敢向这位 “合同书上的在先受让人”分配财产吗?如果事后又有新的权利人拿出更早签署的转让合同时,我们该如何应对?
这么常见的财产类型,我们都无法确权,不敢分配,如此悬而未决,会严重影响破产程序推进效率。
李志刚:
作为破产法的门外汉,我感觉,您提及的这个问题,形式上是民法债权变动的制度安排问题,实质上涉及在破产语境下相关事实的认定,以及民法中的制度安排在破产法中的可操作性问题。
就此而言,仅有民法思维、合同法思维,可能是不够的。因为破产场景中的事实认定、公平性、可操作性,都已经远超一对一的合同关系,需要更多破产法理的底层逻辑来支撑。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精通民法,不等于精通破产法。需要理解和尊重破产法自身所特有的法理逻辑与价值追求。
9 管理人的角色和使命
李志刚:
我有个朴素的观察,民商事诉讼律师,可能经常会把法官看成是对手,但对管理人的定位来说,肯定是破产法官的助手,而不是对手。然而,管理人没有公权力的身份与威信,社会可能也还没有对管理人的角色、地位、思维,形成比较科学和准确的认知。从另一个角度看,我们可能也需要更多的优秀管理人。
从专业的优秀的管理人培养角度看,您有什么建议?
任一民:
管理人与破产法官的关系,确实有别于诉讼案件中的律师与法官的关系。
如果着眼于培养专业、优秀的管理人,那么 , 管理人绝不能满足于只做破产法官的得力助手,那样只会把法官累垮。真正优秀的管理人,必须有主动挑起重担的担当和作为。
至于专业的优秀管理人培养问题,个人理解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
首先,管理人必须团队化运作。 破产管理事务综合性极强,且其工作面铺开后,除了无产可破或者部分执转破案件外,绝大多数案件都需要经历一定时间段才能完成 。因此 即便是看似普通的案件,也离不开一支训练有素的团队来承接。临时拼凑的组合,在复杂的现实面前,往往不堪一击 ,容易出现各种 “质量事故”。
其次,需要不断培养和提升专业能力。 管理人所面对的破产企业,往往都是非标准化的,很难事先做好全部准备。 这就 倒逼从业者 在实践中持续学习,不断打磨自己的专业技 能 。如此,才可能接得住各种新问题的挑战,把案子办得扎实 、稳妥。
再者,要特别重视培养挖掘和提升商业价值的能力 。 一支真正优秀的管理人团队,一定对商业价值有着敏锐的嗅觉 —— 能发现它、培育它,最终整合它。 不然 ,实现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便无从谈起 。
最后,还需要特别重视整体策划、统筹和协调能力的培养 。破产案件与其说是案件,更应该说是一种特殊类型的非诉项目服务,管理人要有成为总编辑、总导演、总制片人的综合素养,特别是一些大型疑难复杂项目的办理,更是需要具备这方面的素养和能力,否则将难以胜任各种新类型的、跨省跨区域项目或者涉资本市场项目的挑战。
10 寄语 未来的破产律师
李志刚:
非常感谢一民兄接受我的访谈,并为我们提供了对破产律师和破产管理人这么多生动鲜活的画像,毫不夸张地说,您的发言和思考,大大提升了我个人对这一破产律师、管理人这一职业群体的认知和理解。
作为资深破产实务专家和学者型律师, 您能否给未来可能选择律师,并且以破产法作为律师职业方向的法科生、法律人,包括考虑转型为破产、破产管理人的律师朋友,在职业方向选择和职业发展上,提供一些建议 ?
任一民:
如果您 想选择兼顾诉讼和非诉服务 的商事律师工作;
如果您在学习法律专业的 同时学习商业、管理、心理学等综合技能 ,并以这些综合服务能力获得客户的认可;
如果您 愿意接受长期驻外和频繁的差旅 ,愿意 扎根在企业生产和经营的第一线 ,愿意去面对面接待一批又一批 身处困境、焦灼万分的利益受损者 ,并愿意 将自己置身于矛盾漩涡的中心, 敢于迎接 扑面而来的压力与挑战 ;
如果您愿意通过自己的专业、投入和付出,去改变一家家企业的未来走向甚至命运;
如果您愿意不断接受各种新产业、新商业模式、新重组模式的头脑风暴;
如果您还梦想着有机会参与 “点石成金”项目的挑战……
欢迎您加入破产管理人职业!
这里有 最复杂的商业纠葛,有最多元的利益博弈,有最残酷的生死一搏;
也有 最温馨的战斗友谊、最热血的生死时速、最神奇的绝处逢生 !
欢迎您来这“魔力场”,茁壮成长!
李志刚:
我理解,这是一份坦诚、客观、负责的陈情书与邀请函。并不煽情,但饱经风霜;充满挑战,也充满魅力。
无限风光在险峰!
我相信,能读懂您的这份职业邀请的法律人,也一定能跨越陡峭,于破产领域的山顶,体验一览众山小的风景。

从更广阔的意义上说,您分享的个人职业经历,体现出的 迎难而上的坚毅和韧性,持续钻研和深耕的耐心,乐于分享和创造价值的公益心,不仅仅是一份成为优秀的破产律师的指南,也是值得更多法律人学习和借鉴的榜样 。
衷心感谢您的慧见和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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