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最高裁判指南
发布日期:2026年05月29日
来源!最高院法答网:民事审判
◆ ◆ 第 三 人撤销之诉案件的审判组织形式,原案审判人员能否参加就该案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的审理,是否属于违反法定程序规定的情形?(问题编号: C2023092701141)
【最高院回复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起草过程中,曾经对该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 最后司法解释第二百九十二条仅规定 “人民法院对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并没有明确要求原审法院对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其意在: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处理,既可以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也可以允许原审审判人员参加合议庭审理。
司法解释之所以未要求对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考虑:一是第三人撤销之诉虽然与原生效裁判有密切相关,但本质上是基于第三人提出的新事实和新理由而引起的新诉,对于新诉的裁判,当事人仍可提起上诉,故此种情形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二是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对新的实体内容的审理,原审审判人员参加审理,有利于更好地查明案件事实、更准确高效的作出裁判。另一方面,即使原生效裁判被撤销,也并不意味着原审裁判是错案,更不能仅因此而追究原审裁判人员的责任。三是在设有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其他国家和地区,均未要求参加过原生效裁判审理程序的审判人员回避。《法国民事诉讼法》第 587条还规定:“以起诉提起之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向系争判决作成法院为之。其裁判亦可由同一法官为之。”
回复人:李赛敏(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 ◆ 交强险是否涉及非医保医疗费的赔付?(问题编号: C2024120300067)
【最高院回复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九条规定,保险合同约定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保险人以被保险人的医疗支出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险人有证据证明被保险人支出的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要求对超出部分拒绝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赔偿权利人请求承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承担医疗费赔偿责任,保险人主张对超出国家基本医疗标准的医疗费用不予赔偿, 人民法院应首先审查保险人是否已就相关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保险人已经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由保险人举证证明被保险人支出的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以及超出部分的数额。
回复人:高燕竹(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