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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发布日期:2025年09月05日    


邵长茂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二级高级法官

【编者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自2025年7月24日起施行。为准确理解相关规定,《中国应用法学》2025年第4期特别策划“聚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专题,邀请理论和实务专家进行解读,期望能进一步厘清分歧认识,确保司法解释的精准和科学适用。本期特此编发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邵长茂的《论<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执行法基础》一文,供广大读者研究参考。

*因篇幅限制,注释等有删减,如需引用请参见期刊原文。欢迎个人分享,媒体转载请联系本公众号。

论《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执行法基础

文|邵长茂

(本文刊载于《中国应用法学》2025年第4期)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内容提要:执行异议之诉作为执行程序的衍生诉讼,兼有执行和诉讼两种要素;起草制定和理解适用《执行异议之诉解释》,离不开执行和诉讼两个视角。以执行形式化原则为逻辑起点,异议之诉的诉讼标的并非案外人对被执行财产享有的实体权利,而是案外人基于法律规定所享有的异议权;从执行作为司法最后一个环节的定位出发,异议之诉和确权诉讼虽然诉讼标的不同但应强制合并审理,给付之诉亦可合并审理;以争议财产的处置权为基础,执行实施、案外人异议、异议之诉,这三个接续进行的程序在确定管辖法院时,应当作为一个整体适用管辖恒定原则;着眼于对案外人的保护,使其免受不当执行的损失,不宜将《执行异议之诉解释》第6条理解为对转案审理模式的排除,而应允许案外人选择直接变更诉讼请求为不当得利返还或者损害赔偿。《执行异议之诉解释》施行后,执行实施、案外人异议相关程序应做适应性调整。

关键词:执行异议之诉 诉讼标的 管辖恒定 适应性调整

文 章 目 录

一、关于异议之诉的诉讼标的

(一)以执行形式化原则为逻辑起点确定异议之诉的诉讼标的

(二)异议之诉和确权诉讼虽然诉讼标的不同但属于强制合并审理的诉讼

二、关于异议之诉的管辖法院

(一)以执行标的处置权为标准确定案外人异议、异议之诉审查法院

(二)将异议之诉管辖恒定的时间点提前至“案外人提出异议时”

三、关于异议之诉的当事人

(一)异议之诉的原告

(二)异议之诉的被告

四、关于执行标的被处分后异议之诉的处理

(一)继续审理方案与转案审理方案

(二)两种方案的深入比较

(三)《执行异议之诉解释》施行后两种方案的协调

(四)对《执行异议之诉解释》第6条的“参照适用”

五、关于异议之诉与执行实施程序的衔接

(一)案外人提出异议后执行标的的处置问题

(二)带租拍卖情况下申请执行人的救济问题

六、关于异议之诉与案外人异议程序的衔接

(一)《执行异议之诉解释》中程序性规定对案外人异议程序的影响

(二)《执行异议之诉解释》中实体性规定对案外人异议审查标准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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