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最高裁判指南
发布日期:2025年09月05日
裁判要旨
隐蔽工程虽已覆盖无法直接勘验,但承包人能够补充提交施工图、竣工图等资料,且鉴定机构、发包人及竣工验收文件均反映该工序已经实际完成的,可认定隐蔽工程确已施工。 工程整体已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发包人再以现场破坏性勘验方式质疑隐蔽工程真实性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承包人主张相应工程款的,应予支持。
裁判精要
关于隐蔽工程是否实际施工的问题。由于展创丰华公司无法通过正常的现场勘验方式核实隐蔽工程的相关情况,遂将隐蔽工程造价鉴定意见进行单列。一审法院以中柱公司提交的施工材料不完整为由,对隐蔽工程对应的工程款未予认定。 中柱公司在二审中补充提交了隐蔽工程的相关资料,经二审法院向展创丰华公司询证,展创丰华公司复函称施工图、竣工图等证据表明有隐蔽工程的施工工序。 结合案涉工程已于2021年5月14日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的事实,二审法院认定隐蔽工程已实际施工,并采纳鉴定意见认定隐蔽工程对应的工程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因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一、二审法院不同意古城公司申请的破坏性勘验,并无不妥。
案号索引
(2023)最高法民申2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