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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晔: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概念的逻辑构造及其展开 | 法学研究

行业观点
专业人士
发表于 2025 年 09 月 06 日修改于 2025 年 09 月 06 日

来源:法学学术前沿

发布日期:2025年09月05日    


L L L 法学学术前沿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概念的逻辑构造及其展开

内容提要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在中国式现代化范式下形成的标识性概念。法治、中国式、现代化三个关键词的相互关系,深蕴着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概念的法理逻辑,即法治是现代化事业的内在构成、法治是实现现代化的外在保障、中国式现代化是法治变革的强大动力。这一法理逻辑,在历史道路上体现为逐层展开的“实践三问”,即要法治还是要人治、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创造什么样的法治形态;在新征程上,要求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建设从促进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培育中国式现代化的法治有机体、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等角度持续推进;在价值意蕴上揭示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文明表征,即以幸福生活权彰显人权文明、以法典化彰显制度文明、以法治体系彰显治理文明、以“两个结合”为路径方法推进中华法治文明发展进步。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国式现代化;法治现代化;法治文明;“两个结合”

习近平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首次提出“中国式现代化新道路”的理论命题。党的二十大报告进一步提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并对中国式现代化的鲜明特征、本质要求和重大原则进行了全面深入的论述。中国式现代化具有理论和实践的双重意义,其既是体现中国智慧的标识性话语,也是具有实践伟力的思维范式。基于这一范式,可以在不同维度上对中国式现代化展开观察,而法治必然是其中最为重要的维度之一。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已然成为我国整个法治建设的核心范畴概念”,“必将引领我国整个法学研究的学术潮流”。检索近两年来学术界的相关讨论可以发现,以“中国式××现代化”为构词方式的概念在其他学科领域并不常见。该现象似乎表明,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这一概念具有自我证成的逻辑构造,这使其能在中国式现代化的范式下自然而然地形成。

迄今为止,法学界围绕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这一主题开展了丰富的研究,这些研究具体包括四种类型:一是聚焦历史发展脉络,对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进行叙事性研究;二是观照事物内在理路,对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本质要求、鲜明特征、基本内涵、理论体系等进行概括性研究;三是旷观古今中西之异,对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创新性和独特性进行总结提炼;四是关注整体中的部分,对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在特殊领域的具体化进行中微观研究。这些研究虽然都以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概念的合逻辑性为根据,但尚未集中深入地探究这一概念的逻辑构造及其内蕴的法理。鉴于此, 本文拟从逻辑上的可理解性、实践上的合目的性、内容上的可延展性、价值上的可期待性四个维度,对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概念展开法理剖析,以期准确把握这一概念的内在规定性,加深对这一概念的理论认识,为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更加科学的指引。

一、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逻辑构造

把握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概念的内在逻辑,首要的是准确理解“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三个关键词的相互关系,尤其是“法治”与“中国式现代化”的关系。正是有了中国式现代化概念作为基础范式,有了法治实践作为具体对象,才有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这一派生概念。关于法治与中国式现代化的关系,常见的解释进路是把法治视为中国式现代化的具体内容和重要保障。例如,有学者指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既是中国式现代化在法治领域的体现,内嵌于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上层建筑’,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把法治看作中国式现代化的具体内容,是从内在视角对法治之于中国式现代化的价值意义的概括;而把法治看作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是从外在视角对法治之于中国式现代化的功能作用的概括。但是,无论内在视角还是外在视角,都没有观察到中国式现代化对法治的变革意义,因为这是在本体论上将中国式现代化与法治作为两个事物看待,而作为一种新范式,中国式现代化本身就具有规范性,它为法治自身的现代化设定了目标。因此,对法治与中国式现代化关系的完整解析须从三个方面展开:一是法治之于中国式现代化的内在价值,二是法治之于中国式现代化的外在功能,三是中国式现代化对法治变革的推动作用。

(一)法治是现代化事业的内在构成

现代化意味着从“身份”到“契约”的逻辑转换,法治本身就是现代化转型的产物,构成现代性的一个符号。从实践来看,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概念能够成立,最基本的前提就是,中国在追求实现现代化的进程中,逐步接纳了法治并使之成为现实。让中国这个古老的东方大国走上现代化道路,是近代以来无数仁人志士的共同追求,戊戌变法、辛亥革命、五四运动等现代化探索都发现了法治,却未能为法治创造赖以成长的物质前提和制度土壤。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对现代化建设进行了艰辛探索。1964年12月,根据毛泽东的提议,周恩来在向第三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在不太长的历史时期内,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具有现代农业、现代工业、现代国防和现代科学技术的社会主义强国。”改革开放后,邓小平提出有中国特色的“小康之家”的现代化规划,并为我国现代化建设确立下明确的生产力指标。新时代以来,现代化建设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向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领域全面拓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国家治理也被纳入现代化范畴之中。同时,这次会议还专门就“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作了重要部署。习近平在谈到法治和国家治理的关系时多次指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显著优势”,强调“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积极作用”。可见,法治是在经历了长期的历史酝酿后,遵循从经济基础现代化到上层建筑现代化的普遍规律,伴随中国式现代化的不断推进而逐渐走向成熟的,是中国走向现代化过程中的必然产物。

从理论上讲,法治是现代精神文明的核心,法治的出现遵循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法治是人类为驾驭自己而做出的伟大发明,它体现了作为主体的人的理性意识,外化为一套由民主程序产生的、有序运行于社会中的规则体系。这种具有自我立法能力的理性意识,是现代性在意识维度的重要体现。法治正是因为有理性作为核心逻辑,才成为现代化的必备条件。正像有学者所言:“只有物质的、制度化的‘硬件’系统而缺乏相应的精神意识、观念和情感等‘软件’系统支持的所谓‘法治’,不是真正的法治,它只有法治的外表和骨架而没有内在的灵魂。”人类社会在从自然状态迈向法治状态的过程中,政治实现了理性化,法治因此也成为国家兴旺的决定性要素,是现代国家的必备品和标志物。之所以说“一个现代化国家必然是法治国家”,原因就在于法治摆脱了人治的野蛮和非理性,不仅张扬人权价值、限制权力任性,还能在“陌生人社会”建立起更可靠的信赖关系,是现代国家和社会所需要的最科学、最有效的治理方式。现代社会所需要的高速经济发展、民主政治模式、广泛社会交往、多元文化氛围、科学理性精神,只有在法治状态中才能获得最大程度的实现。因此,法治就是现代化的内在构成,没有法治就没有真正的现代化。

(二)法治是实现现代化的外在保障

现代化是人类社会的一场巨大的历史变迁,从传统迈向现代的道路不是一帆风顺的,需要经历许多破旧立新的深刻变革。对于任何国家而言,实现现代化都是一项宏大而长远的目标。法治作为实现这一目标不可或缺的手段,发挥着“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固根本”,即夯实一个国家的制度之本,为现代化实践提供可靠的制度根基。毛泽东在领导起草1954年宪法时指出:“用宪法这样一个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固定下来,......就可以提高全国人民的积极性。”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国家一切重大制度的总纲领、一切法律法规的总源头、一切治理活动的总章程。根深则叶茂,中国式现代化要呈现出繁荣景象,就必须深扎宪法的制度之根,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转化为现代化的生命能量。“稳预期”,即布好一个国家的发展之局,让现代化事业有明确的方略可循。习近平指出:“我们党在这样一个大国执政,要保证国家统一、法制统一、政令统一、市场统一,要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都需要秉持法律这个准绳、用好法治这个方式。”这就是说,法治可以将国家对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各领域的规划确定下来,最大程度地减少不确定性因素、保持可持续的社会稳定性,让人民对整个国家和社会的未来发展有稳定的合理预期。“利长远”,即为国家发展设定长远之计,保障国家发展行稳致远。法治不只是有关当下事业的制度安排,它还延续着中华民族的血脉、影响着国家发展的前途、牵系着人民的幸福生活。正如习近平所指出的:“我们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定不移厉行法治,一个重要意图就是为子孙万代计、为长远发展谋。”在这方面,几十年磨一剑而成的中国民法典,就关乎国运民生,堪称一部“利长远”的现代化法治杰作。

“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这三种作用,归结起来就是法治在推进现代化进程中扮演的轨道作用。将法治比喻为轨道,是中国政治和法治话语的一个鲜明特色。这一形象化的表达是“从外部视角看问题,把法治作为外在的保障力量”,强调“发挥法治的引导和保障作用”。法治轨道的高速运转和四通八达,能为社会生活的各领域各方面留足法治接口,让一切行为和活动都规范、有序,保障中国式现代化各项事业都有规矩可循、有稳定预期。与此同时,法治轨道还预设了一条通向中国式现代化的正确道路,全社会的一切活动都不能脱离或偏离法治轨道,否则就会跌入权力任性或政治野蛮的峡谷。“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说到底就是把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国防建设、外交工作、党的建设等现代化各项事业、各项工作都纳入法治轨道,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和展开,“为现代化建设定向领路、保驾护航”。这表明,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不是局部的、辅助性的,而是全面体现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各方面各领域,具有强大的结构性支撑功能。

(三)中国式现代化是法治变革的强大动力

现代化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普遍规律,但每个国家的现代化道路又是独特的,因而现代化是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理解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既要把握法治之于现代化的普遍意义和法治蕴含于现代化之中的普遍特征,也必须意识到“中国式”这一独特的存在对法治、现代化等普遍属性所具有的变革意义。法治作为蕴含着现代化精神的现代性要素,在进入中国之后要经过一个转型升级的过程。在经历了中国式现代化的锻造和提纯后,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将进一步丰富法治的内涵。

习近平将中国式现代化的中国特色、鲜明特征综括为人口规模巨大、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走和平发展道路五个方面。这些正是中国式现代化赋予法治的新的变革因素,使法治在中国获得了更鲜活的生命力。例如,“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它要求法治在中国必须从自治型法治转变为共享型法治,为全体人民提供更丰富、更普惠、更包容的法治服务。“走和平发展道路”指向“统筹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中国法理,它表明中国将借助法治让国际关系走出丛林规则,真正实现一种促进永久和平的国际法治。同时,它也旨在实现从法的统治到良法善治的升级,通过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深度融入法治体系,使法治成为各个层面核心价值的承载者和调节器。

中国式现代化不只是一个将中国与西方相区别的概念,也是一个具备目的理性的概念。把“法治”编织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美好图景之中,目的在于让法治因中国式现代化而实现转型,以更好地适应中国国情实际、更好地回应21世纪的时代新题,创造出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法治文明新形态。现代化是一个多层次、多阶段的历史过程,西方式现代化不是人类现代化的终点,而仅仅是人类现代化的一种类型和一个阶段。中国式现代化是“用社会主义的方式来实现现代化一般规律的现代化”,是人类现代化的另一种类型。法治进入中国式现代化的语境中,必然会产生一系列变化而与西方法治有所不同:一是在本质上实现了从资本逻辑向人本逻辑的转变,以人民为中心成为法治的根本法理,法治成为为了人民、依靠人民、保护人民、造福人民的利器;二是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相结合,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过程人民民主等制度优势被纳入法治的底层逻辑,形成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全面依法治国相统一的法治新格局;三是融入中华民族的历史血脉中,从古老的中华法系中汲取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生成了饱含中华民族精神的现代法治。历经这重重变化,法治才能在中国式现代化的实践沃土上深深扎根,法治和中国式现代化的历史相遇才能创造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时代命题。

二、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历史道路

要深入理解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概念逻辑,绕不开对其实践历程的梳理和分析。基于学者们对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研究共识,建党以来的法治现代化经历了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四个阶段的历史演进。这四个阶段在整体上构成一个酝酿、积累、量变、质变的过程。在这一发展过程中,党领导人民破解了诸多法治难题,逐层展开地回答了要法治还是要人治、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创造什么样的法治形态的“实践三问”。

(一)要法治还是要人治

法治和人治在法学上是相互对立的范畴,在实践中是相互对立的治理方式。法治与人治的分界线是:当法律与当权者的个人意志发生冲突时,是法律高于个人意志,还是个人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是“人依法”,还是“法依人”。“法治和人治问题是人类政治文明史上的一个基本问题,也是各国在实现现代化过程中必须面对和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中国要走向现代化,同样要直面这一问题,在人治和法治之间作出正确选择。这一选择,根本上不取决于理论上何者占上风,而是取决于实践中何者更可靠。中国共产党历来重视法制建设,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就制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等宪法性文件和法律法令,创造出马锡五审判方式这一人民司法模式。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毛泽东亲自领导制定了1954年宪法,为社会主义制度确立了“四梁八柱”。然而,“受内外各种因素困扰,开局良好的法制建设在20世纪60年代陷入停滞、逆转和倒退状态”。这场挫折也使中国共产党更加深刻地洞察到法治的重要性,认识到“人依法”比“法依人”更可靠。

当改革开放的春风吹动了社会变革的潮涌,中国经由一场“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思想解放运动开启了社会主义现代化新时期,迅速发展的市场经济催生了人们的权利意识,全社会发出了建立适应经济社会转型的民主和法制的呼声。邓小平深谙时势地指出:“要通过改革,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于是,在“真理标准”大讨论后,“要法治还是要人治”大讨论接踵而来,学术领域的思想解放最终因“依法治国论”“权利本位论”等共识的形成而实现,法治实践领域的思想解放则体现为从法制到法治的现代转型。下定决心搞法治,是下定决心搞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必然结果。自此之后,法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构成性部分嵌入到中国式现代化的总格局中,并在法治规划、法治模式、法治实践上逐步取得一次又一次的历史性飞跃。

习近平站在新的历史方位上回顾过去时指出:“综观世界近现代史,凡是顺利实现现代化的国家,没有一个不是较好解决了法治和人治问题的。相反,一些国家虽然也一度实现快速发展,但并没有顺利迈进现代化的门槛,而是陷入这样或那样的‘陷阱’,出现经济社会发展停滞甚至倒退的局面。后一种情况很大程度上与法治不彰有关。”“经验和教训使我们党深刻认识到,法治是治国理政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什么时候重视法治、法治昌明,什么时候就国泰民安;什么时候忽视法治、法治松弛,什么时候就国乱民怨。”这些精辟论述,既是对世界各国现代化普遍规律的客观揭示,又是对中国“要法治还是要人治”之争鸣的深刻总结。

(二)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

在终结了法治与人治之争、从规律性认识上回答了中国为什么要厉行法治、依法治国的问题后,紧接着需要回答的问题就是如何厉行法治、如何依法治国,而回答这些问题的关键在于明确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道路问题是贯穿革命、建设、改革各个历史时期的根本问题,它在法治领域具体化为:既然要法治,是不是有现成的法治模式可以照搬?如果法治现代化在世界历史上的展开路线是单一的,那么,选择走法治道路的中国就只是一个统一规则的适用者、在同一条道路上的追随者,中国就注定要走西方现代化国家走过的老路。如果法治现代化没有定于一尊的标准,那么,每个民族在走何种法治道路的问题上就应拥有自主权。

中国选择走自己的法治道路,乃是基于对人类社会法治发展规律的理性认识、对中国历史传统和国情实际的现实把握。马克思恩格斯早在一百多年前就透彻分析了资本主义现代文明的本质,他们指出:“资产阶级,由于一切生产工具的迅速改进,由于交通的极其便利,把一切民族甚至最野蛮的民族都卷到文明中来了。......它迫使一切民族——如果它们不想灭亡的话——采用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它迫使它们在自己那里推行所谓的文明,即变成资产者。一句话,它按照自己的面貌为自己创造出一个世界。”作为资本主义现代化生产线上的重要产品,“法治”像“权利”“自由”等一切抽象的纯粹理性观念一样,被现代形而上学赋予一种天然的正当性,从而具有了一种要求世界上其他国家必须效仿的“普世”权力,也就是黑格尔所说的“自己实现自己的绝对力量”。但是,在现实层面,它又固守着资本逻辑,为资产阶级代言,具有极大的片面性和局限性。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们不曾意识到,抽象观念一旦进入现实生活,并不必然会沿着理想预期生成某种特定的法治道路或模式,即便某种抽象观念具有价值上的可欲性,其能否转化为现实仍然具有不确定性。每个国家或民族都会在实践中探索与自身相适配的方法和路径。拥有五千年文明史的中华民族有其难以割舍的历史情感、文化骨血、精神纽带,这些与西方现代法治中的某些观念和做法可能不相适应。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有着独特的政治现实、社会现实、制度现实,这决定了它要解决许多西方国家不曾面对和无法解决的法治问题。例如,党法关系、法治与改革的关系、法治和德治的关系等。这些问题都有复杂的历史文化成因,解决这些问题不可能抛开中国特殊的历史命运、文化传统和基本国情而另辟蹊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中国人民在迈向法治现代化的实践中、在不断地“解决问题”的过程中获得确证的唯一正确道路。1949年,中共中央宣布废除“六法全书”,为社会主义法制的建立及其立法、执法、司法工作的开展扫清了障碍、奠定了基础。毛泽东亲自主持起草的1954年宪法把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艰苦奋斗的历史和成就写入了宪法序言,确立了人民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这为开辟新法治道路奠定了第一块基石。改革开放后,中国共产党确立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基本方针、“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基本原则,并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得到进一步开拓。新时代以来,全面依法治国实践取得历史性成就,如编纂民法典、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推进法治领域重大改革等。在解决中国法治建设诸多历史性难题的过程中,中国共产党创造性地提出“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等,体现了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规律性认识。在此基础上,习近平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概括为三个核心要义和五个基本原则,并明确重申,绝不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也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而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一条唯一正确道路。“中国从近代文明蒙尘到今天创造文明新形态,不是简单扫去所蒙之尘,而是凤凰涅槃,实现了有原则高度的新生。”中国法治同样实现了有原则高度的新生,法治现代化的普遍规律和中国式道路在21世纪的完美结合,无论在中国历史上还是在世界历史上,都具有开创意义。

(三)创造什么样的法治形态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并非仅仅表征法治现代化的火炬在中国道路上的传递。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所定位的中国法治,有其独特的运作形态。从新时代的实践历程来看,这种独特的法治运作形态可以从“良法善治”“系统法治”“大国法治”三个方面加以描述。

第一,在法治类型上,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追求的是契合中国式现代化需要的良法善治。“中国共产党人系统考察和深度反思古今中外各种法治模式,特别是中国古代工具主义的严刑峻法和西方近代以来形式主义的法治体系及其对现代中国的影响,在此基础上坚定树立了‘良法善治’的理念。”这一理念在实践中转化为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统一,转化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新十六字方针”,转化为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实际努力,生成了良法善治这一新的法治类型。良法善治不只是在法律文本之中植入“良善”的要素,更重要的是把中国式现代化所蕴含的人权、民主、和谐、公正、共享等基本法理嵌入到法治运行机制中、输送到老百姓的心坎上。以公正价值为例,良法善治的终极目标在于“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第二,在思维范式上,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旨在打造系统观念和法治思维相统一的系统法治。在我国,推进法治建设涉及治党治国治军、内政外交国防等各方面的法治化,需要实现宏观的国家法治、中观的区域法治和行业法治、微观的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相贯通。要想化繁为简,就必须运用系统思维将法治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统筹起来,有条不紊地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同时,从系统论的角度来看,法治系统不仅要自身运转良好,也要同外部环境保持良性互动,特别是处理好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以德治国、科技治理、深化改革的关系,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考虑问题。正如习近平所指出的,“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统筹兼顾、把握重点、整体谋划,更加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系统观念是统筹推进法治建设的科学方法,系统法治是面对国情之复杂性、现代社会之多维性所作出的理性选择。

第三,在推进模式上,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双向互动的大国法治。对于已经实现现代化的国家的法治推进模式,习近平曾作过这样的总结:“像英国、美国、法国等西方国家,呈现出来的主要是自下而上社会演进模式,即适应市场经济和现代化发展需要,经过一二百年乃至二三百年内生演化,逐步实现法治化,政府对法治的推动作用相对较小。像新加坡、韩国、日本等,呈现出来的主要是政府自上而下在几十年时间快速推动法治化,政府对法治的推动作用很大。”这两种法治推进模式在哲学上分别对应着经验主义和理性主义,前者看到了社会以经验供养法治规则的反哺性,后者看到了法治以规则形塑社会的能动性。对于中国而言,最好的路径方案既非单纯的自上而下,也非单纯的自下而上,而是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双向互动。在人口规模巨大、地域广阔、民族众多、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大国推进法治,必然要走理性和经验相结合的道路,既要有理性的统一规划和总体布局,也要尊重地方的特色经验、文化传统和基层的创新实践。

三、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未来征程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始终处在动态与发展中的实践,既呈现为进行态,又指向未来态。对于中国式现代化的理解,既要回顾过去,又要立足当下、面向未来,展望其在新时代新征程上的新发展。根据《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和党的二十大报告,未来五年和更长时期我国法治发展的主要目标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和“建设良法善治的法治中国”。党的二十大报告专门以“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为主题对法治现代化建设作出顶层设计、全面部署,明确指出:“我们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据此,可以把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在未来向度上的任务谱系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从党的二十大报告可以看出,中国共产党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重视公平正义对于法治建设和法治现代化的决定性意义,强调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展开和推进。

首先,公平正义是法治现代性最重要的衡量标准。“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公平正义是现代社会的普遍追求,而法治则是驶向公平正义之岸的航船。没有法治体现和保障的公平正义必然是空洞无力的。“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没有公平正义,法治也就失去其存在意义了。专制社会虽然也有法律、法典,但这些法律或法典本质上是维护少数人的统治地位和特权的,与社会公平正义相去甚远,这种社会中的法制并非法治,即便其法律再多再完备,也不是法治社会。只有到了现代社会,宪法法律宣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普遍化的公平正义要求才真正成为可能和现实,公平正义也因之成为法治现代性的重要标志。

其次,公平正义是中国式现代化对法治提出的具体要求。例如,共同富裕描绘了社会主义财富分配领域的应然状态,体现的是生产和分配领域的公平正义;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描绘的是人类代代相传的美好生存状态,体现的是人类代际之间的公平正义;走和平发展道路要求世界各国共商共建共享、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体现的是国际治理的公平正义。公平正义之所以成为中国法治建设的核心关切,正是缘于对中国式现代化的深层理解和回应。法治作为中国式现代化的外在保障,必然要以公平正义为价值追求,必然要在法治实践中把公平正义转化为现实。

最后,公平正义应当经由法治体系建设融入全面依法治国全过程。立法是确认、保障、实现公平正义的首要环节,应通过立法不断健全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执法是公平正义的实现机制,经由执法活动,体现公平正义的法律制度能够更好地转化为现实的公正。司法是公平正义的矫正机制,其旨在确保“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一定要受到制裁和惩罚”。守法是公平正义的践行机制,社会治理法治化是公平正义的输出机制,只有将公平正义植入社会规范体系,才能让老百姓切切实实感受和领略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公平正义不能只在法治的小逻辑中循环轮转,更要在全面依法治国实践中转化为社会的公平正义,滋养中国式现代化的方方面面。

(二)培育中国式现代化的法治有机体

从全面依法治国的大格局看,培育中国式现代化的法治有机体,就是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让法治本身成长得更为茁壮和健康,从而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坚实的制度依托。培育法治有机体主要涉及四大任务:(1)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2)扎实推进依法行政;(3)严格公正司法;(4)加快建设法治社会。

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能够夯实法治有机体的“根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国家一切法律法规的总依据、总源头”,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纂,必须全面贯彻宪法规定、宪法原则、宪法精神。法治有机体在实践中茁壮成长的过程,也是宪法的生命活力和精神实质在经济社会生活中全面实现的过程。现行宪法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了坚实的宪法依据、有机统一的宪法规范体系和宪法保障体系,体现了政治共同体追求现代化的意志。因此,培育法治有机体离不开宪法,必须强化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推动宪法实施,并根据宪法精神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以高质量立法和更加完备的法律体系筑牢现代化强国的规范之基。

扎实推进依法行政能够为法治有机体培育“枝干”。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法治政府建设是法治国家建设的重点,依法行政能力和法治政府建设质量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现代化水平的核心指标。当前我国法治政府建设已经进入深水区,从搭建依法行政基本制度的初步阶段,迈入了追求制度实效的纵深阶段。《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提出,要“全面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并对健全政府机构职能体系、依法行政制度体系、行政决策制度体系、行政执法工作体系、突发事件应对体系、社会矛盾纠纷行政预防调处化解体系、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法治政府建设科技保障体系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只有建成法治政府,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的建成才能顺理成章。

严格公正司法为的是充盈法治有机体的“养料”。严格公正司法是检验和衡量司法质效的基本标准,严格是司法的基本要求,公正是司法的价值取向,二者相结合,体现了依法裁判和正当裁判的统一。《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明确提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要求紧紧抓住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健全司法机关各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强化对司法活动的全方位制约监督,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等。当下,中国司法体制改革进入了由分向合转变、由内向外拓展、由粗到精挺进、由量变到质变的转型阶段,必须要在优化司法机构空间布局、司法管理制度改革、纠纷解决体系创新、司法领域科技应用上下大功夫。只有全面而深入地推进严格公正司法,才能守护好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提升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增强法治有机体的“体魄”。

加快建设法治社会有助于焕发法治有机体的“生机”。作为有机体的法治不仅要有立法、执法、司法所构造的强健的“骨骼”和“体魄”,也要具备“精气神”,这种“精气神”集中体现在法治社会中秩序与活力的平衡上。“人类社会现代化的进程表明,人的价值观念、行为方式、情感意识、心理态度和人格特征等等精神世界的因素,在不同层面上都会影响或铸就一个国家的现代化状况。”《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从推动全社会增强法治观念、健全社会领域制度规范、加强权利保护、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依法治理网络空间等五个方面明确了法治社会建设的重点内容。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既要把法治建设和服务做到位,在制度规范建设和提供公共法律服务上下功夫,让法治为全体人民所共享,也要把现代法治精神传到位,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只有法治精神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每个细节之中、法治成为人们日用而不觉的泛在意识和行为习惯,法治有机体才能富有活力、充满生机。

(三)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不是法治的独角戏,而是法治与现代化的交融互促。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一个不言自明的前提就是要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即“把国家各方面工作纳入法治轨道,坚持以法治的理念、法治的思维、法治的程序、法治的方式、法治的机制开展工作,坚持依法执政、依法立法、依法行政、依规依法监察、依法公正司法,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在国家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都增强合宪性合法性、减少违法性违规性”。

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首先要推进法治专门工作的法治化。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立法、执法、司法、普法、法律服务等法治专门工作,是整个社会法治化运行的标杆和模范。如果立法不依法、执法不严格、司法不公正、普法不到位、法律服务不健全、法治工作者素质不高,要实现国家其他方面的法治化,就是缘木求鱼、水中捞月。习近平曾引用培根的名言:“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说的正是这个道理。欲流之远者,必浚其泉源。只有法治专门工作实现了高质量法治化,才能为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固本”和“立范”。

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进一步要求推进各层级、各维度、各领域依法治理,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法治化是一个把法治能量无限释放到国家治理全部空间的过程,其具体包括三个方向:一是垂直向,即推进从中央到地方再到基层的各层级治理法治化,特别是要注重基层社会治理的法治化,让法治到达社会治理的末梢;二是广角向,即促进治党治国治军各维度治理法治化,做到依法执政、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规治党、依法治军等,让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无处不在;三是放射向,即实现一切治理领域皆有法治,特别是要实现互联网、人工智能、数字经济等新兴领域治理法治化,让法治的步伐始终赶得上时代发展和实践需要。

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还意味着要把“五位一体”各项建设、内政外交国防各项事业纳入良法善治的轨道,让法治为中国式现代化注入更强劲的善治动能。法治化亦是一个以法治升华国家各方面工作、使其全面彰显法治精神的过程。法治化落脚于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法治经济、法治文化、法治环境等方面,追求达致万事皆合乎法理、因法而彰的理想境界。这种理想的法治境界,不仅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还要能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全方位服务于建设一个各方面工作都实现高质量发展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文明表征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不仅是一个描述性概念,也是一个规范性概念,它赋予了中华法治文明新的时代内涵,使中华法治文明既分享世界各国法治文明的共同特征,又展现出与世界上其他法治文明相区别的显著特征。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亦表征着中华民族文明演变脉络里包容并生长出“法治中国”的新因子,法治因此成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中华民族现代文明的“焊接点”。

(一)以“幸福生活权”彰显人权文明

人权是法治的真谛所在。“无论对现代化做出何种阐释,现代化都意味着社会结构和生产关系的深刻变化,意味着‘生产力的解放’和‘人的解放’。”“人的解放”是现代化的最终目的,而“人的解放的诸多追求最终表现为对于人的基本权利的追求”。“只有实现了类型广泛、保障真实的基本权利,人的现代化才能成为可能”,而人的现代化恰是法治现代化的序章和依归,法治文明的法理起点同样要回到“人权”这个原点。尊重和保障人权不只是中国共产党的执政理念,而且被载入我国宪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道路的出发点,这意味着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概念必然内涵着“人权文明”。中国共产党坚持奉行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把生存权和发展权作为首要的基本人权,不断促进各项人权全面发展,努力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开辟了促进和保障人权的新路径,构建起中国式人权文明新形态。习近平在致纪念《世界人权宣言》发表70周年座谈会的贺信中提出“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这一命题,充分展示出中国式人权文明的独特魅力和人权的现代性蜕变。

第一,人权从理想中的抽象概念转化为现实中的具体存在。实现人人享有人权,是千百年来人类社会的普遍追求。人权虽然是普遍的,却不是抽象的,不能仅靠理性演绎出来,而是必须落到实际的人权享有和人权保障中去,这是在人权问题上必须坚持的唯物主义立场。幸福生活权体现出一种实质性的人权观,其既道出了人权的现实本质,也包容了传统人权和新兴人权,更具体地体现为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尊严感、公正感等“人权感受”。新时代以来,中国历史性地解决绝对贫困问题、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推进人权法治保障、加强民生领域建设、有力应对新冠疫情、开展扫黑除恶行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积极参与全球人权治理等,这些都是为争取广泛而丰富的幸福生活权作出的现实努力。

第二,人权内容更加全面丰富。马克思曾说:“任何一种所谓人权都没有超出利己主义的人,没有超出作为市民社会的成员的人,即作为封闭于自身、私人利益、私人任性、同时脱离社会整体的个人的人。”这一批判切中要害,人类社会只有实现对“利己主义的人”的超越才能实现真正的人权文明。“利己主义的人”追求的典型人权类型是财产权,但人对物的占有(财产权的逻辑起点),只是幸福的一个开端,却不是幸福之路的终点,无法塑造出全面而自由发展的人。中国式现代化不是简单的物质层面的现代化,而是物质和精神层面的全面现代化,其不仅要让人们过上衣食无忧的生活,还要让人们“有闲钱”且“无闲事”,在“身安”的同时也实现“心安”。幸福生活权以平等满足所有人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为基点,向着实现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等更高需求发展。它是生存权和发展权的迭代升级,体现为诸种权利集成的“权利束”,是更高阶的人权现代化类型。

第三,人权从一个相对封闭的概念拓展为一个充分开放的概念。幸福生活权指向全体人民以至全人类的幸福生活,并向所有人开放。人权不再是阶级社会中少数人享有的奢侈权利,也不是某些少数国家人民所独享的权利,而是为世界各国人民所共享,这体现了中国式现代化所蕴含的“大同精神”。同时,幸福生活权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向着未来开放。不同时代的人们对“什么是幸福生活”有不同的理解,幸福生活权的内涵必然随着时代发展而不断丰富。进入数字时代后,幸福生活权必然向数字人权开放,要求“尊重和保护人们的数字生存权、数字自由权、数字人格权等基本人权”,以满足人们的数字化生存需要。可见,幸福生活权具有很强的包容性,无论在权利主体上,还是在权利客体上,都有可拓展的空间。人们对幸福生活的追求是永无止境的,幸福生活权始终保持着向更广阔领域开放的姿态。

(二)以“法典化”彰显制度文明

法治首先表现为规则之治,它为头绪杂多、风险丛生、纷繁复杂的现代社会设置了科学、高效、有序的运行规则。法治现代化在制度上最初始的表征也正是一套体系化的社会规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规范性、规划性、规律性的特点,其形成、发展和完善的立足点是“自己”,追求的是“适合自己”和“超越自己”,成就的是“属于自己”的巨大创造,呈现出中国式制度文明的“自觉性”。但是,形成“体系化的规则”只是实现制度现代化的第一步,制度文明不只要求“量”上的积累以及逻辑上的秩序化,更追求在“质”上精益求精以及在精神品格上的超越性。于是,在由一个个单行法律法规建构的法律体系形成之后,中国的法律制度必须迈向法典化的新进程。

法典是世界法治文明和中华法治文明的共同标识。“三千多年前,古巴比伦国王汉谟拉比即位后,统一全国法令,制定人类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汉谟拉比法典》,并将法典条文刻于石柱,由此推动古巴比伦王国进入上古两河流域的全盛时代。”中华法系同样以法典化为开端,无论历史上最早的成文法典《法经》,还是最有影响力的唐律,都在人类历史上留下了中华法治文明的清晰印痕。西方近代以来的法典化运动,表征着文明迭代更新,法典是民族国家兴起的符号之一,推开了资本主义文明时代的大门。就其本质而言,法典化代表了一个时代法律科学的顶峰,是民族精神的法律化呈现。黑格尔曾说:“否认一个文明民族和它的法学界具有编纂法典的能力,这是对这一民族和它的法学界莫大的侮辱。”法典当然是立法技术发达的标志,但其更凸显着一个国家法学的科学化和现代化水平,承载着一个民族的现代理性精神,例如,19世纪德国民法典的体系构造很大程度上体现了潘得克吞法学派的民法体系观,而它在方法论上又体现着那个时代以形式逻辑为特征的科学精神。

新时代中国民法典的诞生,不仅是我国法治建设的一个标志性重大成果,也是中华法治文明史上的一座里程碑。这部社会主义民法典不仅展现出精湛的立法技术和方法,使其媲美于资本主义的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它也破解了民法法理上的诸多难题,展现出中华民族的现代精神风貌,是当之无愧的21世纪社会主义理性法典的代表作。习近平指出:“民法典系统整合了新中国成立七十多年来长期实践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汲取了中华民族五千多年优秀法律文化,借鉴了人类法治文明建设有益成果,是一部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民法典。”民法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它的颁布施行唤起了中国部门法领域的法典化热潮。根据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工作安排,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工作正扎实有序推进,行政法典、教育法典等的编纂也进入了调研论证阶段,这标志着我国法典化进程步入快车道。

新时代的中国法典化进程是中华民族现代文明的法治镜像之一,是21世纪社会主义法治大国形象的制度叙事。法典化延续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如火如荼的法制成就,沿着科学主义的路线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向精致化现代化,创造出彪炳历史、享誉中外的法制成果,提振了我国作为世界大国的法治自信。同时,法典化也激活了流淌在中华民族血脉中的“法典情结”,在中华法治文明的传统与现代之间建立了联系。可以说,法典化既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在实践维度的必然要求,也是承继中华法治文明的题中之义,是合规律性和合目的性的现实统一。

(三)以“法治体系”彰显治理文明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绝不执著于法典的物相,而是对其有更高的现实要求。再精致的法典、再完美的法律体系都必须要在治理实践中发挥作用才能实现其真正的价值。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统合“良法”与“善治”,既是法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践逻辑所在,也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对人类法治文明作出的重大原创性贡献,不仅在中国历史上前所未有,在世界范围内也具有独创性”。

从结构上看,法治运行是一个步步展开、环环相扣、相生相合、多元一统的动态的有机整体。法治体系如同一条主线串联起法治各环节各领域各方面,支撑起全面依法治国整个系统工程,让法治运行富有了秩序和规律之美。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骨干工程,法治体系在纵向上涉及法律制定、法治实施、法治监督、法治保障的法治全链条,在横向上涵盖“五位一体”建设和治党治国治军的治理全方位。法治体系的统合功能使良法通达善治、治理互联互通,中国式治理文明从平面的“规则体文明”跃升至立体的“秩序体文明”,埋在规则文本深处的“理念的种子”有了外化为“生活的实践”之可能。

从内容上看,治理实践是一项以善治为目的、各部分血脉相通、各程序和谐一致的生命工程。法治体系如同一套复杂而智慧的神经系统,其衔接不同的治理规范、协调不同的治理步骤、平衡不同的治理力度,让国家和社会治理兼具稳定和活力之美。法治体系囊括了依规治党所必需的党内法规体系、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所必备的社会规范体系、开展涉外法治工作所必要的涉外法治体系。它就像一块多棱镜,折射出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相统一、国家法治和社会法治相贯通、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相协调等多重文明色彩,其中又蕴含着中国共产党以自我革命跳出历史周期率、以法治联结国家和社会、统筹内外两个大局的卓越治理智慧。可以说,法治体系绝不是单向度的法治文明,而是一个扎根中国文化、立足中国国情又胸怀天下的治理文明多面体。

从品质上看,构建法治中国仿佛是一项从法治意识到法治环境、从法治工作到法治文化、从法治实践到法治文明的艺术创作。法治体系如同一只巧夺天工之笔,用“规则”的线条勾勒出“法治中国”的价值之美。法治体系包含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其中的“完备”“高效”“严密”“有力”“完善”作为形容词,本质上是对这些体系提出的价值要求。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追求的是法律和道德相互滋养、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体系中,让法治体系由内而外散发出美德之光。当法治体系的治理触角伸向经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时,美德的能量也将得到全面释放,从而真正筑造起现代化的“礼仪之邦”。

(四)以“两个结合”为中华法治文明发展路径

中华帝国在近代瓦解之后,世界的法律版图发生了结构性改变,中华法系作为一个法律文化圈的地理概念已经名存实亡。但是,中华法系内在的精神力量依然在,且渗透在中华民族绵延不断的文化血脉中,构成了中国社会交往关系的“能量场”,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不在场的在场”。中华法治文明在历史和现实两个时间维度的交汇,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命运所向,这构成了在法治领域实践“两个结合”的逻辑前提。

把马克思主义同中国实际相结合,就是用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观照现实、回答中国的实际问题,这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实践中得到了充分体现。例如,运用辩证法可以破解“党大还是法大”的伪命题,得出“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的正确论断,创造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的法治文明新样态。再如,运用系统观念整体布局法治建设,可以解构“国家和社会的分离命题”,提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目标,打造国家法治和社会法治彼此照亮的法治文明新风景。不过,仅有这“第一个结合”,只能在空间上实现把普遍的内在规定性向特殊的经验场域的转化,还不足以在时间上完成从“传统”向“现代”的流动,后者正是“第二个结合”的重要任务。当代中国法治是中华民族法治叙事的一个新发展,更准确地说,这是一场超越之旅而绝非遗忘之旅。

把马克思主义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就是用马克思主义世界观方法论对中华传统法律文化进行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文明是整个人类追求发展进步从而走向‘真善美’的过程及其积累起的积极成果”,法治文明体现的是一个民族对法治之“真善美”的追求。中华法治文明是一条奔流不息的历史长河,历史中潜藏着诸多具有时空超越性、法理感染力的法学思想珍宝和法律规范艺术,这些都是全面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文明底气和文化自信的重要来源。例如,在治国理政的布局谋篇上,“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的古代法典与律令体系,以及围绕律令体系形成的一整套立法、司法等法律操作技术与法学理论系统”,对在整体上完善法治体系具有方法论上的意义。再如,“天下无讼”表达的是古人对人与人之间和谐关系的憧憬,这一朴素的社会愿望依然居于现代国人的心中,这恰恰是在基层社会推行自治、法治、德治相融合的传统文化基因。与此同时,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之光也照亮了现代法治场景的细微之处,体现在立法、执法、司法的具体细节中。例如,南宋《名公书判清明集》中有判词云:“法意、人情,实同一体。徇人情而违法意,不可也;守法意而拂人情,亦不可也。权衡于二者之间,使上不违于法意,下不拂于人情,则通行而无弊矣。”这对当下实现法理情相融合的裁判说理、开展能动司法无疑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总之,只有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置于文明范畴中去理解,才能深刻领会这一概念的时代价值和历史意蕴。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不仅表征着一个古老民族发现并践行法治的实践轨迹,它更彰显了中华民族在近一百年创造的熔铸古今、汇通中西的文明成果。对于这一概念的把握,不应停留于理性上的分析、实践上的追问、内容上的深思,更应融入现代人基于现代生活世界而产生的生命情感的体悟。被法治的现代文明唤醒的东方文明,在坚持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基础上吸收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传承发展中华法治文明、创新开拓中国法治实践和推动全球良法善治,这就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概念内蕴的文明逻辑。

结语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不是从中国式现代化这个时代命题中随意剥离出来的子概念,而是源于科学的理论逻辑和深厚的实践逻辑形成的时代概念。正确理解这一在中国本土法治实践中逐渐生成的新概念,当然要从分析中国式现代化与法治的关系出发,但又不能停留于语义分析的层面,而是既须了解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从过去到现在的演变逻辑,爬梳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这三个关键词出场的时空线索与实践情境,也要从正在进行的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实践中觉察并提炼其在下一阶段的规范指向和意义所在,更要从法治文明的历史高度揭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价值意蕴,在与西方式法治现代化相对照的过程中,深刻把握其最本质的部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联结了过去、现在和未来,是“守正”与“创新”的合奏,“守正”展示了在规律性认识上的科学态度,“创新”打开了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新局面,体现为敏锐发现并灵活应对时代变革。如本文所阐明的,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正在进行之中的实践使命,相应地,在理论上所作的任何解读和诠释都只是阶段性的,也必然需要随着中国式现代化实践的创新发展而与时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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