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商法李建伟
发布日期:2025年09月08日
01
问题的提出
若大股东表决权占比达三分之二,但其未参与实际经营,且与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夫妻关系 , 例如张三作为持股三分之二的股东未参与经营,其配偶为公司经营者及实际控制人,此时是否应将夫妻双方共同视为实际控制人及大股东?在此情形下,大股东于实际控制人的借款协议上签字盖章,却无公司机关决议,那么债务加入能否成立?能否因大股东系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从而推定必须以股东会决议作为授权来源 ?
02
夫妻关系与公司实控
大股东表决权已超过三分之二,本身即具备实际控制能力,何来 “非实控人” 之说?且其与公司实控人系夫妻关系,二者存在紧密关联,不应再区分 “大股东” 与 “实控人”,而应认定双方共同为公司的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03
债务加入是否成立
根据《九民纪要》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债务加入准用公司对外担保的 规则 。而《公司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需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其中第二款明确,为本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须经股东会决议。本案中,该行为属于为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故依法需经股东会决议。
但《公司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要求的股东会决议,在三种情形下可豁免,其中 就 包括 了 经表决权超过三分之二的股东签字同意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形。本案中,持有三分之二表决权的大股东已签字同意,故该担保协议有效;因债务加入准用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因此公司的债务加入行为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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