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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最高办案实务

发布日期:2025年09月09日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版

关于当事人在一案件中提供的送达地址确认书可否适用于同一时期的其他案件,《简易程序规定》和《法院专递邮寄送达文书规定》均未对此作出规定,导致审判实践中对此有不同意见。实践中遇到的情况是,当事人在同一时期的甲案是原告,在乙案是被告,但在乙案中却避而不见;另外还有的当事人在同一时期,在不同级别或相同级别的法院参与了多起诉讼,在对其有利的案件审理中积极提供了送达地址确认书,而在同一时期审理的对其不利的其他案件中却不予应诉或者拒绝提供有效的送达地址,以规避法律或者拒绝履行相应义务,达到拖延诉讼的目的。有观点认为,送达地址确认书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作出的一种承诺,即承诺该地址为有效的送达地址。具有契约性的特点,基于这种契约性,在特定的相同时期,在不同的案件中应当均为有效。我们认为,基于法律的规范性要求,同一当事人在同一时期不同案件提供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不能在其他案件中使用,只能作为人民法院明确当事人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地址的参考。

(2016)皖04民终946号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时未书面变更送达地址的,其在第一审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但是,同一当事人在同一时期不同案件提供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不能在其他案件中使用,只能作为人民法院明确当事人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地址的参考。本案一审对刘某华采用邮寄送达的方式,但邮寄地址的依据系刘某华于2015年10月15日在(2015)田民一初字第03828号案件中签署的地址确认书,传票等诉讼材料及一审民事判决书均被退回,刘某华未实际收到。因此,一审法院对刘某华未完成相关材料及法律文书的送达,对本案的审理和判决,违反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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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严格的限制与规范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对于送达地址确认书的使用有着明确且严格的规定,这些规定体现了法律的严谨性和规范性,旨在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有序进行。根据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同一当事人在同一时期不同案件提供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不能在其他案件中直接使用,而只能作为人民法院明确当事人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地址的参考 ,这一规定有着深刻的法律依据和现实考量。

2005 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确立了法院专递邮寄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设计了《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的文书样式 ,将送达地址确认及推定送达规定扩展适用于整个民事诉讼送达程序。虽然该规定及其他相关司法解释并未直接对同一当事人在同一时期不同案件中送达地址确认书的使用作出禁止性规定,但从法律的整体框架和原则来看,这样的限制是合理且必要的。

从法律的严谨性角度出发,每个案件都具有独立性和特殊性,其涉及的法律关系、争议焦点以及当事人的诉求等都不尽相同。即使是同一当事人,在不同案件中的地位和角色也可能发生变化,如在一个案件中是原告,在另一个案件中则可能是被告。这种角色的转变可能会导致当事人对于送达地址的需求和考虑因素也有所不同。如果在不同案件中不加区分地直接使用同一份送达地址确认书,可能会忽略当事人在具体案件中的特殊情况,从而影响法律文书的有效送达,进而损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例如,在一些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中,当事人可能出于对商业信息保密的考虑,希望送达地址相对隐蔽或特定化,这种特殊需求在不同案件中可能会有所差异。若简单套用其他案件的送达地址确认书,就可能无法满足当事人的这一特殊要求,甚至可能导致商业秘密的泄露风险增加。

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当事人的送达地址可能会因各种原因发生变化,如工作变动、居住地址迁移等。在同一时期的不同案件中,这种地址变化的情况可能会频繁出现。如果允许直接使用其他案件的送达地址确认书,而不考虑地址变更的可能性,就很容易出现法律文书无法准确送达的情况。一旦法律文书未能送达,不仅会导致诉讼程序的延误,浪费宝贵的司法资源,还可能使当事人因未能及时知晓诉讼信息而错过行使权利的机会,最终影响司法公正的实现。例如,某当事人在 A 案件中提供的送达地址是其工作单位地址,但在 B 案件审理期间,其因工作调动离开了原单位,此时若仍使用 A 案件的送达地址确认书,法院邮寄的法律文书就可能无法送达至当事人手中,从而引发一系列的问题。

司法实践案例:错误使用的后果

为了更直观地理解违反送达地址确认书使用规定所带来的严重后果,让我们深入剖析几个真实发生在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

在某起涉及房屋租赁纠纷与买卖合同纠纷的系列案件中,当事人张某在房屋租赁纠纷案件中提供了自己的常住地址作为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内容。不久之后,张某又卷入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法院工作人员考虑到是同一当事人,便直接沿用了其在房屋租赁纠纷案件中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信息,向该地址邮寄了相关法律文书。然而,在这期间,张某因工作原因已经搬到了另一个城市居住,且未能及时将新地址告知法院。结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文书被退回,张某未能及时收到开庭传票等重要文件。由于张某未按时参加庭审,法院只能缺席审理。最终,张某在缺席的情况下败诉,当他得知判决结果时,已经错过了上诉期限,这对他的权益造成了极大的损害。他不仅要承担不利的判决后果,还因为错过庭审而无法充分阐述自己的观点和提供相关证据,导致自己在案件中处于极为被动的局面 。

再看另一起案例,某企业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和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先后作为被告参与诉讼。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中,企业填写的送达地址确认书地址为其注册地址。但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审理时,企业的实际办公地址已经发生了变更,可法院在未核实的情况下,直接使用了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中的送达地址确认书地址送达文书。这导致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相关文书未能有效送达给企业,企业未能及时参与诉讼。在后续的执行阶段,企业才发现自己已经被强制执行相关款项,而此时再想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不仅面临诸多困难,还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

这些案例清晰地表明,错误使用送达地址确认书,直接套用其他案件的送达地址,极易导致当事人未能及时收到法律文书,无法正常参与诉讼程序。而这不仅会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造成严重影响,使其可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还会破坏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损害司法公信力。因此,严格遵守送达地址确认书的使用规定,杜绝在不同案件中随意套用送达地址的行为,对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维护司法公正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

正确做法:保障司法公正与效率

在司法实践中,为了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与高效,遵循送达地址确认书的使用规范至关重要。当事人在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时,应秉持严谨、负责的态度,确保所提供的地址真实、准确、有效。详细填写居住地址或办公地址,包括具体的门牌号、楼层等信息,避免使用模糊或不准确的表述。同时,提供常用的联系电话,确保法院在需要时能够及时与当事人取得联系。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如果送达地址发生变更,必须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法院。在某起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李某在案件审理期间因搬家更换了居住地址,他及时向法院提交了地址变更申请,并附上了新的居住证明材料。法院在收到申请后,及时更新了其送达地址信息,后续的法律文书得以顺利送达,案件审理也未受到任何影响。这种及时告知地址变更的做法,不仅保障了当事人自身的诉讼权利,也避免了因地址变更导致的诉讼延误,确保了司法程序的顺畅进行。

法院在送达法律文书时,应严格依据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操作。对于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确认书,法院工作人员要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核,核实地址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在采用邮寄送达方式时,应选择可靠的邮寄渠道,并及时跟踪邮件的投递情况。一旦发现邮件被退回或无法送达,要及时采取其他送达方式,如公告送达等,并在卷宗中详细记录送达过程和原因。

除了传统的送达方式,法院还应积极探索和运用多元化的送达手段,提高送达效率。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送达已成为一种便捷、高效的送达方式。对于一些适宜采用电子送达的案件,法院可以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通过电子邮件、短信、电子诉讼平台等方式送达法律文书。这样不仅能够缩短送达时间,还能降低送达成本,提高司法效率 。例如,在一些简单的民事案件中,法院通过电子送达平台向当事人发送开庭传票和判决书,当事人能够及时收到并查阅相关文书,大大提高了诉讼效率,也得到了当事人的认可和好评。通过当事人和法院的共同努力,严格遵守送达地址确认书的使用规范,采用正确的送达方式和手段,能够有效保障司法程序的公正与高效,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维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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