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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类网络虚拟财产的损失赔偿认定

案例分析
专业人士
发表于 2025 年 09 月 12 日修改于 2025 年 09 月 12 日

来源:安徽高院

发布日期:2025年09月11日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司法案例,既是过去的经验,也是现在的尺子,对于推进法律统一适用、促进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更好发挥案例作用,营造选好、用好案例的浓厚氛围,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开设“精品案例”专栏,由省高院研究室联合各中院,选取典型性和具有参考价值的案例予以刊载,以期分享司法智慧、提供实务参考。

庞某诉芜湖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李某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 游戏类网络虚拟财产的损失赔偿认定

裁判要旨

因游戏 “代练”引发侵权责任纠纷,玩家起诉代练者和代练平台赔偿游戏账号损失 的 , 人民 法院 认定玩家游戏账号、头像、装备等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应考虑充值金额、市场价值、投入时间精力等多方面因素。当事人同意评估鉴定的 , 则按照鉴定价格认定网络虚拟财产价值;无法评估 鉴定的 ,可通过协商、市场拍卖或过往成交价的方式认定其价值;协商不成、不具备拍卖条件又缺乏过往成交价的,则在考虑游戏充值金额的基础上,综合类似游戏虚拟产品的过往成交价,及玩家在该游戏上投入的时间精力和获得的游戏体验综合认定网络虚拟财产价值。

基本案情

被告芜湖某网络公司系 “代练妈妈”网络交易平台的开发者。原告庞某、被告李某系该平台的注册用户。2022年6月25日,庞某在“代练妈妈”平台发布订单:“和平精英排位赛,8星,追猎吃鸡15杀以上,不吃鸡20杀以上打10局”,价格65元,要求时间13小时。”李某接单。当日17时,李某发送二维码截图让庞某扫码进行登录。后庞某、李某使用“爱加速”软件解除设备人脸识别,李某登录庞某和平精英账号。17时52分,庞某发现其游戏账号被封禁。经查询,案涉游戏账号因“修改游戏代码或数据”被处罚:禁止排行榜60天,封号3650天,禁止排行榜10分钟,违规时间均为2022年6月25日。经平台介入,“代练妈妈”平台扣除李某保证金160元并封号(封号原因:违反平台运营规则,干扰平台秩序)。庞某主张系李某外挂脚本致使其游戏账号被封禁,要求李某及芜湖某网络公司共同赔偿游戏账户价值损失和游戏装备价值损失25100元。

裁判结果

一审 法院于 2023年3月16日作出民事判决: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庞某赔偿款7000元;驳回原告庞某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

裁判理由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有三:一是李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是游戏账户及游戏装备价值损失如何认定;三是芜湖某网络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一。李某于 2022年6月25日17时13分登录案涉游戏账号,17时48分被强制下线。根据原告查询的处罚信息显示,被处罚原因系修改游戏代码或数据,处罚时间2022年6月25日,处罚周期自2022年6月25日17时47分开始。从庞某和李某的微信聊天记录 “ 打追猎 ”“ 决赛圈 ” 来看,李某确实在进行游戏,故对其未进行游戏的答辩意见不予采信。结合双方对于案涉游戏账号的使用过程及账号处罚时间来看,对于原告主张账号封禁系被告李某对案涉账号使 用不当的意见,予以采纳,故李某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二。原告主张 25100元损失依 据为游戏账户及游戏装备价值损失。根据该游戏账户等级及装备可看出原告付出时间、精力、金钱较多,现封禁时间十年,封禁期内禁止使用该账号及其游戏装备,但该账号内的战神头像框等数据及装备物品仍然存在,使用期限长期有效,故本院酌情认定原告的游戏账户及装备损失共计10000元。案涉游戏官方资讯多次明确提醒玩家账号共享存在高风险,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将自身游戏账号交给他人使用存在风险,却疏于对自身利益风险的保护并放纵风险发生,自身负有过错。故原告所产生的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30%,被告李某承担70%即7000元。

关于争议焦点三。原告、被告李某在注册时已勾选 “ 我已阅读并同意《代练妈妈服务协议》 ” 。《代练妈妈服务协议》中约定 “ 代练妈妈网站仅作为本平台为注册用户提供的进行虚拟物品交易的网络交易平台,并通过该平台向用户提供在线交易支持服务 ” 、 “ 使用者故意或过失所造成损害的,本平台免责 ” ,故原告要求芜湖某网络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件注解

游戏市场的迅猛发展,使得游戏代练行业也野蛮生长,因 “代练”而产生的民事纠纷屡见不鲜,尤其是代练期间账号因违规行为被封禁引发的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网络侵害虚拟财产纠纷等。《民法典》虽然对虚拟财产保护做了原则性规定,但解决具体争议时力有不逮。当玩家在代练平台下单寻找游戏代练师,因游戏代练师使用外挂导致该玩家游戏账户封禁十年引发的服务合同纠纷屡见不鲜。本案就玩家游戏账号和游戏道具损失该如何认定,代练者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责任比例是多少作出了认定。现就有关问题分析如下。

一、现阶段游戏代练模式

“代练”,即代练人根据“雇主”的要求,在指定时间内帮助“雇主”快速提升游戏角色级别或者获取高级武器装备,以此来获取相应的酬金。游戏代练作为一种新兴行业,发展至今,已经具有了合法的地位。现阶段游戏代练模式 已由早期的 对点交易 代练 模式 发展为 平台代练模式 。

(一)对点交易的代练模式

所谓对点交易代练模式是指代练人与被代练人即 “雇主”之间直接基于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达成代练协议,没有第三方平台介入该交易的代练模式。代练人和被代练人之 间 关系简单,一旦发生代练人在代练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操作使得雇主账号中的虚拟财产受到损害,能够较直接判断出各方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平台代练模式

平台代练模式是指被代练人直接向代练平台发起订单,由代练平台指定代练人或者代练平台工作人员抢单进行的代练模式。代练平台作为代练人和被代练人之间的联系的桥梁,在一定程度上对双方的义务完成起到了监管的作用,同时在代练需求增加的情况下提升了代练效率。

二、合同解除的过错认定和责任承担

游戏代练模式 不同 ,合同解除的过错认定和责任承担也 不尽相同 。以 “游戏代练 + 封号”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符合条件的案件共 22 件。 其中 ,玩家全责占比 35% ,驳回占比 29% ,酌情认定损失占比 18% ,玩家承担部分责任占比 12% ,玩家完全不担责占比 6% 。 本文 将简要介绍三类过错认定和责任承担,分别是被代练人自己全担风险,被代练人完全不承担责任和被代练人承担部分责任。这些分类的前提是法院不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一)被代练人自己承担全部责任或完全不承担责任

综合过往案件, 本文 认为被代练人即号主承担全部责任或者完全不承担责任只在个案并且满足一定条件下适用。如存在代练人知晓被代练人使用外挂后仍然默认被代练人的行为,法院可以判定代练人承担全部责任。如 ( 2023 ) 鲁 1681 民初 932 号案件,原告刘某在被封号前已经得知被告段某在代练过程中使用外挂,但同意段某继续使用其账号。在此种情况下,由于刘某是完全行为能力人且其行为出于自身 真实 意思表示,法院 判决代练 产生的不利后果 由 刘某自行承担。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被代练人完全不承担责任不是指法院在裁判时满足被代练人的所有诉求,而是应该在被代练人的诉求内合理裁判。

(二)被代练人承担部分责任

对于游戏代练归责问题,被代练人承担部分责任是司法裁判中最常见的结果。由于代练行为本身就是大多游戏平台明文禁止的,故玩家与代练平台或代练人之间签订的代练合同是违反游戏平台协议而存在的。如腾讯公司《腾讯游戏许可协议》中就明确规定,用户不得将账号借给他人代练、不得使用外挂,否则将被封号。为此,在考虑封号责任究竟归谁时,也应当把玩家无视游戏平台许可协议这一因素考虑进去。

当然,大多玩家在寻找代练平台或代练人时也十分小心谨慎,担心因为代练平台的一些不当行为致使自己的账号违规被封。为此,很多代练平台的各种类似于 “纯手工封号包赔”的招牌便应运而生。这些招牌无疑给心存余悸的玩家提供了一粒“定心丸”。同时,由于该代练协议大多是双方出于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签订的(这里默认双方为完全行为能力人),为此在归责时,需要充分考虑到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其次,在司法实践中被代练人有完整证据链条证明是代练人的过错导致其账号被封也是考量归责的重要因素。在本案中,原告庞某发现账号被封时间是代练协议签订当天,时间间隔短。同时,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被告李某于协议签订当天 17 时 13 分登入原告账号, 17 时 48 分发送信息给原告称数据异常,账号于 17 时 52 分被封禁。为此,原、被告间交流时间点密集,形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法院能够酌情判定被告予以赔偿。而在类似案件中,法院驳回原告申请或者由原告承担全部责任大多都是因为原告没有完整证据链证明账号被封是被告的原因。

综合上述因素, 本文 认为对于代练合同解除的过错认定和责任承担在原告拥有完整证据链的前提下由法院酌情判定被代练人赔偿最为合适。

三、游戏中虚拟财产损失认定规则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新型的财产形式,自诞生之初就引起广泛讨论。随着网络游戏 产业的发展 ,明晰该类财产损失的认定规则也愈加重要。

(一)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内涵及发展过程

虚拟财产可以视为一种数据资源,不同于现实财产,虚拟财产只能在一定范围内具有实际价值,一旦超出虚拟的边界,其价值将不复存在。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作为虚拟财产的一种,主要存在于游戏道具,游戏代币和游戏角色等可供玩家交易,受玩家支配的游戏资源中。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价值认定并非一帆风顺,在网络游戏发展之初,并没有相关保护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条文,也没有审判网络虚拟财产案的先例。在学界关于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可认定为民法中的 “财产”也有较大争议。打破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争议的是 2003 年的“李某某诉北极冰公司娱乐服务合同纠纷案”。该案作为 首例 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案,在网络虚拟财产的财产性认定方面发挥奠基作用。在该案的判词中有这样一句话:“关于丢失装备的价值,虽然虚拟装备是无形的,且存在于特殊的网络游戏环境中,但并不影响虚拟物品作为无形财产的一种获得法律上的适当评价和救济。”

在该案之后,虚拟财产的财产性认定已基本没有争议,但是在认定细节,认定比例等方面仍未有定论。

(二)游戏 账 户的价值认定

游戏 账 户作为虚拟代币和游戏道具的载体,其价值认定显得最为复杂。除新注册的账号即 “空号”和全收集的“极限号”之外,每一个账户都是独一无二的个体。同时,游戏账户作为玩家游玩该游戏所有经历的集合,每一位玩家对其投入的时间、精力、金钱都不同。这些个性,决定了游戏账户价值认定的难度。并且游戏售卖过程买卖双方的主观性较强,不能够直接通过网站售卖价格进行判定。

本文 认为游戏价值的认定需要具体案例具体分析。如在本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是游戏账户损失 22400 元,游戏装备损失 2700 元,法院在酌情认定过程中参考了第三方交易平台 “和平精英”游戏账户和装备交易价格,同时考虑到案涉游戏账号虽然封禁 10 年,但相关数据及装备物品仍然存在,不存在使用期限问题,故酌情认定游戏账户损失和装备损失合计 1 万元。

(三)游戏中虚拟代币的价值认定

网络游戏中的虚拟代币是以电磁记录形式存在,由游戏运营公司发行并以数字单位表示的虚拟兑换工具。虚拟货币的获得途径一般只能通过人民币向网络运营企业购买获得,与人民币有一定的兑换比例。那么在认定虚拟代币价值时,是否能够直接通过买进金额计算呢? 本文 认为是不能的。虚拟代币是依附于某款具体游戏而存在的,如游戏《天龙八部》中的代币 “天龙币”和游戏《 Warframe 》中的代币“白金”便不可互通使用。为此,网络游戏虚拟代币不可流入市场,也不具有市场价格。其次,同等数量的虚拟代币在不同时期于游戏平台能够购买到的游戏道具和游戏服务也不一定相同。游戏平台虚拟代币与人民币的兑换比例也不稳定,部分网络游戏企业会在特定时间采取“节日充值礼包”等方式改变代币与人民币的兑换比例。

综上,本文认为不能够通过买进虚拟代币的价格直接衡量代币价值,而是应该综合考虑到买进时的价值和虚拟代币受到损害时在该游戏内的实际价值。如果买进时的价值和虚拟代币受到损害时的实际价值相差较大,则需要考虑到代币价值的波动性以及未来价值回升的可能性,法院在裁判价值时也应当酌情在当下实际价值和买进价值之间裁量。但若买进时的价值和虚拟代币受到损害时的价值相差不大,则可以按照买进时的价值进行价值认定。

(四)游戏道具的价值认定

游戏道具是游戏中各种虚拟物品的总称。游戏道具的获取方式多种多样,例如在一些打斗类游戏中游戏道具的获得能够通过打怪掉落、完成游戏任务、通过游戏中的 NPC 商人购买兑换等,当然也可以通过虚拟代币或者人民币直接购买。

由于游戏道具获取途径的多元化,其价值认定也较为复杂。本文认为,首先可以通过游戏道具的获取方式进行认定。通过打怪掉落或者任务奖励获得的游戏道具的价值认定应当 充分 考虑到玩家投入的时间和精力。对于 NPC 购买兑换和通过虚拟代币或人民币直接购买的游戏道具则需要着重考虑购买兑换该游戏道具的虚拟代币价格或者人民币价格,以此作为基准进行酌情裁判。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有一些游戏道具获取方式很简单但是其只在一定时期内能够兑换,超过兑换期限,该游戏道具便成为绝版道具了,针对这类游戏道具在价格认定时应当高于玩家获取时的价值。

(五)具体认定流程

综合以上四点, 本文 认为针对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认定应当综合考虑多方因素。具体认定流程可分为三步 。 第一步是征求当事人评估意见,若当事人同意评估鉴定 , 则按照鉴定价格直接认定网络虚拟财产价值,若不同意评估或者无法评估的则进入第二步。第二步是协调当事人通过协商、市场拍卖或者过往成交价的方式认定其价值。需要注意的是过往成交价指的是与当事人类似账户买卖价格,而非是当事人在该账户上具体投入的金额。当然,如若第二步仍不能得到满意结果,即协商不成、账户不具备拍卖条件又缺乏过往成交价的只能进入第三步,即根据号主在游戏充值金额的基础上,综合玩家在该游戏上投入的时间精力和获得的游戏体验综合认定网络虚拟财产价值。第三步由于投入精力和游戏体验个体性较强, 本文 认为可以通过号主的身份进行考量。若号主为该游戏的专业玩家,依靠该游戏谋生或在该游戏中有较高知名度,则应在号主充值金额和类似产品的市场价格基础上增加该虚拟财产的认定价值。但如若号主仅在空余时间玩该游戏打发时间,则应该在号主充值金额和类似产品的市场价格基础上适当减少该虚拟财产的认定价值。

※因篇幅有限,已对部分内容和注释作删减。

该案例荣获全国法院系统 2024年度优秀案例分析优秀奖

案例编写人

雷霞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审管办法官助理

案例编写人

郭萍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助理

END

供稿:安徽高院研究室

编辑:孙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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