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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

来源:上海市法学会 东方法学

发布日期:2025年09月12日    


随着我国快递物流行业快速发展,快递物流行业纠纷呈现类型化趋势,因其具有劳动密集、资金密集的特点,分为劳动争议、快递服务合同纠纷、供应链金融纠纷、特许经营纠纷、安全生产事故及个人信息保护纠纷等类型。从司法的角度,发挥司法能动性有针对性地治理各类纠纷,为促进快递物流行业健康、稳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建设中国式现代化,其中发展现代化的服务业是重要内容。快递物流行业属于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发展现代化的快递物流行业,为现代化快递物流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亟待对其发展过程中产生的矛盾纠纷及反映出来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发挥司法智慧和司法能动性予以解决,以提升我国快递物流行业法治化、现代化水平,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一、现状分析:我国快递物流行业整体的发展现状

快递业务量和业务收入分别完成1745亿件和1.4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1%和13%。自2014年起,我国快递包裹业务量稳居世界第一。快递物流行业服务发展质效逐年显著提升,全社会快递物流成本逐渐降低,流通速度持续加快,全行业持续助力畅通赋能我国实体经济快速发展。

(一)

我国快递物流行业发展的优势

1.幅员辽阔、人口大国、市场巨大

我国幅员辽阔,2022年人口已达141,175万人。随着我国互联网经济和数字经济的快速蓬勃发展,逐渐改变了人们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方式。2023年,我国网民数量达到10.79亿人,自2012年至2022年,10年间中国数字经济规模从11万亿元增长到50.2万亿元,在互联网应用、网民数量、人工智能、AI应用技术发展等多方面领先于全球其他国家。近年来,我国快递物流行业快速发展,人年均快递寄递量达到78.3件,快递已经成为居民生活不可或缺的公共服务产品,日益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2.后发优势、产业密集、交通发达

我国快递物流行业较欧美发达国家起步较晚,但后发优势明显,产业布局在经济发达的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上述区域经济较为发达,各种产业较为集中,尤其是互联网经济、电商平台经济发达,人口较为密集,具有较大的寄递市场需求。中西部地区城市群迅速崛起,经济增速明显,先进制造业、高科技行业领域发展进入快车道。此外,上述区域公路、铁路、航运网络发达,交通十分便利,为快递物流产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交通基础设施的硬件支撑。

(二)

我国快递物流行业发展的劣势

1.效益低、管理弱、质量不高

虽然已经连续10余年我国快递包裹寄递数量稳居全球第一,但单个快递件的净利润较低,仍然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除头部的十余家大型快递物流企业管理相对规范、精细之外,其余快递物流企业均为中小规模企业,发展粗放,管理混乱,快递丢失、毁损、延误现象时有发生。大多数中小快递物流企业从事两点之间或者多点之间的专线运输,仍属于粗放型生产,企业发展质量、效益不高,快递物流企业之间市场竞争十分激烈,行业内卷严重,低价竞争明显,单票寄递利润较低。

2.劳动力密集、成本高、能耗高

我国快递物流行业整体取得快速发展,但仍然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单件快递的利润和人工成本等生产成本仍居高位。公路运输仍为主要的快递运输方式,全行业用于运输快递件的集装箱卡车整体营运能耗较高,运输成本高,对环境存在一定程度的污染,与碳中和、碳达峰的国家战略目标存在一定的差距。

二、实践困惑:我国快递物流行业发展的法律困惑

(一)

劳动密集型行业劳动争议日益凸显

快递物流行业整体上仍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虽然头部企业基本实现了自动化分拣,但在快递揽件、运输、分拨、投递等各个环节均依赖大量的劳动者提供劳动。快递物流行业从业人员数量已经超过了2000万人。

1.新就业形态用工劳动关系认定难

从快递物流企业运营模式来看,可以分为直营模式和特许经营加盟模式。头部快递企业中除了顺丰、京东、德邦等对各省区及经营网点均采取了直营直管用工模式,与快递从业人员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其余大部分快递物流企业均采取特许经营的加盟制经营模式,该部分快递物流企业为节约用工成本,通常均未与快递员签订劳动合同。司法实践中,大部分快递物流企业就其劳动用工,通常采取分包、众包、劳务派遣、承揽合作等各种方式,对这类快递物流企业,认定一线快递员与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较难。一旦发生劳动用工争议,特别是在快递员小哥揽件、运输、投递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时,小哥的行为造成他人伤害或者快递小哥自身受到伤害,应该由哪一方承担劳动用工主体责任?能否认定为工伤,如何向受伤害劳动者进行赔偿等均以劳动关系的明确认定为前提。而快递小哥与快递企业之间劳动关系的认定较为困难。

2.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有待加强

快递物流行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相关快递物流企业中,除了经营管理层等少部分员工外,大部分一线的员工文化素养不高、法律意识相对较为淡薄。快递分拣操作工、快递小哥等一线基层员工存在流动性较大的特点。在加盟制经营模式下,大部分一线员工均未与提供劳动的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是存在与第三方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遣至用工单位,或者是众包、分包用工模式的情况。快递小哥等的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并非由快递物流企业直接缴纳,第三方用人单位通常按照工作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一线的快递小哥缴纳社会保险,甚至有的用工主体并未与快递小哥签订劳动合同,亦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快递员、操作员等一线岗位劳动者举证能力较弱,仲裁、诉讼能力不强。

(二)

快递服务合同类纠纷数量大争议多

1.快递服务合同类纠纷的现状

随着我国快递包裹量逐年快速递增,快递服务合同纠纷案件绝对数量显著增加。快递件损毁、丢失、内件短少、延误等引发的纠纷呈现明显上升趋势。在法信网上,以“快递服务合同纠纷”进行类案检索,可得到5182个案件。投递员为在单位时间内尽可能多地投递快递件,在向收件人递送快递件时往往并未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快递物流企业要求提前联系收件人,而是在未经收件人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将快递件放置在快递柜、社区快递驿站,甚至放在公司前台或小区门卫,极易发生快递件丢失或错取。尤其在“双十一”或者“618”等购物节点前后,快递网点爆仓,快递柜无法容纳暴增的快递件,快递员将快递件放置在社区门口或者堆积在马路上,一旦发生雨雪天气,北方寒潮低温,快递件物品容易损毁。此外,部分快递物流企业员工,对未保价的快递件存在暴力分拣、运输或者未按照要求对易碎物品采取木架加固、轻拿轻放,导致快递件损毁等。

2.电子运单契约中保价条款法律性质和效力争议较大

快递运费的收取系在基本收费的基础上,按照快递件的重量、体积、寄递时效等要素按件进行收取,并非按照寄递物品本身的价值收费。按照《快递暂行条例》第27条规定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国家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快件损失赔偿责任险种,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保。对于全额保价,但快递物品部分毁损的,按照毁损比例乘以保价金额进行赔偿;对于寄件人购买部分保价的,寄递物品全部毁损的,按照保价进行赔偿,超出保价的部分是否赔偿,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未购买保价服务的,按照民事法律进行赔偿。这里的民事法律主要是指民法典货物运输章相关规定,参照货物运输合同进行赔偿。但具体赔偿标准、比例,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认定方法,一定程度上存在相同或类似快递件毁损情形,但损害赔偿结果不同,存在适法不统一的现象。

3.损害赔偿限额条款的法律性质和效力争议较大

近年来,多数寄件人采用网络下单寄件,如手机App、微信小程序等。快递企业初期多采用超链接嵌套合同文本内容的形式载明限额赔偿条款及保价条款,这种形式的弊端体现在寄件人的注意力往往不会投入链接内容上,快递企业难以在诉讼中证明其尽到了充分的提示说明义务,后随着此类案件的频发,顺丰、圆通、申通等头部快递企业均对下单页面进行了修改、完善,重点提示了限额赔偿条款和保价条款,但不少寄件人基于用户习惯等原因仍未对限额赔偿条款尽到审慎查看义务,多数快递员在取件时也未再次向寄件人作出进一步提示说明,以至于在诉讼中寄件人处于不利地位。

(三)

快递物流行业供应链金融纠纷频发

快递物流行业属于劳动密集型和资金密集型产业,正处于向科技密集型转化发展的过程之中。快递行业的快速发展带动下游网点迅速扩张,头部快递企业快速发展积累了大量的资金,有投资的需求。同时为满足加盟网点的运营资金需求,快递物流行业内催生出了“物流+金融+科技”的投融资发展模式。一方面降低了加盟商的融资成本,快速便捷地满足了加盟商的融资需求;另一方面,一些大型的快递企业运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扩张,将加盟网点紧紧地吸附在大型快递物流企业体系内,容易形成规模效应。快递物流企业总部与全国各地的加盟商之间围绕供应链金融的投融资纠纷案件增长趋势明显。快递物流企业成立专门的财务金融公司或供应链金融科技公司,在加盟网点与快递物流企业总部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借贷融资关系,一旦加盟网点经营不善或违背诚信虚报经营业绩、资金链断裂等极易导致快递物流总部企业与加盟网点之间行业内部矛盾隐患加大,不利于快递物流行业长期健康稳定发展,不利于金融市场健康有序成长。

(四)

快递行业特许经营纠纷不断

从全国快递行业整体来看,除了顺丰、京东、德邦等少数几家头部企业采取直营模式之外,大部分快递企业都采取加盟模式或称特许经营模式。快递头部企业或者其他大型的快递总部企业在人才、资金、技术、规模等方面占据独特优势,开发运营快递加盟业务管理平台、大型区域快递分拨中心、大型仓储库等,相关业务规则亦由快递总部企业制定,涉快递行业的加盟、融资业务等相关的行业标准、合同范本、规则、系统等方面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和优势地位。司法实践中,快递总部企业通过对加盟商的各种罚款进行管理,“以罚代管”,将部分经营风险转嫁至加盟商身上,与各级加盟商约定“罚款”项目、条款,如中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的加盟协议中约定网点质量管理费,包含揽收超时罚款、时效超时罚款、响应超时罚款等多个小项,而很多超时罚款实际上是由于快递总部企业在快递件中转、分拨及干线、专线运输时延误导致。65%的案件在“罚款”项目依据、金额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

(五)

安全生产事故类型多样且严重多发

我国快递物流企业揽收快递件后的运输方式主要为公路运输、铁路运输及航空运输,其中公路运输为最主要的快递物品运输方式。快递货物运输又分为专线运输和全国线路运输。快递网点揽件后再集中到快递分拨中心,分拨中心再进行分拣,对相同省市的快递件进行分拨,再装车转运至当地的分拨中心,再运输至目的地快递网点,最后再由目的地快递员进行投递。在上述快递件寄递流转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安全生产事故的概率。全国性的头部快递企业在运输中集装箱卡车多达30余万辆。比如,“三通一达”中的中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该公司自有干线运输车辆10,000辆。

1.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数量较多

快递物流企业快递运输车辆数量多,运输路线广,业务繁忙,驾驶员疲劳驾驶或者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现象时有发生,导致发生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较多。特别是在高速公路上,快递物流公司集装箱卡车或厢式货车重载高速运营,发生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存在一定的概率,极易导致车辆及快递物品损毁,司机伤亡等严重后果。

2.运输车辆火灾事故难以杜绝

由于快递物品的揽收、寄递过程中并未进行严格的分类分拣、运输,有的寄件人寄递的物品为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快递员在揽件时缺乏安全意识,并未在揽件过程中对寄递物品进行有效的验视,对寄递的易燃、易爆等危险品未及时发现或者未建议进行妥善包装。在快递物品长途的公路运输过程中,快递件之间相互挤压,极易引发火灾事故。比如,进藏骑行的驴友,在完成西藏骑行旅游后,将十余辆摩托车委托某货运公司运输回老家,摩托车及骑行设备较多,摩托车里尚有汽油等易燃物品。运输公司负责运输的集卡在停车场发生了火灾,导致全部摩托车烧毁殆尽的重大火灾事故。

(六)

寄递中个人信息泄露逐渐引发纠纷

快递寄递过程中,要求完整准确清晰地填写寄件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电话、联系方式,收件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电话、联系方式、工作单位等与寄件人或收件人的个人信息或单位信息。在海量的快递物流信息中,个人的身份信息极容易泄露。一方面寄件人、收件人信息应完整准确,另一方面又要保护个人隐私信息,二者貌似发生了冲突。不法分子或者不良商家,利用快递物流信息大数据,爬取搜集个人身份信息、购物信息等,进而分析家庭住址、工作单位、消费习惯、日常支出等,极易引发矛盾纠纷。

三、破解路径:我国快递物流行业纠纷治理的现实路径

当前,我国快递物流行业产生的纠纷呈现类型化特点,既有行业发展不均衡,加盟经营模式的原因,又有快递物流企业粗放经营、缺乏科学管理的原因。快递物流行业纠纷治理是一项系统性工程,从司法的角度,需要人民法院发挥司法能动性,实现快递物流行业纠纷司法治理途径的多元化、实效化。

(一)

巧借相关外部力量、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积极借助快递物流行业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等外部力量,形成快递物流行业司法治理合力。积极走访全国及地方快递行业协会、属地邮政管理局、行业工会等,就快递行业用工监管情况开展专项调研,重视分类管理,完善职业保险,为快递小哥等一线从业人员统一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缴纳工伤保险作为最低的职业发展保障,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加强快递物流总部企业主体责任、维护用工权益等方面加强协助共治,切实保障劳动者特别是一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与辖区工会、行业工会联动,为劳动者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结合快递行业纠纷司法大数据与外部市场数据,综合分析行业发展中的矛盾纠纷特点、风险成因及演变趋势。为产业政策、规范经营、监督管理等方面提供参考,助力快递物流产业升级,服务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

明确保价限额赔偿性质效力,统一损害赔偿标准

1.明确保价、限额条款法律性质、效力

立足司法审判实践,在充分梳理、总结快递服务合同纠纷类案的基础上,发布“快递服务合同纠纷类案件办理辅助场景应用指南”,统一辖区区域内快递件毁损、丢失及短少等损害赔偿标准。明确寄件人对寄递物品声明品名、种类、属性、数量、价值等义务,明确快递服务企业对寄递贵重物品的保价提示义务,揽件验视义务。对于明确提示保价,寄件人拒绝保价的,寄件人存在一定的侥幸心理,表明其一定程度上的自甘风险。明确保价服务的寄递增值服务法律属性、法律效力及适用范围,保价损害赔偿规则、损害赔偿方法等。引导社会公众对快递服务保价条款形成正确的认知,指导广大快递企业正确提示消费者如何正确购买保价。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快递件毁损、灭失的,快递企业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等重大过错的,可以适用限额赔偿条款,购买保价的可以按照保价条款约定及快递件毁损程度进行赔偿。引导广大消费者与快递服务企业在保价条款上的认知一致,缩小双方矛盾分歧,避免矛盾产生、升级。

电子运单契约中的限额赔偿条款通常被寄件人主张为格式条款,进而据此主张该类条款无效。虽然限额赔偿条款属于格式条款,但不应一概被认定为无效,应结合具体案情予以具体认定。按照海商法对国际海运海事赔偿责任进行了限额规定。铁路法第17条对铁路运输发生的损害赔偿亦有限额赔偿规定。《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等对海运、铁路运输、航空运输等发生损害的,除非特殊约定或购买保价保险之外,均规定了限额赔偿条款。系对相应物流运输行业的保护。《快递暂行条例》并未对限额赔偿条款作出规定。参照邮政法第48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所寄物品本身自然属性或者合理损耗、寄件人、收件人过错等导致邮件损毁、丢失等,邮政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此种情况下,可以适当适用限额赔偿条款。快递行业具有特殊性,收取的快递费用相对寄递物品的价值较低,又具有海量性,且与人们生活、工作息息相关。如果严格规范寄递,能够避免大部分损害后果。《快递暂行条例》并未对快递行业损害赔偿限额进行规定。意在督促、规范快递服务企业加强管理,降低快递件毁损、丢失、短少、延误等风险,减少纠纷,促进快递行业健康发展。

2.完善立法、统一裁判标准,促进法律适用统一

确定快递件毁损、灭失等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时,进一步细化明确快递服务合同纠纷类案件,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规则,优先适用《快递暂行条例》,该条例未规定的,参照适用上位立法即邮政法、民法典相关规定。民法典第883条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依照本法第510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实际上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计算标准和限额赔偿相关规定又授权给了《快递暂行条例》。故关于快递保价即限额赔偿条款的性质及效力,尚存在立法空白,应增补、完善邮政法或《快递暂行条例》中关于民事限额损害赔偿条款的规定。

司法实践中,有法官进行了有益的探索,认为应从保价及限额赔偿条款的订立和效力两个层面分别进行实质性审查。一方面,从订立的角度,应着重审查保价及限额赔偿条款提供方是否履行了充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另一方面,效力的认定应着重分析是否合理。即快递企业作为揽件、运输、投递者,其过错程度是足以影响保价及限额赔偿条款能否作为其责任免除或限制的重要依据。如果保价及限额赔偿条款约定快递企业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快递企业仅赔偿快递费用的若干倍数即可,则存在限制对方权利,免除己方责任之嫌,亦显失公平。当快递件物品毁损、灭失、短少等货损发生时,快递公司应对其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承担举证责任,同时寄件人亦可举证证明快递企业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等重大过错。在快递企业仅存在一般过失或无过错,已经尽到了谨慎注意义务的情况下,双方有约定保价及限额赔偿条款的,不应排除适用。

(三)

促进规范经营管理、完善供应链金融监管平台

立足司法审判实践,健全快递行业监督,优化供应链金融服务,提升金融风险防控能力。建议快递总部企业在开展特许经营、投融资等业务时,加强与网点加盟商充分平等协商,注重合同签订、履行、变更时双方权利义务的对等性,确保业务开展全程留痕和原始数据留存。加强快递物流企业内部监管,设立专门的内部监管部门。畅通加盟网点加盟商与快递企业总部磋商沟通渠道。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加强对快递物流总部企业主导的供应链金融的监管,完善关于供应链金融融资业务、电子结算系统运营的监管规范。探索设立供应链金融第三方资金监管平台,避免电子结算系统资金空转等问题,构建更为公平合理的资金使用、监管环境。努力促进、引导快递物流行业将自身的供应链金融主动纳入国家和地方金融发展局等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范围,将相关融资业务系统、电子结算系统接入金融监管系统,避免防范金融风险,促进快递行业企业规范健康高质量发展。

(四)

强化安全生产管理、提升安全经营质效

1.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加强安全规范培训

针对快递物流行业企业员工数量大,运输车辆多,分拨转运中心设备多,生产运营环节多风险大等特点,积极建议、引导、督促快递行业企业,加强对其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升全体员工安全生产意识。在快递揽件、分拣、运输、分拨、投递各环节、各业务领域、全流程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技能培训,提高安全意识,规范操作运营。比如在揽件时要查验寄递物品,如果是酒精等危化品,应妥善包装并注明品类、数量等,在分拣环节应分类分拣、分类运输,避免杜绝与普通物品快递件混在一起运输,在装卸、投递过程中应轻拿轻放,避免抛摔易碎、易燃、易爆品。快递员在投递前应按照寄件人提供的联系方式电话联系收件人,而非直接放在收件人公司前台或小区门卫,甚至直接放在路边,预防和避免快递件丢失等。运输司机师傅应避免或杜绝疲劳驾驶、开车接打手机等,确保快递物品运输安全和自身及公共交通安全。

2.建立安全经营奖惩机制、促进企业安全健康发展

全国快递寄递业务量逐年显著上升,快递企业安全生产事故时有发生。快递企业尤其是头部快递企业规模较大,人员众多,管理较为困难。尤其是大多数快递企业采取加盟制经营。全国省、市、县区、街镇乡加盟快递网点人员较为复杂,行业准入门槛较低,安全生产意识较为淡薄。有的基层快递网点加盟代理多家快递企业的揽收、投递业务,其人员流动性较大。快递企业总部对其安全生产培训存在盲区。无论采取直营还是加盟制经营的快递企业,应建立并完善安全生产经营奖惩机制,开展安全生产经营评比,对于连续安全生产加盟快递企业在加盟费、客户推介等方面予以奖励。对于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加盟商,应根据安全生产事故大小、程度,对其予以罚款通报,并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直接没收安全生产经营保证金并取消加盟资质。

(五)

提供多元自主选择、依法保障隐私权益

《快递暂行条例》及邮政法明确规定,寄件人应明确写明寄件人及收件人的姓名、电话、地址,寄递物品的品类、数量、属性、价值等相关信息。以便确保寄递物品安全、及时、准确地送达到收件人手上。快递服务企业应依照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获取寄件人和收件人的个人信息,仅用于快件的寄递目的。禁止将因寄递快递件而获知的寄件人或收件人的个人信息用于其他目的和用途。快递企业应兼顾遵守《快递暂行条例》、邮政法及个人信息保护法。为寄件人提供功能选择,寄件人可以选择隐藏寄件人名字及部分电话号码,亦可以选择隐藏收件人名字及部分电话号码。比如寄件人仅在快递面单上写明收件人的姓氏而隐藏名字,隐藏寄件人部分电话号码等,避免被寄件人、收件人、快递企业外的第三方获取。

(六)

延伸审判职能,突出治理实效

立足涉快递物流行业纠纷司法审判实践,开展专项审判调研,明确司法治理方向。通过走出去,请进来,上前一步主动服务。走进快递物流企业总部开展座谈调研,对快递物流行业涉及的供应链金额、投融资、规范经营、特许加盟、规范用工、交通事故、快递服务合同等各类纠纷开展综合调研。促进相关案件的司法统一,提高相关案件办理质效。将相关头部快递企业请进法院就审判实践中遇到的疑难复杂问题进行研讨,了解快递企业的司法需求。加强相关案件的源头预防、化解,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进一步促进快递物流行业相关纠纷高效规范治理。为快递物流行业健康、稳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保障。

1.充分发挥调解职能,高效化解矛盾纠纷

人民法院应加强诉前调解职能,提升相关案件办案效率。加强涉快递物流行业纠纷案件诉前调解工作,抽调专业能力强、办案经验丰富的调解、审判力量组成专项的审判团队。加强诉前调解工作力度,强化法官指导工作。缩短相关案件的调解周期到1个月以内,调解不成功即转立案审理。例如,快递服务合同纠纷,原告大多数为分散在全国各地的寄件人,充分利用数字法院建设成果,积极开展网络在线调解、在线开庭,提高了相关案件调解、审理效率,降低了当事人的差旅费、交通时间等诉讼成本,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主动对接快递物流企业总部或分支机构属地司法所,对口分流相关矛盾纠纷案件,积极引入人民调解,提升调解成功率。进一步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减少当事人诉累,努力提高相关矛盾纠纷的化解效率。

2.丰富能动司法载体、建设行业治理基地

人民法院丰富司法能动载体,建立快递物流行业司法治理工作微信群,加强地方司法行政部门、邮政管理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快递物流行业协会等方面的工作对接。定期召开快递物流行业纠纷司法治理研讨会、调研座谈会,结合审判实践中发现的问题对相关企业予以提示、引导,并听取各头部快递物流企业的反馈意见、建议,司法需求。立足司法审判实践,植根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对所发现的快递物流行业经营管理、发展中的共性问题及个性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发司法建议和审判白皮书。为快递物流企业提供个性化“司法体检”服务,回应产业高速发展过程中的多元司法需求。

司法审判机关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延伸司法审判职能,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效应及指引作用,比如撰写人民法院优秀案例、参考案例及指导性案例等。在类案研判、分析的基础上,选取典型的快递服务合同案例进行宣传报道,撰写该类案件的审判白皮书,举办相关的新闻发布会或研讨会,邀请相关快递企业代表参加,向其宣传并提示司法审判中发现的企业运营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及时向其提出司法建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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