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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客帝国

发布日期:2025年09月17日    


最高法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关联合同一并起诉时, 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阅 读提示: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是管辖权异议的多发领域 。 一方面 , 根据 2022 年施行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的解释 》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 即适用民诉法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 , 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 另一方面 , 一般合同纠纷以约定管辖为优先 , 法定管辖为后 。 在双方之间不仅存在施工合同 , 还包括其他承揽 、 安装合同 , 且当事人就其他合同一并提起诉讼的情况下 , 如何确定管辖法院存在问题 。 本文将通过一则人民法院案例库发布的案例进行梳理拓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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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

一、 当两份合同基于同一工程项目 、 同时履行时 , 存在关联关系 。 当其中一份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 , 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二、 即使已经开庭审理 , 但因本案违反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 , 受理法院不因审理而获得管辖权 , 仍应当移送至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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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一、 2018年7月30日,龙之印象公司承揽锦乐公司位于山东省淄博市的科技展厅工程项目,并与锦乐公司签订《淄博绿能新能源科技展厅施工合同》及《淄博绿能新能源有限公司企业展厅软件影片制作及硬件设备采购安装合同》。

二、 2018年11月7日, 双方 完成项目的竣工验收及现场移交,并进行书面签收确认,剩余到期未付工程款项合计 290360元。 因 锦乐公司 未支付上述款项 ,龙之印象公司 于 锦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三、 2021年1月4日, 拱墅区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 ,锦乐公司 未提出管辖权异议 。 2021 年 2 月 3 日 ,锦乐公司 基于承包人龙之印象公司未按合同履行义务等事实与理由 , 对龙之印象公司提起反诉 。

四、 2021 年 6 月 15 日 , 拱墅区法院作出 ( 2020) 浙 0105 民初 7129 号之二民事裁定 , 将案件移送临淄区法院 。

五、 临淄区法院认为拱墅区法院裁定移送不当,遂层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高院与浙江高院协商未果 , 报请最高法院指定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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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经验总结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李舒律师、唐青林律师的专业律师团队办理和分析过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大量办案同时还总结办案经验出版了《云亭法律实务书系》,本文摘自该书系。该书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战斗在第一线的专业律师,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该书系的选题和写作体例,均以实际发生的案例分析为主,力图从实践需要出发,为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寻求最直接的解决方案。

一、 建设工程案件中较为常见合同签订双方为相同主体 , 就同一工程项目签订多份合同的情形 , 当事人可以选择一并起诉 。 当诉讼标的种类相同时 , 法院基于关联性合并审理 , 有助于查明事实 , 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 此时 , 法院倾向于认定所有权利义务内容是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这一法律关系进行一体审理 , 进而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专属管辖 。

二、 根据民诉司法解释第三十五条 , 移送管辖的截止时间为一审开庭前 。 实务中为了避免审理拖延 , 当开庭审理后 , 不得以一般地域管辖为由移送管辖 , 除非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 ( 参见延伸阅读 2)。

三、 在诉讼策略方面 : 由于目前民事诉讼法并未强制规定诉的客体合并 , 需要先由当事人提起 , 法院基于关联性自由裁量 。 作为原告 , 可以基于诉讼路途成本 、 不同地域裁判尺度等考量因素 , 选择合并在不动产所在地法院起诉 , 或者分案在不动产所在地 、 被告所在地等不同法院起诉 ; 作为被告 , 面临被诉情况 , 应当及时提出管辖权异议 , 争取协商 、 组织证据的时间 , 降低诉讼成本 。

(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导性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中并无约束力。同时,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将本文裁判观点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执行业务部对不同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并不意味着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执行业务部对本文案例裁判观点的认同和支持,也不意味着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对该等裁判规则必然应当援引或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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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规定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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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以下为最高法院在该案判决书中 “本院认为”部分对该问题的论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 ... 本案中,龙之印象公司依据与锦乐公司签订的《淄博绿能新能源科技展厅施工合同》《淄博绿能新能源有限公司企业展厅软件影片制作及硬件设备采购安装合同》提起诉讼,两份合同针对同一工程项目,且同时履行,存在关联关系。其中《淄博绿能新能源科技展厅施工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此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工程项目位于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临淄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尽管拱墅区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且锦乐公司也提出了反诉,但因拱墅区法院管辖本案违反应当按照不动产管辖的规定,不能视为拱墅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故拱墅区法院将本案移送临淄区法院处理并无不当。

最高法院所支持的一审拱墅区法院论述

双方当事人签订了《施工合同》《采购安装合同》各一份。《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是淄博绿能新能源科技展厅施工项目,根据该合同的名称及约定内容,该合同的性质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前)第三十三条关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工程项目位于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故双方因履行《施工合同》而发生的纠纷应由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临淄区法院)专属管辖,拱墅区法院无管辖权。《 采购 安装合同》虽约定的是软件影片制作及设备采购安装,但该硬件设备安装后与展厅形成附着。且双方当事人对案涉两份合同同时履行,密不可分。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对于锦乐公司所付款项是履行哪一份合同项下的应付款,未作区分,故对于锦乐公司所付款项应如何处理也有赖于《施工合同》履行情况的查明。由工程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亦便于查明《采购安装合同》的履行情况,裁定将本案移送临淄区法院处理。

在此前的诉讼程序中 山东高院认为

本案系因双方所签订《采购安装合同》的履行问题产生的争议,属于承揽合同纠纷。上述合同第六条约定,因合同履行产生的争议,向甲方(锦乐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应认定有效,故拱墅区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龙之印象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管辖权异议,拱墅区法院第一次传唤当事人于 2021年1月4日开庭审理,而锦乐公司提交的反诉状载明的时间为2021年2月3日,据此,在拱墅区法院根据本诉具有管辖权的情况下,本案也不因锦乐公司提起反诉而改变本诉的管辖。拱墅区法院已对本案多次开庭审理,并且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再行将本案移送临淄区法院处理不当。经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协商未果, 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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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01-2-115-001

某文化传播公司诉某文化创意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2022)最高法民辖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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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本文作者检索到以下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管辖权确认的其它案例 供参考

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投融资合同一并提起诉讼 以不动产所在地专属管辖

案例一: 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吉林市铁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裁定【( 2020)京民辖终142号】,2020 10 13

北京高院认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中,根据当事人签署的《融资建设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围绕案涉项目,合同当事人之间或与其组建、指定的当事人之间签署有多份合同,内容涉及工程费用及其他费用的投融资、项目工程建设、项目工程移交、项目回购等多项内容,相关合同亦围绕案涉项目设定合同当事人的主要权利义务。结合本案中碧水源公司的诉讼请求,回购款项主要是指工程价款、费用及相应收益,该款项须以各方结算的工程费用、其他费用等为基础计算,并由相关公司向碧水源公司等支付。故上述合同权利义务的内容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之法律关系予以一体审理较为妥当,相应的案件管辖应以不动产纠纷确定,适用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案涉项目所在地位于吉林省吉林市,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级别管辖的规定,本案应当由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二、 开庭审理后不再移送管辖 除非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案例二: 杨君、云南墘坤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指定管辖管辖裁定书【 (2022)最高法民辖73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 2023-01-2-144-001】,2022 3 31

最高法院认为 : 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从一审起诉的情况看,杨君主张与云南墘坤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案涉合同无效,未实际承包昌宁县市政道路及综合管廊部分工程,请求云南墘坤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返回杨君支付的 400万元管理费,贵州大地建设集团投资有限公司、贵州大地建设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恒基华融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作为云南墘坤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本案不涉及不动产纠纷的权利确认、分割等问题,且案涉合同约定的工程分包亦未实际履行,故本案不适用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从上述规定看,受案人民法院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当在开庭前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在案件开庭审理之后,除非发现受理案件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不得以不具有一般地域管辖权为由移送案件。本案中,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为被告贵州大地建设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和被告贵州恒基华融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一般地域管辖权,且受理本案并不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在已经进行开庭审理的情况下,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保山市昌宁县人民法院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写作时所在工作单位。

作者简介

李舒律师

北京云亭律所创始合伙人

电话/微信:18501328341

云亭法律实务书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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