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民商法律实务研究
发布日期:2025年09月24日
引 言
在企业重组与资本运作过程中,股权转让是高频操作,但这一行为背后潜藏着合同效力、权属确认、债务承担、税务合规、程序合规等多重法律风险。若忽视这些风险,可能导致股权转让行为无效、受让方权益受损甚至引发司法纠纷。本文将系统拆解股权转让中的核心风险,并提供覆盖 “前期尽调-中期签约-后期交割”全流程的合规方案,为企业及股东提供实操指引。
一
股权转让不可忽视的 5 大核心法律风险
(一)合同效力风险:程序或事实瑕疵致合同无效 / 可撤销
股权转让应按法律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若存在程序缺失或事实虚假,可能直接导致合同效力瑕疵。常见风险情形有如下几种:
1.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时,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书面通知其他股东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或未保障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2.股权转让合同违反公司章程限制性规定,例如章程明确要求股权转让需经股东会决议,但未履行该程序;
3.转让方虚假陈述,隐瞒股权已被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事实,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欺诈,受让方可主张撤销合同。
举例说明
甲公司股东A未经书面通知其他股东,擅自将股权转让给非股东B。其他股东C以 股东A未书面通知其股权转让意向,以其 “优先购买权”被剥夺为由起诉,法院依据《公司法》第八十四条,判决该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二)权属确认风险:股权归属不清引发权利争夺
股权权属是股权转让的基础,若存在“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不符”“股权被查封质押”等情况,易引发权属争议。常见风险情形有以下几种:
1.股权已办理质押登记(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查询),转让方未告知受让方;
2.转让方涉诉,股权被法院司法冻结,导致股权转让无法完成;
3.名义股东擅自转让股权:实际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但未登记为股东,名义股东未经其同意转让股权,实际出资人主张权利。
举例说明
实际出资人D出资设立公司,委托E担任名义股东并登记于工商信息。E未经D同意,将股权转让给第三方F。D起诉要求确认转让无效,法院认定F非 “善意第三人”,依据《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支持了D的诉讼请求,判决股权转让行为无效。
(三)债务承担风险:隐性债务致受让方 “踩坑”
股权转让不仅涉及股权本身,还关联公司债务,若转让方隐瞒债务,受让方可能面临 “受让股权即承担债务”的困境。常见风险情形有如下几种:
1.转让方隐瞒公司显性债务,如未结清的货款、银行贷款、对外担保等,受让方成为股东后,公司需以自身财产承担债务,导致受让方间接受损;
2.股东个人债务与公司债务混淆,例如股东以公司名义借款后转让股权,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还款责任。
虽然根据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受让方无需以个人财产承担公司债务,但公司财产用于偿债 无疑会 影响股东权益;建议在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 “转让方对隐瞒债务承担责任,受让方可向转让方追偿 ” 条款。
(四)税务合规风险:漏缴、错缴税款面临处罚
股权转让涉及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若未按规定申报缴税,可能被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常见风险情形:
1.未申报税款: 个人股东转让股权取得的所得,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缴纳 20% 个人所得税;企业股东转让股权所得,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缴纳 25% 企业所得税;
2.税率适用错误: 将 “股权转让所得” 误按 “财产租赁所得” 等低税率项目申报,导致少缴税款;
3.错失税收优惠: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可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申请免税,但未办理申请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税务机关有权追缴未缴或少缴的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以税款50% 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五)程序合规风险:未完成登记致权利无法主张
股权转让需履行股东名册变更、工商登记等程序,若程序缺失,受让方可能无法行使股东权利或对抗第三人。 常见风险情形:
1.未办理股东名册变更: 《公司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股东名册是股东行使权利的依据,未记载于股东名册的,受让方不得对抗公司(如无法参与股东会、分配利润);
2.未办理工商登记: 工商登记是股权变动的 “对抗要件”,未登记的,受让方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如转让方将股权再次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后者可依法取得股权)。
二
股权转让全流程合规方案(附实操要点)
(一)前期:全面尽职调查,从源头识别风险
尽职调查是规避风险的核心环节,需覆盖“主体资格、股权状况、债务财务”三大维度:
1.主体资格核查
转让方: 确认其为公司登记股东,核查出资凭证(如银行回单、验资报告),确保出资已实缴或符合认缴期限;
受让方: 核查是否符合公司章程或法律规定的受让条件(如外商投资企业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要求,国有企业受让需履行国资审批程序)。
2.股权状况核查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查询公司股权质押、冻结信息;
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检索转让方是否涉诉,股权是否被司法查封;该种方式目前也无法完全确保查询准确,因为裁判文书并不一定全部网上公开。建议可以联系公司所在地法院,查询公司或股东的涉诉信息。
若存在名义股东,要求转让方提供实际出资人的书面确认文件,明确实际出资人同意转让股权且放弃权利。
3.债务与财务核查
要求转让方提供公司近3年财务报表、审计报告,重点核查应付账款、银行贷款、对外担保合同;
访谈公司管理层及财务人员,了解是否存在隐性债务(如未披露的诉讼、潜在赔偿责任、未结清的员工工资社保);
要求转让方出具《债务承诺函》,列明已知债务并承诺无隐瞒。
(二)中期:完善合同条款+严格履行程序,锁定权利义务关键合同条款设计(规避核心风险)
1.优先购买权条款
明确转让方已履行通知义务(如 “转让方于 X 年 X 月 X 日向其他股东发出书面通知,其他股东30日内未提出异议,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约定 “同等条件” 包含价格、支付方式、付款期限。
2.权属保证条款
转让方保证:“所转让股权未设定质押、未被冻结,无任何第三人主张权利;若存在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已书面同意转让,后续因权属问题导致受让方损失的,转让方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3.债务承担条款
划分债务责任:“转让前公司债务由转让方承担,转让后新产生债务由受让方承担”;约定隐瞒债务的违约责任(如 “转让方隐瞒债务导致受让方损失的,需赔偿损失 +支付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
4.税务条款
明确税款承担方(如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由转让方承担,企业所得税由转让方承担”);约定申报期限(如 “转让方需在合同生效后 10 日内完成税务申报”)
5.付款与交割条款
约定分期付款(如 “合同生效后支付 30%,股东名册变更后支付 50%,工商登记完成后支付 20%”);明确交割标志(以工商登记变更完成为交割节点)
6.严格履行法定程序
书面通知其他股东: 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时,需以书面形式(如快递、挂号信)通知其他股东,列明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保留快递单号、签收记录等证据;
召开股东会决议: 若公司章程要求股权转让需经股东会决议,需召开股东会并形成书面决议,由全体股东签字或盖章(需特别注意:转让方股东应回避表决)。
(三)后期:完成权属转移+税务申报,保障权利落地股权交割: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1.股东名册变更: 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合同后 10 日内,要求公司将受让方姓名 / 名称、出资额等信息记载于股东名册(需公司盖章确认,作为股东身份、行使股东权利的依据);
2.工商登记变更: 携带股权转让合同、股东会决议、股东身份证明等材料,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营业执照(登记完成后,可对抗善意第三人)。税务申报:合规缴税 + 争取优惠
3.个人股东: 登录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 或到办税服务厅,申报股权转让所得,缴纳20%个人所得税(需提供股权转让合同、完税证明等材料);
4.企业股东: 在季度或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将股权转让所得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 25% 企业所得税;
5.税收优惠: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免税(需提供投资协议、被投资企业利润分配文件等材料)。争议预防与应对
6.证据留存: 整理并保管股权转让合同、股东会决议、通知函及签收记录、财务报表、完税证明等文件,至少留存 5 年;
7.争议解决约定: 在合同中明确争议解决方式(如 “因本合同产生的争议,提交 XX 仲裁委员会仲裁”或“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二者选一,不可同时约定);若涉及涉外股权转让,需约定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十
结语
股权转让的合规性需贯穿“前期尽调-中期签约-后期交割”全流程。由于股权转让涉及《公司法》《民法典》《税法》等多部法律,且实务中股权结构、交易背景复杂,建议在操作过程中咨询专业律师,对尽调报告、合同条款、登记流程进行把关,最大程度降低法律风险,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律师简介

张 帅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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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帅 律师
广东粤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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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执业领域为 公司股权与治理;建设工程;房屋租赁与买卖;民间借贷;劳动争议与工伤;婚姻家事;刑事辩护。
张律师能够结合证据材料与法院裁判观点,准确分析案件的争议焦点和诉讼风险,为当事人提供佳的 纠纷 解决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