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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最高裁判指南

发布日期:2025年10月04日    


【案件来源】

王贵如、韩利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 (2019) 最高法民终 92 号

【案由】

民事 > 合同、准合同纠纷 > 合同纠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贵如、韩利军因与上诉人驻马店市公路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驻马店公路公司)及被上诉人朔州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朔州路桥公司)、榆平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以下简称榆平建管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以下简称一审法院 ) ( 2015 )晋民初字第 4 号民事判决 ( 以下简称一审判决 ) ,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 2019 年 1 月 16 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裁判精要】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四、榆平建管处在本案中应否承担付款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 第二十四条 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本案中,因榆平建管处与驻马店公路公司尚未结算,是否欠付工程款,欠付多少工程款尚不清楚,本案尚不具备判决榆平建管处在多少金额范围内承担向王贵如、韩利军支付工程款的条件。王贵如、韩利军对榆平建管处与驻马店公路公司之间尚未结算不持异议,王贵如、韩利军亦未举证证明榆平建管处欠付驻马店公路公司工程款具体数额,一审法院由此未判决榆平建管处在本案中承担责任,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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