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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公证|民诉学界在西政论道实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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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人士
发表于 2025 年 11 月 18 日修改于 2025 年 11 月 18 日

来源:法学学术前沿

发布日期:2025年11月17日    


L L L 法学学术前沿

新时代公证融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实践与理论学术研讨会综述

来源:《民事程序纵横》公众号。

为塑造法学学术前沿微信公众平台的风格,微信推送的外标题系编辑根据文章理解所加,不代表作者立场。

2025年10月26日,由西南政法大学、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涉诉信访治理与纠纷非诉治理研究”重点项目组主办,西南政法大学比较民事诉讼法研究中心、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承办的新时代公证融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实践与理论学术研讨会在西南政法大学渝北校区举行。

来自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上海市张江公证处、深圳市先行公证处、重庆市公证处,北京大学、武汉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复旦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吉林大学、同济大学、中央财经大学、深圳大学、湖南大学、上海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等高校,《中国法学》杂志社、《政法论坛》编辑部等二十余名学者专家参加了此次学术研讨会。

开幕式

会议开幕式由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重庆市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唐力教授主持。唐力教授首先向参加此次研讨会的专家学者们表示热烈欢迎,随后介绍了本次会议的研讨主题与筹备情况,最后宣布正式进入会议的致辞环节。

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王福华教授在开幕式上致辞。首先,王福华教授认为,作为程序法的重要研究对象,公证具有保障私权与预防纠纷的核心功能,能够通过公证文书的预先存在督促当事人自动履行债务,从而发挥心理约束效应,强化交易明确性。其次,他强调了公证制度在诉讼程序中具有多重实践价值:一是保障私权,预防纠纷的功能;二是保全证据,促进诉讼程序的功能;三是作为法院助手,在简易程序或小额诉讼中运用公证证言质证,贯彻费用相当性原则,并通过证明法律行为真实性助力争点整理与集中审理的功能;四是通过创设性公证活动规划社会生活的功能,公证机构作为法律专家能够为当事人设计利益平衡方案。最后,王福华教授表示,研讨会通过对北京、上海、深圳、重庆等地实践样本的研讨,旨在深化对公证理论的认识,探索其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创新发展路径,进一步推动理论共识与实践进步。

第一节

第一节由吉林大学法学院李晓倩教授主持。

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信息化研究委员会杨少飞主任委员作了关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运行维度探究——以执行过程中的保全证据基础模式为视角”的主题汇报。他主要提出了三点问题:一是业务开展未达到预期。尽管相关政策明确公证可参与调解、取证、送达等多项事务,但实践中仅保留诉讼环节的调解工作,且保全证据多局限于法院腾退等场景,业务未得到充分拓展。二是人力与价值匹配失衡。进驻法院的公证人员数量大幅缩减,机构难以维系工作热情,且现有工作多为送达、录入等基础事务,未能充分体现公证的专业价值。三是司法辅助定位模糊。相关政策明确公证为“预防性司法制度”,但实践中公证机构未与法院形成合理分工,调解、保全等工作未实现案件分流的目标,也未能切实解决法院“案多人少”的核心痛点。最后,他表示,希望公证领域能获得更多的理论支撑,从而进一步提升行业关注度,推动公证实现其制度价值。

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秘书长、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纪格非教授对杨少飞主任委员的报告进行了点评。她认为,当前公证行业的核心争议在于公证权的性质定位,即究竟是国家证明权还是社会服务性质。如若强调国家属性,公证文书虽然具有高证明力,但行业恐难承担与之相匹配的实质审查责任。如若转向市场化服务,虽然可降低从业风险,却可能引发人员流失的担忧。对此,她建议采取务实的路径,即按事项类型分层处理,兼采实质与形式证明。在业务层面,线上赋强公证需解决标准化与异步审查的可靠性问题。另外,司法辅助业务应理性定位为补充性服务,不宜作为主业。公证行业应通过业务创新与线上化突破发展瓶颈,而非固守单一的模式。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曹建军副教授评议主张,公证行业应坚持市场化的发展方向。这既符合司法改革的趋势,又能为公证业务提供必要的经济支撑。在审查模式上,建议确立以形式审查为主的原则,以当事人提交材料为基础进行核验,这既保障业务效率,也有助于合理界定公证机构的责任。关于业务定位,他强调公证机构应聚焦专业性服务,如执行程序合法性见证、执行和解推动等高端业务,避免承担低端辅助工作。另外,公证行业要实现健康发展,必须坚持客观中立的专业定位,并通过专业服务获取合理回报,以此推动行业向专业化、市场化方向转型。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唐力教授进行了提问。他提到若公证仅做形式审查,如何确保材料真实性以承担其作为强制执行依据等重要职能。他举出伪造调解书的实例,质疑不进行实质调查所带来的风险。对此,北京市长安公证处杨少飞公证员认为,当前的困境在于公证机构仅有“核实权”而无“调查权”,但一旦出现问题,责任确实会依据《公证法》第2条“真实、合法”的条款追究到公证处。他确认了实践中确实存在因无法核实而公证处被动担责的情况。上海市张江公证处张磊主任补充并赞同材料伪造的普遍性,并揭示了更深层次的问题:一是全国公证信息系统并未联网,难以识别跨区域伪造文书;二是相关机构在核实时通常并不配合。对此,他提出了一项建议,即公证文书应借鉴司法鉴定报告,明确标注哪些证据经过了“实质核实”,哪些仅为“形式审查”,从而将最终的证据采信责任交还给法院,以此实现公证机构责任与其实际权利相匹配,从而推动权责对等。

主持人吉林大学法学院李晓倩教授对第一节进行了总结。她认为,当前公证行业面临业务拓展不足、人力与价值不匹配、司法辅助定位模糊等问题。对此,应明确公证权的法律属性,按照相应的法理基础进行制度建构,才能实现公证的规范化发展。

第二节

第二节由《政法论坛》副主编寇丽编审主持。

上海市张江公证处张磊主任作了关于“公证助力多元解纷的上海路径:从司法衔接到社会共治”的主题报告。张磊主任指出,目前公证制度正从“证明事实”向“服务治理”转型。以上海为例,公证正在探索形成“前端预防—中端调解—后端执行”的非诉解决纠纷的新格局。具体而言,公证与调解正在进行制度融合,并主要应用于家事、继承、物业、借贷、金融纠纷等领域,形成从“调解达成”到“即时公证”再到“赋强执行”的纠纷解决机制。目前,数字化平台已经可以实现在线调解和在线公证的全流程解决。此外,公证具有司法辅助功能。当前,公证对司法部门的辅助更多体现在对执行过程的见证。未来,公证可以从“立案引导公证调解”“赋强文书直接执行”与“公证先行介入证据固定”等三个方面,探索对司法的程序分流功能。公证是连接司法公信与社会信任的桥梁,在多元解纷机制体系化推进的背景下,公证可以从“公证与调解一体化常态化”“司法辅助制度化”与“公证融入社会共治”等三个方向探索未来发展路径。

复旦大学法学院的段厚省教授对上海市张江公证处的张磊主任的报告进行了点评。首先,段厚省教授以法律系统功能作为切入点,指出法律系统能稳定交往主体的行为预期,从而有效地避免争议。在此基础上,他阐述了公证在法律系统运作中的功能分担。他认为公证具有强化交易预期和预防权利争议的优势。其次,他对公证与司法的衔接进行分析。他认为,一方面,若强调公证介入司法,或许有损审判独立,另一方面,若保持司法的开放性,也可能产生难以处理的技术风险。最后,他提出为应对公证机构运行中的风险,可强化公证机构的风险预防机制,如考虑设立公证机构的行业共同风险基金。

同济大学法学院罗恬漩副教授对上海市张江公证处的张磊主任的报告进行了点评。首先,罗恬漩副教授提出公证中应以用户思维为切入点,通过多种路径以吸引更多的社会主体选择公证方式解决纠纷。其次,她从公证的内容展开分析,这包括两方面的考虑。其一,她认为应分层次对证明材料、法律事实甚至法律行为效力等做出区分,这关系通过公证进行纠纷解决的力度问题。其二,在此基础上,她提出关于公证权范畴的问题,仍有待学理上进行更详尽的分析论证。最后,立足于技术视角,她认为技术在公证与司法方面均发挥重要作用,因此,公证处与法院在办公系统之间能否进行对接,以更好地推动纠纷解决,有待深入探讨。

主持人寇丽副主编对第二节进行了总结。她认为,在公证制度的运行过程中,权利主体在行使权利时,总是伴随着责任承担与权利救济。因此,当发生权利争议时,如何构建配套的司法救济路径,不仅是当前民事诉讼法学界亟待深入研究的议题,还是推动公证制度良性运转的重要一环。

第三节

第三节由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傅郁林教授主持。

深圳市先行公证处罗晓蔓副主任作了关于“继承权公证在多元解纷中的价值与制度完善”的主题报告。她指出,继承权公证作为一项重要的非诉讼法律服务制度,在多元解纷中具有保障公民继承权、节约司法资源以及提升公众的法治体验和获得感等三重价值。但随着社会发展,继承纠纷日益增多,导致继承权公证在实践中面临家庭事务登记制度不完善、公证机构的核实权缺乏保障、继承公证实体与程序规范供给不足和遗嘱检验难度大等四大困境。基于此,她就完善继承权公证制度提出了六点建议:一是完善家事登记制度,构建有序高效的信息共享机制;二是赋予公证机构必要的调查权,纠正举证责任错配;三是强化继承权公证实体与程序规范供给,落实服务举措;四是完善全国统一遗嘱登记查询制度,提高遗嘱检验技术水平;五是构建继承权公证公示催告制度,降低公证执业风险;六是转变公证服务理念,落实便民服务举措。最后,罗晓蔓主任表达了对公证行业发展的期待,她认为公证这一小众行业正迎来更多关注。未来,随着继承公证制度的完善,其多元解纷价值将进一步凸显,既能为公证行业改革注入动能,也将为构建公平正义、和谐有序的社会提供更坚实的法治支撑。

深圳大学法学院郝晶晶副教授对罗晓蔓主任的报告进行了点评。她以近期热议的娃哈哈集团继承案件为例,指出此类纠纷因涉及财产与人身关系交织,不仅交易金额高,还可能影响企业经营稳定乃至行业格局;同时提及数字经济发展催生的网络虚拟财产、数字藏品、自媒体账号等新型财产,在登记确认、平台规则限制及继承纠纷认定分割中,对实务工作和理论研究均提出更高的要求。她提出建议,一方面可借公证法修改契机,细化公证与诉讼的衔接规则;另一方面倡导公证机关主动参与广深港地区家族企业管理相关会议,探索大模型技术在公证中的应用,扩大自身影响力以反推规则完善。

湖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聪对罗晓蔓主任的报告进行了点评。首先,关于公证机构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的争议,他认为应当放弃二元对立、非此即彼的思考方式,以一种“连续体”或者傅郁林教授所倡导的“光谱”思维去思考。现行《公证法》第2条对公证的基本定位是,公证机构对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证明。此处的“真实性”是形式真实还是实质真实,与会学者在第一单元进行了讨论,这个讨论直接关系到公证机构职能如何发挥。就事实真实性的证明而言,民事诉讼程序也追求发现事实真实性,公证人也要需要证明真实性,这里的真实性要达到什么程度呢?是优势盖然性还是高度盖然性?这种追问表明,无论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都离不开对真实性的发现。由于公证是非诉证明,对真实性的要求应当低于诉讼,但公证人不能放弃对真实性的审查,《公证法》也赋予公证人核实权,只要公证人尽到对真实性程度的审查义务,就应当豁免其责任。其次,关于公证与诉讼在多元解纷中的关系问题,他认为罗晓蔓主任聚焦了“继承公证”在多元解纷中的作用。继承公证中有一种常见情形,被继承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去银行取款时银行要求其提供自己是唯一合法继承人的法定证明。按照相关规定要求,继承人可以向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银行凭此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也可以到法院通过司法裁判去获得继承款。但实践中,由于公证机关要求申请人自行提供一系列证明,有些证明获取存在困难,申请人因公证程序太繁琐最后放弃公证诉诸法院,将原本不存在“争议”的非诉事实通过诉讼程序去解决。从多元纠纷职能分工的角度而言,公证的职能未能很好地发挥出来。公证界的老前辈薛凡老师曾经以一副漫画描绘出两种“公证人”,一种是只擅长千篇一律坐堂办证、简单证明、盖章收费的公证员(如同彩票公证员那样),一种是自觉地将自己定位为“法律人”,力求精通法律,以真才实学服务于社会生活的公证员。只有后一种公证越来越多,“多一家公证处,少一家法院”的法谚才能从理想成为现实。

主持人傅郁林教授对第三节进行了总结。她指出,公证与调解存在一定程度的功能交叉重叠问题,建议明确分工。法院应将无关事务移交公证机构,公证则不应涉足争议解决领域,应清晰划清两者的职责边界。

第四节

第四节由《中国法学》杂志社副研究员赵毅宇编辑主持。

重庆市公证处第二党支部书记肖顺辉作了关于“‘公证批量调解+示范判决’高效化解纠纷”的主题报告。首先,他从物业纠纷案件印证公证调解的优势,在公证员介入纠纷后,通过“背对背”倾听、“点对点”释明法理,促使双方达成调解方案。其次,他从四个方面介绍了公证调解的优势:第一,公证处本身中立的地位,秉持客观、中立原则;第二,公证员具备丰富的实务经验,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第三,公证自身的业务支撑,包括保全证据、担保性提存以及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力;第四,公证本身还具有代为起草调解协议的功能。最后,从重庆实践来看,公证处介入人民调解主要有四种方式:第一种渠道是公证机构自己成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第二种渠道是公证机构或人员受邀在街道社区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参与纠纷调解;第三种渠道是公证机构指派人员入驻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的调解工作室开展调解;第四种情况是公证机构作为人民法院的特邀调解员或者调解组织。与此同时,公证也可以介入司法调解,目前为止重庆已经有10家的公证机构与11家法院建立了诉调对接的机制。另外,公证机构也参与到商事调解和行政调解中,实现了公证调解多场景覆盖的格局。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侯国跃教授对肖顺辉公证员的报告进行了点评。首先,他强调公证的定位与功能需要匡正,目前公证部门存在“主业”和“副业”、“正业”和“歪业”混杂的现象,某些任务已经偏离了公证的本质,指出公证要坚持主业本位;其次,他提到公证公信力再提升的问题,通过美国企业委托中国律师见证而非选择公证等事例来说明公证的公信力面临严峻挑战,亟待提升;最后,他将落脚点放在公证融入法律职业共同体上,建议各公证处主动与法学院开展合作,支持法学院关于公证的理论研究和课题建设,以此来提升公证行业的地位与公信力。这三个层面环环相扣,既指出了当前困境,也为公证行业的改革与发展指明了方向。

上海大学法学院沈佳燕博士对肖顺辉公证员的报告进行了点评。她首先对公证机构面临角色冲突的问题表达了关切,指出公证机构的核心职能要求公证员中立、被动,而调解则要求主动进行沟通、说服,甚至提出方案,二者存在内在张力。公证机构同时担任这两种角色可能会引发当事人对公证中立性的质疑;其次,她指出如果要强调扩大公证机构的调解职能,需要考虑是否要利用公证机构的独特信息优势来实现纠纷解决的高效率、低成本和高可信度。同时,要限制适用公证调解的案件范围。最后,她认为需要更多关注调解与“示范判决”机制捆绑时可能给债务人带来的无形压力,并指出当前实践中对“共通争点”的界定仍需细化,批量处理模式可能忽略个案的特殊性。

主持人赵毅宇副研究员对第四节进行了总结。他认为实践中调解的类型越来越多样化,如律师调解、仲裁调解、公证调解等,但是理论研究相对滞后,没有对调解的类型化、体系化有一个共识性的分析框架,需要进一步完善。同时,他引导大家继续探讨适用“公证批量调解+示范判决”的案件类型等问题。

会议总结

闭幕式由西南政法大学国内合作办公室副主任谷佳杰副教授主持。他首先对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上海市张江公证处、深圳市先行公证处、重庆市公证处表示了感谢,并对各位与会嘉宾表达了感激之情,最后对占善刚教授领衔的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涉诉信访治理与纠纷非诉治理研究”重点项目组对西南政法大学的信任表达了感谢。

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武汉大学法学院占善刚教授对会议进行了总结发言。他指出,本次研讨会以其前瞻性的议题设置与深度的学理探讨,为公证领域理论与实践的有机融合奠定了坚实基础,期待能以更紧密的合作、更深入的研究,推动公证行业在纠纷非诉治理中发挥更大、更具建设性的作用,开创立法完善、实务创新与理论发展的共赢局面。占善刚教授首先表明了本次会议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指出本次会议通过邀请公证实务界专家分享一线工作经验,直面公证制度“实践活跃而理论滞后”的结构性困境,实现了学术研究与实务运作的深度互鉴,营造了知行合一、双向赋能的良好互动氛围。其次,占善刚教授深刻剖析了公证制度的内在机理,强调其核心功能在于“纠纷预防”与“效率提升”两大维度,也即依托“公的证明”活动所具备之公信力,公证在法律关系构建中发挥独特的前置性规制作用,在防纠纷于未然的同时,提升权利实现的制度效率。另外,占善刚教授倡导秉持学术自觉,正视公证理论研究滞后之现状。他坦言,公证领域在学术研究、课程设置、成果产出等方面存在明显短板,理论缺位已成为制约行业立法完善与规范化发展的瓶颈。对此,他强调公证制度的高质量发展需要理论界与实务界的深度协作:一方面,充分发挥公证机构的资源优势,设立专项研究基金,支持前瞻性的学术探索;另一方面,理论界应聚焦公证制度的立法完善、价值重构与功能拓展等关键议题展开针对性研究,以兼具可行性与解释力的高质量成果回应行业需求,打通“实务赋能理论、理论指引实务”的双向通道。最后,占善刚教授向与会各方表达了诚挚感谢。他直言,正是理论界与实务界同心协力、集思广益,才成就了这次实践和理论思想碰撞与思维融合的学术盛会。展望未来,占善刚教授呼吁构建公证研究学术共同体,以更宏阔的学术视野、更扎实的研究范式,共同谱写公证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新篇章。

(会议综述由范睿琪、陈欢欢、唐懿、易芷萱、卢泽涵、毛亚琪、罗歆星、潘雅欣、贾媛瑛、杨茗稀根据录音整理形成,由范睿琪负责统稿,谷佳杰负责最后修订。在此一并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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