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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

来源:金杜研究

发布日期:2025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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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建设工程系列专业文章涉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相关法律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变更相关法律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止和解除相关法律问题”、“建设工程价款相关法律问题”、“建设工程工期相关法律问题”、“建设工程质量相关法律问题”、“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相关法律问题”、“与实际施工人相关的法律问题”等建设工程领域较为常见和多发的各种争议问题。

建设工程系列专业文章由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地产资源组全体合伙人对相关专业问题进行了充分细致的讨论,并检索了大量的司法实践案例,同时进行了合理的分工安排起草完成。本文主要由重庆办公室的合伙人王欣负责。

01

问题解析

关于建设工程质量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其中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最为全面、系统。

相关政府部门对建设工程的参建方“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质量监督管理,对参建方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对上述建设工程五方责任主体的项目负责人进行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关于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需要承担哪些行政监管责任,本文具体讨论和分析如下:

1.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法定的质量责任与义务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均需要承担一系列建设工程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并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依法组织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等。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按照工程设计图纸进行施工,严格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等。

2.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因可能的工程质量问题的行政责任

如果违反前述规定,无论建设工程是否实际存在或发生质量问题,相关政府部门都可能会根据具体违法情形,对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科以一定处罚。如果实际造成了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相关政府部门将根据具体问题的严重程度认定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的违法情节。其中,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行政处罚措施以罚款为主,如出现建设工程质量严重不符合标准或质量事故等情形,可能还会被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

3.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对建设工程的结构安全等质量缺陷进行监管

一般情况下,建设工程如存在或发现质量问题,除造成该等质量问题的原因属于前述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而导致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被行政处罚之外,行政机关通常不直接介入,而是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等利益相关主体自行协商处理。但如果涉及房屋建筑工程发生结构安全等质量缺陷的情形,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施工单位实施保修,并由原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4. 结论与建议

如果建设工程的质量问题引发了建设工程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质量缺陷,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质量事故,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同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及其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配合事故调查,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等。

另外,由于如房屋建筑、水利、铁路等不同领域的建设工程由不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管理,不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事故的认定标准不一,对质量事故发生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也应当根据该领域工程质量事故的具体规定执行。

02

相关案例

案例1:广州甲有限公司与乙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东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周某其他(城建)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案号:(2019)粤71行终4589号)

一审法院广州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14日,原乙住房和建设局以丙公司为被处罚人,作出了增住建罚决字[2018]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为: 你(单位)在某项目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 ,以上事实有1.第三方检测机构(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测总站有限公司)对某安置区部分低层区地梁混凝土、个别高层部位混凝土进行检测报告:由广州甲有限公司供应的混凝土芯样119组,符合设计要求的芯样28组,未达到设计强度值的为91组,合格率为23.5%;2.通过随机对某安置区由广州甲有限公司的混凝土成品的粗骨料进行抽样检测,共抽取三组。根据广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普通混凝土用碎石或卵石检验报告(编号18C04380-CAABB-1800378-G1),其中1组所检样品不符合标准JGJ52-2006要求。并且,在现场对混凝土成品进行观察发现部分粗骨料为风化岩,抗压强度较低手压即断裂,取样过程中个别粗骨料碎裂难以成型,未能进行试验,证明该混凝土原材料中掺杂了不符合要求的粗骨料;3.现场实体混凝土表观形态:根据拆除的实体混凝土表观形态,混凝土成品的胶结状态较差,含泥量偏高,手搓混凝土断面即起粉,粗骨料含量相对较少且级配不合理,细骨料含量偏多,明显与同强度等级混凝土的表观质量存在较大差异……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6941483.6元罚款。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拟对项目经理周某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点五的罚款,即590026.1元的罚款。被处罚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应当持《增城市缴款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审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维持了前述行政处罚结果的合法性。

案例2:湖南甲集团有限公司与乙住房和建设局、丙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一审行政裁定书(案号:(2018)粤0308行初660号)

一审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2017年8月2日,被告市住建局作出深建罚[2017]3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决定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原告改正并罚款12594260元(为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 。原告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被告省住建厅于2017年12月25日作出粤建复决[2017]6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被告市住建局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

一审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省住建厅于2017年12月25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被告市住建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原告于2017年12月30日收到该行政复议决定,于2018年2月10日才提起本案行政诉讼,已经超过上述十五日的起诉期限,原告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

案例3:江苏甲集团有限公司、乙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判决书(案号:(2018)黑06行终53号)

一审法院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日,乙住建局进行现场勘察,并于2017年7月13日组织听证,认定甲集团负责施工的xxx号楼工程因施工阶段未按照标准技术规范施工,导致出现质量问题,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 对甲集团作出处工程合同价款1218.15万元的4%,计人民币48726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审法院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工程系丙公司建设开发,由上诉人甲集团具体施工,2013年竣工,同年业主陆续入住。2015年底,部分业主向被上诉人投诉案涉房屋存在裂缝等质量问题。2016年6月7日,经甲集团委托,丁公司就大庆市让胡路区xxx号住宅楼xxx单元xxx室楼板裂缝作出鉴定报告。该鉴定报告载明,上述裂缝现象的成因“可认定为施工阶段砼龄期短,施工荷载过早,模板支撑刚度不足或受扰动而产生,属非承载性裂缝。结论:该房屋楼板的裂缝为施工阶段所致,属非承载性裂缝,暂不影响结构安全。建议:对该楼板的裂缝应进行修补整改处理,以保证结构的耐久年限及结构质量。该裂缝的修补整改,必须是有相应加固补强资质的施工单位实施。”2017年7月27日,经丙公司委托,戊公司就案涉三户房屋即该xxx号住宅楼xxx单元xxx室(户主李某)、xxx单元xxx室(户主杜某)、xxx单元xxx室(户主季某)分别出具了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报告,编号分别为xxx-1、xxx-2、xxx-3。据上述三份鉴定报告“工程概况”部分记载:案涉房屋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为二级,设计使用年限50年,建筑抗震设防类别为丙类,抗震设防烈度6度。“现场勘察与检测”部分记载:案涉房屋多处墙体、梁、板装修层表面存在裂缝现象;部分轴板、轴梁不满足规范要求;部分钢筋间距、保护层厚度不满足规范要求;部分轴梁钢筋保护层不满足规范要求,存在漏筋现象。“鉴定结论”为: 案涉房屋部分轴梁构件截面尺寸、楼板厚度,超规范允许偏差范围,不符合规范要求;部分轴梁钢筋间距超规范允许偏差范围,不符合规范要求;部分轴梁保护层厚度超规范允许偏差范围,不符合规范要求;部分轴梁底纵向受力钢筋间距、保护层厚度超规范允许偏差范围,不符合规范要求。

二审法院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上诉人乙住建局对上诉人作出的庆让建质执罚字(2017)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处罚的幅度、范围,行政酌处权即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合理、合法。上诉人江苏甲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诸上诉主张均不予支持。

本文作者

王欣

合伙人

争议解决部

wangxin12@cn.kwm.com

业务领域 :疑难民商事争议解决、房地产项目开发与投融资全程服务、公司并购与重组、金融资产并购、不良资产处置、大型国有企业法律事务等

王欣律师拥有十余年民商事争议解决法律服务经验,争议解决服务范围涉及房地产、金融证券、能源、新媒体、矿业等多个领域。作为出庭律师,王欣律师曾参与主办众多疑难、复杂且标的额较大的重大争议解决案件,尤其是在房地产领域的合资合作开发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在公司治理、运营或公司控制权争夺领域所引发的出资纠纷、盈余分配纠纷、公司解散纠纷、股权确权或转让纠纷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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