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刑事法律事务
发布日期:2025年11月22日
整理:谢栋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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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江西某祥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案
2025-17-5-101-003 / 执行实施 / 首次执行案件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2020.07.25 / (2020)赣0121执1562号 / 执行 / 入库日期:2025.06.11
执行要旨
集资参与人信息准确核实登记系财产清退的前提,在涉案集资参与人众多、涉及地域较广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线上线下双轨登记模式,积极稳妥推进信息核实登记工作。一方面,开发微信小程序,先行启动线上信息核实登记工作,既大幅提升工作效率,又减轻群众来回奔波之苦。另一方面,设置线下信息核实登记点,并在每个登记点安排司法评审、公证、银行的工作人员,协同开展资金异议审查、继承公证、现场开卡等工作,为财产清退工作顺利推进打下坚实基础。
参考案例:四川某贸易有限公司与某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案
2025-17-5-100-004 / 执行实施 / 执行实施类案件 /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2.27 / (2024)川03执14号、15号 / 执行 / 入库日期:2025.06.11
执行要旨
对于被执行人为异地企业,基层法院协调难度较大,案件长期没有执结的,上级法院可以提级执行。具体执行过程中,要兼顾强制执行和规范文明执行理念,加强与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协作,加强释法明理,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
参考案例:某银行嘉峪关分行与嘉峪关市某置业公司执行实施案
2025-17-5-100-005 / 执行实施 / 执行实施类案件 /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 2017.03.27 / (2017)甘02民初19号 / 执行 / 入库日期:2025.06.11 / 修改日期:2025.06.12
执行要旨
被执行人系房地产开发、销售企业的,其开发的项目往往涉及购房群体众多、案件标的额大、被查封后处置困难等情形。在被执行人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优先执行其他财产。对房地产项目执行的,执行法院要坚持规范文明执行理念,加大调解力度,通过适时解除查封及失信惩戒措施、在相关部门监管和执行法院监督下企业自行销售等方式,维护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企业和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多方共赢。
参考案例:滨州某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与山东某容电源材料有限公司执行实施案
2025-17-5-100-006 / 执行实施 / 执行实施类案件 /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9.19 / (2023)鲁16执恢46号 / 执行 / 入库日期:2025.06.11 / 修改日期:2025.06.12
执行要旨
执行中,具有较好长期发展前景的民营企业存在失信情形的,人民法院在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前,可以通过“预纳入失信名单”方式,警示被执行人失信的严重后果,给予被执行人宽限期,创造和解条件,引导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推动案件纠纷化解,维护胜诉权益的同时,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参考案例: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山某饭店等执行实施案
2025-17-5-100-007 / 执行实施 / 执行实施类案件 /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1.12 / (2023)晋01执恢393号 / 执行 / 入库日期:2025.06.12
执行要旨
执行中,被执行人企业经营困难、员工众多,且承担一定公共服务职能,强制执行将导致企业无法正常经营并可能引发系列社会风险,导致案件长期没有执结的,上级法院可以加强监督指导,加强与当地政府的协调联动,促使各方形成一揽子方案,最终达成执行和解,实现胜诉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被执行人企业正常经营,实现双赢共赢。
参考案例:吉林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与吉林某缘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案
2025-17-5-102-001 / 执行实施 / 恢复执行案件 /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3.10 / 2021吉01执恢52号 / 执行 / 入库日期:2025.06.19 / 修改日期:2025.06.20
执行要旨
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系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而产生的利息,具有惩罚性及补偿性,该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不在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内,抵押权人就该部分主张优先受偿的,不予支持。
参考案例:晏某如与河北某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复议案
2025-17-5-202-001 / 执行 / 执行复议案件 /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3.06.02 / (2023)冀执复108号 / 执行 / 入库日期:2025.06.19
裁判要旨
申请执行人在对外负有尚未清偿债务且已进入执行程序的情形下,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转让第三人,第三人对此明知,该第三人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参考案例:昆山某成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转重整案
2025-18-5-101-006 / 执行 / 首次执行案件 / 昆山市人民法院 / 2022.02.23 / (2019)苏0583破2号 / 破产 / 入库日期:2025.06.27
裁判要旨
对涉及“烂尾楼”、被执行企业资不抵债、各方利益诉求冲突严重的执行案件,应当充分发挥执破衔接机制作用,在执行程序中引导债权人申请“执转破”,促使完成破产重整,推动烂尾楼盘复工,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实现债权人公平受偿。
参考案例:孙某芝与鸡西某多种经营公司执行复议案
2025-17-5-202-002 / 执行 / 执行复议案件 /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7.14 / (2023)黑03执复35号 / 执行 / 入库日期:2025.06.30
裁判要旨
被执行人以执行依据生效之前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实质仍是对判决不服的,不属于执行行为异议的审查范畴,应当不予受理。异议审查法院受理并进行实体审查的,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复议审查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