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发现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5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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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贺海燕
引 言
家庭暴力,是隐藏在家庭帷幕后的“顽疾”,其证据因私密性、突发性及形式多样性而极难获取与固定。作为法律人,我们不仅要为受害者提供法律武器,更要懂得如何为这些武器“上膛”——构建完整、有力、足以被司法机关采信的证据链条。本文旨在结合笔者多年从事反家暴理论研究与实务案件的经验,为各位提供一份从公安机关介入到法院最终裁判的全流程证据指引,探讨如何让那些“看不见的伤痕”在法律的天平上呈现其应有的重量。
家庭暴力绝非“家务事”,而是对基本人权的严重侵犯,是明确的违法乃至犯罪行为。自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我国反家暴法律体系日臻完善。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认定难”始终是横亘在受害者面前的一道鸿沟,其核心便是“证据之困”。
对于律师而言,代理涉家暴案件,不仅需要深厚的法律功底,更需要具备敏锐的证据意识和娴熟的证据组织能力。一个成功的家暴案件代理,其工作往往始于第一次接警,贯穿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最终在离婚、抚养权、损害赔偿等实体判决中尘埃落定。本文将沿着这一实践路径,系统梳理在公安、法院(保护令程序)、法院(家事诉讼程序)三个不同阶段,认定家庭暴力的证据要求、类型及其运用策略。
一、公安机关认定家暴的证据审查与固定
公安机关是反家暴的第一道防线。受害人拨打“110”报警,是启动公权力干预的起点。公安机关的出警、调查、处置过程,是固定家暴核心证据的黄金时期。其处置结果,尤其是《家庭暴力告诫书》,在后续司法程序中具有极高的证明价值。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六条及公安部等九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建立完善家庭暴力告诫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告诫制度意见》),公安机关对“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家暴行为可以出具告诫书。这一制度设计的核心在于教育、警示加害人,并为司法程序提供官方认定的事实依据。作为律师,我们必须指导当事人在这一阶段有效配合,并深知公安机关采信的证据类型。
(一)公安机关启动调查的核心证据类型
公安机关接警后,其调查围绕“是否构成家庭暴力”展开,其证据收集具有即时性和基础性的特点。
1.当事人陈述(受害人陈述与加害人陈述/辩解)
这是最直接的证据来源。律师应指导受害人:
一是保持冷静、清晰陈述。详细说明时间、地点、原因、经过、伤害后果。避免因情绪激动而导致陈述混乱、前后矛盾。
二是描述具体行为。 不要只说“他打我了”,而要具体描述是“用拳头击打头部”“用皮带抽打背部”还是“推搡导致我撞到墙上”。对于精神暴力,要描述具体的言语,如“你就是个废物”、“再敢……就杀了你全家”等。
三是提及历史暴力。主动向警方提及过往的暴力史,这有助于警方判断行为的连续性和严重性。
同时,加害人的询问笔录同样重要,其承认、部分承认或不合理的辩解,都可能成为印证家暴的有力证据。
2.伤情类证据(病历资料与伤情鉴定)
这是证明身体暴力的“硬通货”。律师应第一时间提示当事人:
一是立即就医。无论伤势轻重,都应在报警后或报警同时前往最近的医院就诊,并明确告知医生受伤原因系“被殴打所致”。
二是妥善保管所有医疗文书。包括但不限于门(急)诊病历、诊断证明、各项检查报告(X光、CT等)、费用单据。病历中对伤情成因的记载至关重要。
三是申请伤情鉴定。对于构成轻微伤以上的,(要求)公安机关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律师应协助当事人及时完成鉴定,获取法医学鉴定意见书。
3.现场类证据(物证、视听资料)
家暴现场往往一片狼藉,这些都是无声的证言。
一是物证。撕破的衣物、损坏的家具、带血的纸巾、加害人使用的“凶器”(如棍棒、刀具)。律师应指导当事人保护现场,等待警方拍照取证,或自行用手机多角度、清晰地拍摄。
二是视听资料。现场照片、视频。指导当事人拍摄自己清晰的面部及身体各处伤情照片,最好有日期显示。如果条件允许,冲突过程中的录音、录像具有极高的证明力。关于录音的合法性,在自己家中为保护自身权益的录音,通常不会被认定为非法证据。
4.证人证言
虽然邻居、亲友往往不愿“多管闲事”,但他们的证言能有效打破“一对一”陈述的困境。
一是目击证人。亲眼看到暴力行为的邻居、朋友、家庭成员(尤其是未成年子女,需注意取证方式)。
二是听闻证人。听到激烈争吵、打骂、哭喊声的邻居。
三是知情证人。事后看到受害人伤情、听其哭诉的朋友、同事、妇联或社区工作人员。
公安机关会制作询问笔录,这些笔录是固定的书面证据。
5.电子数据
在精神暴力和控制行为中,电子数据是核心证据。
一是通信记录。包含威胁、辱骂、骚扰内容的短信、微信、QQ聊天记录。
二是社交媒体。加害人在朋友圈、微博等平台发布的有损受害人名誉或进行威胁的内容。
三是其他。例如,骚扰电话的通话清单、车辆的GPS跟踪记录等。
律师应指导当事人通过截屏、录屏或公证等方式及时固定,并确保证据的原始载体(如手机)完好。
(二)《家庭暴力告诫书》的战略价值
《告诫制度意见》明确,公安机关查明事实,认定存在家庭暴力行为的,即可出具告诫书。这份文书的意义远不止于警告。对律师而言,它是一份“官方认证”的家暴证据。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这意味着,一旦当事人持有《家庭暴力告诫书》,在后续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或离婚诉讼中,法官会给予极高的内心确信。它将举证责任在一定程度上转移给了加害人,加害人需要提出足以反驳的证据来推翻告诫书认定的事实。因此,指导当事人积极争取公安机关出具告诫书,是律师在反家暴案件初期工作的重中之重。
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据标准与策略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反家庭暴力法》创设的“保护伞”,旨在将受害人与暴力隔离开来。其程序独立、审理快速,核心在于预防而非惩罚。因此,其证据标准与普通诉讼不同,更侧重于对未来危险的评估。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保护令规定》),签发保护令的条件是申请人“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如何向法官证明这种“现实危险”,是律师申请保护令的关键。
(一)“现实危险”的证明标准:从“已然”到“未然”
“现实危险”是一个相对灵活的标准,它不要求暴力已经达到某种严重程度,而是强调暴力再次发生的高度可能性。法官在此阶段扮演的是风险评估者的角色。律师的举证责任,就是要用证据勾勒出这种“山雨欲来风满楼”的紧张态势。
《保护令规定》第六条列举了多种可用于认定“现实危险”的证据,这为我们的工作提供了清晰指引。
1.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据
一是《家庭暴力告诫书》这是最强有力的证据,几乎可以直接导向“现实危险”的认定。
二是出警记录。即使未出具告诫书,多次的出警记录也足以证明矛盾的持续性和升级可能。
三是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这些都是官方对暴力事实的记录和评价。
2.证明暴力“正在发生”或“刚刚发生”的证据
一是带日期的伤情照片/视频。新鲜的伤痕是暴力紧迫性的最佳证明。
二是加害人正在实施骚扰、跟踪的证据。如短时间内密集的骚扰电话记录、出现在申请人单位或住所附近的照片或视频、车辆的GPS定位记录等。
三是威胁性言论。近期发生的、内容具体的死亡威胁、伤害威胁(“我杀了你”、“让你断手断脚”),无论是通过录音、微信还是当面说出后由证人转述,都极具说服力。
3.证明暴力“模式化”的证据
一是过往的暴力史证据。即使是陈旧的病历、伤情照片,或亲友在过去所了解的暴力情况,都可以用以证明加害人有暴力倾向,暴力行为具有重复性,从而推断出未来发生的可能性。
二是加害人的“悔过书”“保证书”。这类文书恰恰是“承认过去+承诺未来”的结合体。如果加害人违反保证再次施暴,这份保证书就成为其暴力模式化、不可信赖的铁证。
4.证明申请人恐惧状态的证据
一是心理咨询/精神科诊断记录。如果申请人因长期家暴患上抑郁症、焦虑症、创伤后应激障碍(PTSD),相关的诊断证明可以从侧面印证其所处环境的危险性,以及其主观上的巨大恐惧。
二是向有关机构的求助记录。如向妇联、社区、村委会、双方单位、民政部门求助的记录或证明,这些记录证明了受害人为摆脱暴力所做的努力,也反衬出暴力的持续存在。
(二)律师在保护令申请中的证据运用策略
申请保护令,贵在“快”与“准”。律师应指导当事人:
一是证据组合,形成锁链。单一证据可能薄弱,但多份证据可以相互印证。例如,一份轻微的病历+一段辱骂的录音+一张被砸坏的家具照片+一份邻居的证言,共同指向一次完整的暴力事件,其证明力远大于任何单一证据。
二是突出“紧迫性”和“危险性”。在申请书和庭审陈述中,要着重强调最近一次暴力行为的细节、加害人的威胁性言论以及申请人当下的恐惧状态。让法官感受到,如果不颁发保护令,申请人的人身安全将即刻面临威胁。
三是善用《保护令规定》的有利条款。该规定明确,未成年子女的证言,只要其智力、精神状况和表达能力能够作证,就应当采纳。同时,法院可以依职权调取证据。当事人取证困难时,律师应及时申请法院调取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等关键证据。
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仅是受害人的“护身符”,更是后续离婚诉讼中认定家暴的“王牌”证据。一旦法院签发保护令,就意味着司法机关已经对家暴风险做出了初步但正式的认定。
三、婚姻家事案件中家暴事实的认定与证明
在离婚、抚养权、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中,对家暴事实的认定,遵循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这意味着,法官需要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判断一方主张的“家暴存在”这一事实,其发生的可能性是否显著高于“不存在”的可能性。此时,对证据的要求更高,需要形成一个完整、封闭的证据链。
(一)家暴认定在婚姻家事案件中的法律后果
在进入证据细节前,我们必须清晰地向当事人阐明,为何要在诉讼中不遗余力地证明家暴。这绝非仅仅为了“出口气”,而是直接关系到案件的核心利益。
一是法定离婚理由。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实施家庭暴力是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一旦认定,即使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法院也应判离。
二是损害赔偿请求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
三是子女抚养权归属。《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决定抚养权归属应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出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离婚诉讼中,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一)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二)有赌博、吸毒等恶习;(三)重婚、与他人同居或者其他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情形;(四)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且另一方不存在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情形;(五)其他不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即一方有家暴行为,法院在裁定抚养权时会将其作为极其重要的考量因素,通常不会将抚养权判给施暴方。
四是财产分割的倾斜。虽然《民法典》并未明确规定家暴必然导致少分财产,但司法实践中,法院会依据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受害方予以适当倾斜。
(二)构建“高度盖然性”证据链的要点
在诉讼阶段,律师的工作是“证据的建筑师”,需要将前两个阶段收集的零散证据,系统地组织起来,构建一个让法官无法否认的家暴叙事。
1.核心证据的升级运用
一是《家庭暴力告诫书》与《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这两份文书是从公权力和司法机关获得的“背书”,是证据链的基石。庭审中应作为核心证据首先出示,并阐明其法律意义。持有这两份文书,家暴事实的初步证明责任已经完成。
二是伤情鉴定意见。构成轻微伤及以上的法医学鉴定,是身体暴力最客观、最权威的证明,其证明力高于普通的病历。
2.印证证据的体系化呈现。
围绕每一次具体的暴力事件,或一个阶段的持续性暴力,将各类证据进行“编组”,形成“证据包”。
一是“事件”证据包。受害人关于某年某月某日暴力事件的陈述 + 当日的报警回执/出警记录 + 急诊病历 + 伤情照片 + 邻居听到争吵的证言 + 事后向朋友哭诉的微信记录。
二是“精神暴力”证据包。长期、大量的辱骂性短信/微信截图(进行公证或在庭审中出示原始载体) + 威胁性言论的录音(附文字整理稿) + 心理咨询机构出具的显示受害人存在严重心理问题的证明 + 亲友关于加害人长期对受害人进行精神打压的证言。
三是“经济控制”证据包。证明加害人掌握家庭全部财权、限制受害人消费的银行流水 + 受害人无收入或收入被控制的证据 + 证人关于加害人不允许受害人工作、严格控制其开销的证言。
3.特殊证据的挖掘与运用
一是未成年子女的证言。实践中,法院对直接传唤未成年子女出庭非常谨慎。更可行的方式是:① 申请心理专家对孩子进行评估并出具专家意见;② 在孩子信任的环境下,由法官、心理疏导员等进行询问并制作笔录;③ 孩子在学校、社区的画作、日记等,如果反映了家庭暴力内容,也可以作为佐证。
二是专家辅助人/专家证人。对于涉及长期精神暴力、难以留下有形证据的案件,可以申请心理学专家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就加害人的行为模式、受害人的心理创伤等专业问题发表意见,帮助法官理解“煤气灯效应”等隐性虐待的危害。
在法庭上,律师不仅是证据的展示者,更是故事的讲述者。我们需要通过严谨的证据组织和有力的法庭辩论,将一个冰冷、孤立的“伤害行为”,还原为一个发生在具体家庭关系中,对受害人身心造成持续性、复合性伤害的“家庭暴力”模式,从而说服法官,并为其依法裁判提供坚实的事实基础。
结 语
反家庭暴力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而律师在其中扮演着无可替代的关键角色。从敏锐地指导当事人固定第一份证据,到智慧地运用法律工具申请紧急保护,再到严谨地在法庭上构建完整的证据链条,每一步都考验着我们的专业、耐心与同理心。让“看不见的伤痕”被法律看见,让正义的光芒穿透家庭的帷幕,这不仅是我们的职业责任,更是我们作为法律人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承诺与担当。
声 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