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东高法
发布日期:2026年01月06日
鲁法案例【2026】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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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4年1月,贾某驾驶小型汽车,沿东公路由南向北行至事故地点,将车停于尹某顺向停驶的无牌正三轮摩托车后方。9时,尹某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起步向左变更车道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郭某驾驶的由张某乘坐的无牌二轮摩托车相刮撞,造成车辆受损,尹某、郭某、张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尹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郭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贾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张某无责任。后张某诉至法院,请求由贾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结合本案事实,尹某驾驶的无牌正三轮摩托车作为机动车,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属于“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 的情形;贾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已在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符合“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 的主体条件;张某作为事故中的无责第三人,其人身与财产权益因涉案多辆机动车的共同侵权行为受损,有权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主张权利。
综上,法院作出判决:支持原告张某要求贾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的诉讼请求。同时明确,保险公司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就超出其自身应承担的赔偿份额部分,有权向未投保交强险的主体行使追偿权。
法官说法
本案的审理焦点,本质上是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时,受害人请求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的问题。
实践中,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若受害人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机动车均为有责,各机动车在交强险限额内按平均分摊的方式赔付;如果部分机动车有责,部分机动车无责,各交强险的赔付数额应按照各机动车交强险的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计算。若受害人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超出部分,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
本案中,被告尹某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未购买交强险,被告贾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在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因此,原告张某请求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本院予以支持,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相应责任人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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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淄博中院、沂源法院
编辑:马聪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