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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人民法院对于人防车位是否有权处置?

案例分析
专业人士
发表于 01 月 08 日修改于 01 月 08 日

来源:最高办案实务

发布日期:2026年01月08日    


正   文

【裁判要旨】 对于未经人防部门验收和批准并取得使用证的人防工程,投资者不享有合法的使用权和收益权。本案人防车位项目未验收,不具备交付使用条件,人防主管部门已明确提出案涉人防车位不得进行评估拍卖处置的意见,法院据此裁定暂不对案涉人防车位进行处置并无不当。权利人可在案涉人防车位通过验收、取得使用权后再行主张权利。

【案例索引】 《 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西宁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 案》【 (2024)最高法执复63号 】

【争议焦点】 人民法院对于人防车位是否有权处置?

【裁判意见】

最高院 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青海高院裁定暂不对案涉人防车位进行处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该款明确了投资者对所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享有平时使用收益权。《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使用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经审查合格后发给《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使用单位必须持有《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方可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禁止无证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或者转让《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

根据上述规定, 对于未经人防部门验收和批准并取得使用证的人防工程,投资者不享有合法的使用权和收益权。本案中,根据西宁市某办公室复函,案涉人防车位项目未验收,不具备交付使用条件,人防主管部门已明确提出案涉人防车位不得进行评估拍卖处置的意见,青海高院据此裁定暂不对案涉人防车位进行处置并无不当。 某某建工公司可在案涉人防车位通过验收、取得使用权后再行主张权利。

来源:民商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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