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最高案例解读
发布日期:2026年01月08日
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
对抑郁发作患者的性自我防卫能力评定
(案例编号:BJSJYW1528339671)
【案情简介】
被鉴定人古某报警称其在家中卧室被一名自称叫赵某的男子强奸。案件办理过程中,经当地鉴定机构鉴定,鉴定意见为“抑郁发作、具备性防卫能力”。被鉴定人及其家属对上述鉴定意见持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为明确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和性自我防卫能力状况,公安机关特委托本院进行重新鉴定。
【 鉴定过程】
2016年3月2日,本院受理该鉴定委托。鉴定人详细审阅了送检卷宗材料,联系承办民警,告知其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在收到调查材料、全面了解被鉴定人情况后,于2016年6月8日进行鉴定。本院根据《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 JD0104001-2011)对被鉴定人进行精神检查,并对其进行头颅CT、脑电图等辅助检查。
【分 析说明】
1.据送检材料及被鉴定人丈夫反映:
被鉴定人初中技校文化,大孩子三、四岁左右出现脾气暴躁,打小孩,经常和丈夫吵架,有时会和邻居闹矛盾;伤心、流泪,讲不想活了;觉得领导对其不怀好意,针对她。2012年6月父亲去世后,病情明显加重,称耳朵里听到有人讲话,父亲回来找她,哭泣,有跳楼、割手腕等自杀行为。2013年1月及5月两次于某省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焦虑抑郁状态”,精神检查见其情绪低落,心烦、心悸、坐立不安,悲伤欲哭,头晕,夜不能寐。出院后,自行停药,丈夫介绍赵某给其按摩治病,表示按摩后略有效果。2013年6月去美国探望女儿期间,情绪不好,一直和女儿争吵,不愿出去玩。2013年至2014年期间没有夫妻生活,分床睡。2015年1月22日被鉴定人报警,称2014年11月11日在家中卧室被赵某侵害,询问时能详细陈述被侵害经过,表示有反抗行为,但过程中一度表示不想报警了,后在民警劝说下,再次陈述作案经过,称犯罪嫌疑人威胁她;事后有保留证据的行为,并对丈夫和犯罪嫌疑人妻子有掩饰和隐瞒。2015年5月28日因“间断情绪差,睡眠差20余年,加重1月”于某省***医院住院治疗,精神检查见其表情忧郁,语量少,语速平缓,语调低沉,思维迟缓,脑子变慢,哭泣,情绪低落,觉得活得没有意思,意志减退,可引出自伤、自杀观念,记忆减退,入睡困难,睡眠轻浅,早醒,诊断为“重度抑郁发作,不伴精神病性症状”。2015年9月1日因“情绪低落、易发脾气、多疑伴眠差20年余,加重3年余”于某精神卫生中心住院治疗,精神检查见其多疑,怀疑丈夫有外遇,情绪低落,兴趣下降,有时烦躁,易发脾气,感活着没意义,并曾试图自杀,睡眠差,入睡困难,无法正常生活,诊断为“抑郁发作”。末次出院至今睡眠差,体重明显增加,埋怨丈夫引狼入室。近年来以情绪低落为主,情绪不好时耳朵里容易听到声音,前几年曾有一段时间情绪较好。
2.既 往鉴定情况:
鉴定时见其接触尚好,表情愁苦,反应和语速偏慢,能叙述案发经过,案发后能保留证物,担心丈夫受不了刺激而隐瞒,思维逻辑正常,情感反应适切,计算力正常,定向力完整。
3.本次 精神检查所见:
被鉴定人意识清晰,思维连贯,可引出幻觉,但与情感症状密切相关,未引出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称1988年女儿出生后开始出现抑郁症状,一段时间后自行缓解,后症状时有反复;期间存在情感高涨,自我感觉良好,做事冲动不计后果等表现;多次住院治疗,但效果不明显。否认主动联系犯罪嫌疑人,详细陈述被侵害经过,表示有反抗,但因犯罪嫌疑人威胁她,“我们家会有灭顶之灾,我怕他对我儿子不利”,故没有呼救。事后有保留证据,并隐瞒丈夫等行为。情绪低落,不时哭泣,意志要求存在,认知功能可,自知力存在。头颅CT平扫未见明显异常,脑电图检查提示轻度异常。
综上所述,根据《ICD-10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被鉴定人患有双相情感障碍,被侵害时为抑郁发作。虽然被鉴定人与嫌疑人关于两人关系及发生性行为的陈述存在明显不一致,但根据被鉴定人询问时及本次鉴定检查时所述内容,其在遭遇性侵害时有明显的反抗行为,事后保留相关物证,且向其丈夫和犯罪嫌疑人妻子隐瞒与犯罪嫌疑人发生性关系的情况并能说明原因;表明其对自身所受到的性侵害及后果具有实质性认识。根据《司法精神病学行为能力评定规范》(SJB-M-1-2015),被鉴定人在本案中应评定为具有性自我防卫能力。
【鉴定 意见 】
古某患有双相情感障碍,被侵害时为抑郁发作,在本案中应评定为具有性自我防卫能力。
来源:中国法律服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