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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库案例:执行外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的,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分析
专业人士
发表于 20 小时前修改于 20 小时前

来源:刑事法律事务

发布日期:2026年01月10日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图片

参考案例:蔡某平与洪某稳执行复议案

2024-17-5-202-028 / 执行 / 执行复议案件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8.14 / (2022)新02执复13号 / 执行 / 入库日期:2024.02.24

裁判要旨

当事人自行订立的执行外和解协议,未经执行法院审查,不能自动对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产生影响,不影响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被执行人并非故意拖延履行或规避执行的,执行外和解协议在履行时有部分迟延瑕疵,并不导致债权人权益严重损害或执行外和解协议根本目的不能实现,不能否定执行外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的事实。执行外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不应继续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强制执行。

入库编号:2024-17-5-202-028

蔡某平与洪某稳执行复议案

——执行外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的,法院不予支持

关键词: 执行;执行复议;执行外和解协议;法律效力;法律后果

基本案情

蔡某平与洪某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期间,双方就借款本金、利息等费用履行达成调解协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予以确认,调解书载明:洪某稳向蔡某平支付5500000元,于2021年1月30日前支付1500000元;于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12月1日,每月1日前支付500000元;如洪某稳按承诺付清,蔡某平放弃余款;如洪某稳有一笔超过2个月未按约定支付,蔡某平有权要求按照一审判决金额支付,并就全部剩余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调解书生效后,洪某稳于2021年2月11日支付1500000元、6至10月每月支付500000元、11月支付200000元、12月支付300000元,2022年1月1日支付200000元、2日支付200000元、3日支付100000元,1月22日支付500000元,合计5500000元。但蔡某平认为洪某稳未严格按约定的分期还款期限和金额履行还款义务,遂于2022年1月17日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8日冻结洪某稳名下银行账户。洪某稳认为其已履行完毕,提出执行异议。

在执行审查程序中查明,蔡某平与洪某稳于2021年7月28日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洪某稳同意按照调解书内容履行还款义务,并在协议签订且蔡某平申请解除保全后2周内,将调解书确定的最后一笔500000元提前支付。因洪某稳未按上述协议履行还款义务,2021年12月5日,双方又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洪某稳承诺在法院保全措施解除后10日内向蔡某平付清上述调解书确定的最后1000000元;如洪某稳违约视同违反二审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洪某稳要向蔡某平额外支付利息、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费用。另,洪某稳与蔡某平2022年1月1日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洪某稳说,“手机银行U盾时间长了没用,密码锁掉了,只好用那个手机验证码支付,一天只能转二十万,等银行上班了,我去把U盾弄一下。”,蔡某平回复,“好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16日作出(2022)新0203执异10号执行裁定:撤销(2022)新0203执147号执行裁定,解除对洪某稳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蔡某平不服,申请执行复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14日作出(2022)新02执复13号执行裁定:驳回蔡某平的执行复议,维持(2022)新0203执异10号执行异议裁定。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三个。包括:一是双方当事人在二审调解书生效后本案执行立案前达成的两份和解协议的性质及法律效力;二是本案所涉执行外和解协议是否履行完毕及法律后果;三是本案中洪某稳逾期付款的瑕疵履行问题。

一、双方当事人在二审调解书生效后本案执行立案前达成的两份和解协议的性质及法律效力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和解规定》)第一条规定的和解协议既包括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达成并提交执行法院的和解协议,也包括当事人在执行程序外达成的和解协议。本案双方签订的两份《协议书》,其性质属于执行外和解协议。执行外和解协议是通过合意解决生效裁判执行问题的方式,其内容是对原生效法律文书债权实现与债务履行作出的新约定,与执行程序中达成的和解协议相比并无本质不同。但是根据《执行和解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未经执行法院审查,执行外和解协议不能自动对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产生影响,即不能直接作为变更后的执行依据,当事人仍然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被执行人以债权消灭、丧失强制执行效力等执行依据生效之后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属于消灭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权的一种特殊情形。

二、本案所涉执行外和解协议是否履行完毕及法律后果问题

本案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签订的第一份《协议书》对余款分批支付期限及金额作出了变更,即便经执行法院审查,洪某稳存在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该份执行外和解协议的情况,蔡某平也只能依照《执行和解规定》第九条之规定,申请恢复执行该二审民事调解书。根据查明的事实,洪某稳就迟延给付与蔡某平进行了沟通,且蔡某平未提出异议,可视为其默示认可。洪某稳最终履行数额符合二审民事调解书及双方达成的执行外和解协议约定,二人在履行过程中始终保持有效沟通,蔡某平也继续接受案涉和解协议全部款项。纵观本案,洪某稳并非故意拖延履行执行外和解协议或规避执行,应属持续努力、按照协议约定履行,部分对执行外和解协议的履行迟延,并不致对蔡某平权益造成严重损害或导致执行外和解协议根本目的不能实现。因此,应认定本案执行外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依照《执行和解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不应继续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强制执行。

三、本案中洪某稳逾期付款的瑕疵履行问题

若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履行执行外和解协议期间的逾期付款行为对其造成损害,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另行提起诉讼解决,但不影响认定执行外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法律后果。

裁判要旨

当事人自行订立的执行外和解协议,未经执行法院审查,不能自动对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产生影响,不影响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被执行人并非故意拖延履行或规避执行的,执行外和解协议在履行时有部分迟延瑕疵,并不导致债权人权益严重损害或执行外和解协议根本目的不能实现,不能否定执行外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的事实。执行外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不应继续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强制执行。

关联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2条、第9条、第19条

执行异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2022)新0203执异10号执行裁定(2022年5月16日)

执行复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新02执复13号执行裁定(2022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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